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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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 解放前,公房有衙门、学校、医院、庙宇、祠堂、教堂等各种公共建筑。
至1948年,共有公房7. 9万平方米。建国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城市
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 ,威海市接管了国民党政府和敌伪的房产。共有公房14,
207间、 211,963平方米。其中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7,952间、92,100平方米;各单
位自管的公房6,255间、119,863平方米。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机关、团体、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不断增加,产权或归使用单位,或归国家所有。1976
年10月,威海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租赁、修缮、调配、
使用和改造,各单位的自有房屋自行管理,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协助。通过加强管理,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乱占抢占公房的现象得到纠正。随着工业
生产的迅速发展, 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房的建设大幅度增长。 至
1982年,全市公房增加到165.2万平方米,比1978年增长40%。其中房产部门管理的
公房增到38.2万平方米,单位自管的公房增到127万平方米,比1978年分别增长22%
和69%。
私房 威海市的私有房产,包括代管和托管房产、社会主义改造房产、“文化
大革命”期间没收房产、群众自有房产。
代管和托管房产 凡逃亡户的房产无人代管者;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判定者;
原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者;1946年群众运动中,没收城市地主和资本家而分给城
市贫民的房产;在房产登记期间无正当原因而未申请登记者,均由房产部门代管,
或委托他人管理使用。 1949至1964年,威海市代管和托管的房产共6,028间。后经
清退处理, 至1982年尚有4,746间、57,489平方米。代管和托管期间,分给城市贫
民居住的房产,房权归国家所有,居住者可以自修自管,但无权变卖,其下一代继
续居住的,按规定缴纳租金。其他形式的代管房产,凡原房主迁住市内者,可分配
自住;原房产或继承人要求退还时,予以归还,并允许出租、转让和变卖。租用的
代管房,在核准还给房主之日起,与房产部门订立的租约即行作废。
华侨、归侨、侨眷购买和建设的住宅,产权和使用权归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社会主义改造房产 根据1958年全国第一次城市房产工作会议精神,威海市采
取了类似“赎买”政策,对1,091户、7,520间、75,200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凡房主出租房产在50平方米以上,均由国家经营。改造后,付给房主
原房租15—40%作为固定租金。 1962年8月至1963年底进行复审,清退了475户、1,
231间、 12,330平方米。1979年,威海市进一步落实房产政策,凡是不应该改造而
被改造了的,经查对属实逐步予以清退,是年共清退1,717间、21,448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 期间没收房产 1966至1969年,被“遣送”下乡的183户、1,
593间、 20,715平方米的私人房产,全由房产部门没收。根据党的政策,1973年以
后,陆续退还处理152户、1,256间、16,334平方米。
房产租赁 公房 国民政府直辖期间,官房只出租给公署内公务人员居住。解
放后,凡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均可租赁公房。租房者须持有村或区政府介绍信,大
小厂商由商会呈请政府核准,双方订立租约,方得住用。建国以后,承租人需持单
位介绍信,或由所在单位与房管部门联系,待批准后,办理公房住用证,方可居住。
私房 英国强租期间,手工业作坊主兼营房产出租。外籍人经办的和记公司与
泰茂洋行是威海最大的房地产出租者。建国初,仍有部分私房出租,至1958年私房
改造后始废止。为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房所有权,自1982年开始,允许产权所有者依
法出租、买卖、继承、赠予和交换。出租手续由租赁双方协商,政府不加干预。
租金 自1948年下半年,房屋租金以粮折算,一般工商门市用房每月每间2—3
斤玉米;居住用房每月每间1—2斤玉米。1953至1956年,根据房屋质量、用途、座
落位置划分等级,按间收取租金。为改变租价不合理现象,达到以租养房之目的,
从1957年开始, 划分等级,按平方米计算收取租金。1958年9月,市人委规定,住
用国家经租的房屋,每季中月的中旬按季交纳房租。1973年后,凡租用一、二层楼
面, 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收取租金0.145元。职工、居民租住楼房,伙用的厕所、楼
梯、走廊等免收租金;单户租住楼房的阳台、走廊、出厦等按半价收取租金。1976
年3月,威海市对干部、职工实行40%房租补贴,由年在单位统一租房,统一交租。
房产交易 建国前,房产均为私人自由交易。建国后,所有房产受法律保护,
交易受政府监督。1958年以后,市区内私人房产交易由市区公社监督,价格先由双
方议定,然后由房产管理部门评定,买主需向房管部门交纳3%的手续费。1976年,
市革命委员会规定,私人房产不准自由买卖,只准卖给房管部门。1982年,市政府
规定,允许私人房产买卖,但须经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签注意见,公证处证明,
再由房产部门评定价格并发产权证。
1981年,威海市房管局和排水工程办公室着手建商品房,出售给用房单位。价
格标准,根据房屋的座落位置、设备条件、楼层次序等条件确定。一层楼每平方米
标准售价215.98元;塔山居住区较标准售价低5%;北门外居住区高5%;旧城区高15
%。 二、三层楼较标准售价高10%,四、五层楼低10%。1982年,规定一楼标准价为
每平方米256元。四层楼房的每平方米售价,二层高于一层10元,三层高于一层5元,
四层低于一层15元。五层楼房的每平方米售价,二、三层高于一层10元,四层低于
一层5元,五层低于一层15元。
房屋拆迁 拆迁公管房,一是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自有房屋与房主互
换产权;二是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保留原房主的使用面积的产权,按规定交租;
三是建设单位拨款供料, 按拨款总额负担10%的征地费用,由房主自建。拆迁私有
居民房屋,由房管部门评价购买,安置住用公管房,按规定交租;要求保留产权者,
由建设单位负责到规划区重建。拆迁社员私有房屋,由建设单位与公社、大队协商,
拨款供料,移至规划区重建;如社员同意房管部门评价购买,可安置住用公管房,
按规定交租。拆迁生产队的房屋,建设单位可用同等房产与生产队互换调剂,或按
城市规划移地重建,也可评价购买。
按城市规划拓宽市区马路需拆除公房时,一律由房屋所有单位拆除;拆除生产
队和社员、 居民自有房屋由房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为鼓励服从拆迁,1981年3
月, 市政府规定,对非自拆者,加付原价20%给房主作补偿费;如被拆迁户自行解
决住房, 可按双方议定的价格再加价10%付给。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拆迁任务越
来越大,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总计1.95万平方米,比第四个五年
计划期间拆除房屋面积总计增加5倍。1981与1982两年拆除房屋面积为1.8万平方米,
接近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总和。
房屋维修 建国后,凡属住用无租使用的公房与单位自管房及私房,均自行修
缮。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大修承包给建筑单位,小修
雇用临时日工。 1974年, 威海市确定,对18个事业单位无租使用的房屋、面积8,
234平方米, 开始收取租金。1976年,房产管理所组建修建队,专门承担房产维修
翻建任务,独立核算,有固定工人27名,临时工人50余名。全市划分四个维修片,
三角花园以东为东片,北门外为北片,城里为中片,城南河以南为南片。每片有专
职房管员,一个维修点。住房需要修理锅灶、门窗及房屋时,需向房管员登记,由
房管员查明后, 即由房管所安排人力修理。 至1982年,全市危险房屋由1978年的
2.8万平方米,降为1.8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