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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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管理 建国前,威海市无勘测钻探队伍。凡有大型的勘测钻探工程任务,
大都请外地支援;小量的简易工程的地质资料,全靠人工挖下地面几米作参考。随
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不断兴建,组建勘测钻探队伍显得更为急
切。 1975年8月,威海市城市建设局设测绘组,有工作人员4人,经纬仪1台、水准
仪1台、小平板仪1台,年测绘1/1,000地图2平方公里;1977年,成立威海市城建勘
察队,附市政工程队,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工作人员5名,设备有工程钻机1台、三
联固结仪4台、 剪力仪3台、天然坡角仪1台。1982年,威海市城建勘察队与城建局
测绘组合并, 更名为威海市城市建设勘测队,有职工34人,其中工程师3名、助理
工程师2名。 设备有工程钻机3台、三联固结仪4台、剪力仪3台、天然三角仪3台。
年钻探进尺4,070米,总产值85,243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552元。从此,结束了靠
人工挖、资料不准确的局面。并规定不具备完整的地质勘探资料,设计部门不得承
担设计任务。同时,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测绘,按1954年国家规定的北京座标系和
1956年国家规定的黄海高程系,规范是遵照《国家测绘总局大比例尺测量规范》执
行。建筑物高度由城建部门确定。在规划区勘探测绘,须城建部门同意,不准随便
钻探,技术成果报城建部门存档。保护测绘标志,不得随意移动或毁坏,违者按国
家规定处理。但由于自上而下管理不善,缺乏法制观念,以致在“文化大革命”中
出现了测绘标志任意移动、毁坏,因而不得不重新测定。
设计管理 英国强租期间,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工务股兼管设计。国民政府直辖
期间,威海卫管理公署工务科下设设计股,负责设计与管理。建国后,至“文化大
革命”期间,凡大型工程都请外地设计,小型工程则由施工部门设计。1975年3月,
威海市城建局设立设计组,人员4人。1976年春,城建设计组直属基本建设委员会,
更名为威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设计室。 到1982年,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工程师3
人、助理工程师3人、技术员4人。完成年设计工作量99,286平方米,总造价729.86
万元, 先后承担大小设计项目474个。从此,凡属建筑设计,均由建设单位向设计
部门委托,设计人员根据建设意图、性质、用途、规模等要求,本着适用、经济、
美观、大方的原则,进行精心设计,保证质量,保证时间。并规定一切建筑设计,
必须由有设计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审核,否则,城建部门不予审理。设计方案须经
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半。1982年,威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威海市城市建设
管理细则》,重申了上述有关规定。
建筑管理 明初,威海卫城内的土地为官有。军户、官署建筑均按级拨地皮。
后土地多为私有,建筑无审批程序。英国强租以后,商埠区内民用建筑须经官署审
批,检查合格后,发给凭证方可施工。建国后,城市建设纳入规划,审批程序视工
程造价和建筑面积而定。先由民政局审批征用土地,由城建局规划定点、审核设计
图纸和发放建筑执照。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报市计委审批;超过2,000元的,
报地区计委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原建筑施工管理制度被废止,当时市革命
委员会生产组,审批权限竟超过10万元,市属各主管局竟超过20,000元。1976年12
月,威海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管理基本恢复“文化
大革命”前的审批程序。监督部门,除原有的民政局和城建局外,又增加公安局、
卫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等部门。1978年,遵照国家规定,建筑
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 投资在50,000元以内的,由市计委审批;市属各主管
部门,只可批准工程投资在2,000元以内的建设项目。1982年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
的《威海市城市建设管理细则》,进一步严格了建筑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不预
先编制厂区规划,城建局不予受理”;“无环保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治理‘三废’措
施和无消防队审核过的消防措施,不发施工执照”。
施工管理 收回威海卫后,威海卫管理公署规定:凡有建造和翻修房屋,未经
报勘,擅自动工者,偷工减料以致建筑物呈危险状态者,建造和修缮未缴领执照者,
均为建章建筑。违章者处以罚款5-50元。建国以后,市人民政府对违章建筑处治严
肃:凡未领取《威海市城市建筑工程许可证》,未经城建部门验线,擅自动工和自
行变更设计、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均属违章
建筑,城建部门即责令停工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负其
半,并按违章工程总造价的5%对双方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