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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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 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合作化以后,废除土地私
有制,土地统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凡被征用的土地,全归国有,各用地单位只有使
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等权。城区内所有土地归国有,统由国家规划。
威海市人民政府严格遵照中央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1982年12月,威海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只拥
有批准土地3亩(不含3亩) 以下的权限;征用和划拨3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报请
上级政府审批。
威海市征用土地的日常工作,一直由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用土地,先由征
地单位将征地用途(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征用数量、投资情况等)书面报告市人
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责成民政局和城建局监督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再由征地单位
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达成协议,并将形成的文件和被征用土地的测绘图纸等,一并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城建局、民政局。征用城市规划以外的土地,由用地
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直接协商,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民政局监督执行。从1982年起城
乡征用土地改由农业局办理。
征用土地价格 在英国强租期间,征用码头区土地的价格分为三等:离马路50
米以内的土地,每亩800元;离马路50米以外的,每亩500元;码头区以外的,每亩
地250元。 收回威海卫后,威海卫管理公署无新的规定,各项用地皆为自由交易,
价格混乱。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保证被征用者的利益,规定:凡因建设征用有收益
的耕地,要包补偿费。标准是以最近三年作物实产总值计算,按小麦、玉米各半,
国家收购牌价平均计算。地内的附着物,应据实补偿,青苗费按一季产量包补,荒
地、荒山、空闲地不予补偿。随着作物产量不断提高,土地的附属设施不断增多,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也相应提高。 六十年代前,每亩地一般补偿340-600元;七十年
代初开始,每亩地补偿700-1,300元;果园地,每棵树补60元。1981年3月,市人民
政府将划入城区的原城里、北门外、鲸园三个生产大队的土地收归国有,对征用这
部分土地又有新的规定: 凡征用耕地的, 均按四年包产, 每亩年定产为2,000斤
(按小麦、玉米各半),每亩要增加50%的水利设施费,每亩地平均补偿费1,704元。
凡征用菜地、 水浇地,每亩地的补偿费在耕地价格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土壤改良
费。征用果园地,每株已结果的树补偿60元,幼树补偿不超过30元,并另加水利设
施费。对青苗地,包两季产量,但不加其它设施补偿。1982年,市人民政府对上述
规定又作调整,并增加了人口安置补偿费。即:凡征用耕地的,均按最近三年平均
亩产的五倍计价(玉米、小麦各半),每亩补偿费710-1,420元;征用菜地、鱼塘、
藕塘等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 均按年产量的六倍计算,每亩补2,400-3,000元;征
用果园地的,结果的树每株补偿90元,幼树补偿45元;征用青苗地的,每亩包一季
产量1,000斤,蔬菜地每亩补偿200-250元。被征用单位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每个农
业人口的补助费为该被征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方法:
被征用的土地数

被征用单位的农业人口平均占有土地数;
安置补助费=每亩年产值×3×需要安置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