第四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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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威海的公民选举, 以1940年8月民主推选威海卫临时参议会参议员
为开端, 至1945年8月民主选举威海卫市参议会参议员,始形成制度。建国后,又
经历了选派和推选威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民主选举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两个阶段,选举制度日趋完善。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日伪盘踞在威海卫城区以及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不可能实
行普选,故威海卫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只能由抗日根据地内各抗日团体推选。抗战胜
利后,实行间接不等额的民主选举。具体方式是,以区为选举单位,每50名选民选
举一名代表参加区选。再由代表提出各区应摊参议员名额三倍以上的候选人,经慎
重酝酿后始正式选出参议员。
威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制
定:威海市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市长、副市长等充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驻在本市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
街道代表由选民选举或推选;其他方面的代表,先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最后由市人民政府邀请。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966年以前, 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即由乡
(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
人数相等。1980年,威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的不等额的
选举,即由全市选民直接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
人数不相等。这届代表候选人,经过选民民主确定为406名,比应选的代表名额248
名多158名,超出63.7%。
代表资格 1946年8月, 民主选举威海卫市参议会参议员时,对代表资格规定
为:除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处徒刑剥夺公民权利及嗜毒者外,凡年在18岁以上者,
不分男女,不论阶级成分、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议员。建国后,威海市各
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规定为: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
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
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1953年以后,对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资格规定为: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
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选举程序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建国以来的历次选举,市
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公社)成立选举委员会。第一次普选时,成立
威海市普选人民法庭。
进行选举宣传教育,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市选举办公室和各乡(公社),均设
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协同各级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的登
记、评议和公布。
划分选区,选举代表:在乡(公社)范围内,以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
每个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若干选民小组;驻在市区的市直机关、学校、部队、企
事业等单位由市选举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代表团的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
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并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各选区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由驻威部队协商产生。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在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召开各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
然后召开全市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