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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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明 英国强租期间,仅一两个大旅馆、官署及住宅,自办发电装置,自
供照明。1927年,建发电厂,主要供给城区和刘公岛内官府、商务、工厂及部分居
民生活照明,城内和码头区设部分路灯。建国后,电力发展面向生产,群众生活照
明需自费安装。至1959年,城市居民基本实现电力照明。七十年代兴建住宅楼,照
明设备由城建部门安装,各户自备电表,后改为统一配备。
路灯1931年以后,在主要马路及戚家疃、谷家疃、北仓、北门外等村装设路灯。
日寇占领后,路灯残缺不全。新中国成立时,市内仅新威路、统一路、维新路、医
院路等主要道路有几盏路灯。自1958年后陆续增设,“文化大革命”期间路灯坏了
无人管。 粉碎“四人帮” 后, 城市郊区194个生产大队从生活到生产全部用电。
1978年, 市内18条道路设路灯125盏。至1982年,城区27条马路、街巷全部装有路
灯,计270盏。
灯具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路灯种类不断更新。1961年以前,一直沿用单头
白炽灯;1965年以后,逐步更换汞灯;1980年,开始在部分路段装钠灯。1982年,
新威路等路段装上琵琶形大罩灯和大型梅花灯。路灯安装形式有:“一板两带”路
面,为一侧悬挑灯;“两板三带”路面,为中间横担灯;“三板四带”路面,于机
动车道左右两条绿化带上各安一排路灯,或扁担灯,或大型梅花组灯。
照明管理 1980年以前,公共照明线路一直用架空明线输电。1981年,改为暗线
输电.从供电公司通往公共电表的线路由供电公司管理,公共电表通往用户的线路由
用户维护。1960年以后,公共照明设备费用,由城建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1970
年以后,费用由财政局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由供电公司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