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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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57年6月9日,威海市节制生育工作委员会成立,负责全市节制生
育工作, 1960年撤销;1963年3月12日,威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文化大革
命” 开始后停止工作;1970年7月30日,威海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
办公室; 1973年8月,办公室设专职主任一人,开始独立办公;1981年11月,计划
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改称计划生育局,为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
提倡晚婚晚育 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城乡普遍存在着早婚、早育的现象,农
村青年一般十八、 九岁结婚,城市青年稍大一些。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颁布,规定青年结婚年龄,男为年满20周岁,女为18周岁。城乡青年早婚
现象大为减少, 一般男在22岁、女在21岁左右。1973年8月以后,晚婚晚育逐步形
成风气。城市青年登记结婚,男女多在25周岁左右;农村青年,男多在25周岁、女
多在23周岁左右。据统计,1973——1981年,全市登记结婚的共20,507对,晚婚的
18,843对,晚婚率占91.89%,其中1980年晚婚率达99.8%。
实行计划生育 1957年秋, 全市举办计划生育展览,向育龄夫妇讲解避孕知识,
受教育者有五万余人次。1965年冬以后, 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党政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1966年春开始, 动员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节制生育,控制多胎生育。1974年3
月5日, 中共威海市委召开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大会。从1975年春开始,普
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有19,621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979年5月23日,
市委召开“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动员大会,此后,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
子基本普及城乡。
计划生育工作网 从1966年起,特别是七十年代以后,市、社、大队逐步建立
了计划生育工作网。市、社设计划生育机构,各公社配备两名专职计划生育干部,
各大队有专人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并按育龄夫妇多少设立了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员。
到1982年,全市农村大队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员已达600多人。
奖惩政策 从1973年开始,对自愿实行各种节制生育措施者,规定了一定的福
利待遇,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从1979年起,对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 ,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农村
保健工分30-50分) ,一直发到孩子14周岁。对独生子女的医疗、入学、口粮等,
都作了若干优待规定。同时,对不按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者,也规定了批评教育及
其它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