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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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元、铜元及纸币 英国强租期间,货币有银块、银元宝、银元、铜钱及各种
纸币。银元分大头、小头(即袁世凯头像银元、孙中山头像银元)和杂银银元(站
人、龙头、鹰洋等);铜钱亦有大、中、小和有孔、无孔等多种;纸币有英国汇丰、
麦加利两银行代理店发行的纸票,分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四种。有上海、天
津发行的洋票,还有威海各银号钱庄发行的纸币,分一元、二角、一角三种,铜元
小票分三百文、一百文、五十文、十文等多种。
私钞流通 因为与外人交易及缴税捐必须用英国汇丰、麦加利两银行代理店发
行的纸币,否则要用银元。由于银元数量有限,又无角、分币,货币周转不灵。于
是,凡有3,000元以上资本的商号均可发行纸币,共有104家,金额高达200多万元。
这些商人生意一时蚀本,则立即闭号潜逃,将负债转嫁于劳动人民。后来商会规定:
只准按资本的百分之十五,并经商会盖章及有三家连环铺保者,才能发行纸币。但
因发行纸币的商号,有的没有确实准备金,有时三家连环保同时倒闭,加上商会未
能完全照章办事,所以,闭门潜逃,转嫁负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城里东北隅居民
顾元中存有通利银行钱票50元,经理刘福堂硬不给兑换。
缔禁私钞 威海卫管理公署对各银号、钱庄发行的纸币,多次布告缔禁并分期
收回销毁。1930年10月1日到11月底统计,焚毁洋票24,383元、钱票191,567吊。后
又陆续焚毁。
法定货币 威海流通的货币除银元、银块及铜钱外,主要是交通银行、中国银
行发行的纸币,分十元、五元、一元、二角、一角五种,票面印有“威海卫”字样。
1935年以后,中国银行代中央银行及鲁、沪、津行发行的纸币,均在威海流通。由
于市面角券缺乏,同年,商会呈请批准聚丰银号等四家,将封存之角票:五角、二
角、一角三种,共37,500元,发行市面。各银号钱庄借机私自发行一元、五元券钞
票。 1936年, 山东民生银行发行“山东”字样的角券,也在威海流通。从1933至
1936年,威海各银行、银号、钱庄、商号等发行纸币共1,399万元。
推行法币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
通银行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并集中发行,各项辅币也极为充分。1936年,威海地
方所有金融业发行的钞票,等于前三年发行总量的172.5%。为集中推行法币,威海
卫管理公署制定了《取缔私票办法》,同时,制定了《威海卫银行号兑换现洋暂行
办法》,限制银元流通。
法币贬价 1938年8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通货贬价,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
的纸币按其票面以九折计算。从1939年2月20日起,其他各银行、号所发行的辅币,
均再按其票面贬价三成,即各按其票面六折之相同法定币数同价流通。
(附“旧币一宗”图)
推行“金票” 1939年2月,日本在威海开设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推行“金票”,
强行规定区内所有银元均应向该行兑换“金票”,封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库房,
清点库存银元。中国银行库存银元14,389元全部兑换成“金票”,兑值为每百元银
元兑104元“金票”。以伪纸币攫取中国大量银元,运回日本。
伪钞膨胀 据统计, 日伪在威海发行的伪钞约有6,000万元,以伪钞做基础的
复丰银行,发行的纸币及该行照付之本票约在3,000万元以上,造成通货恶性膨胀,
物价昂贵,1945年8月15日,威海市场玉米每斤价达350元。
发行北海币 威海解放后,北海银行威海办事处开始发行北海币。市政府决定
禁用伪钞和以伪钞为基础的各银号钱庄发行的票币。为减少人民的损失,根据物价,
规定伪钞与北海币兑换的比值, 从1945年5月1日至8月29日,伪钞一元兑换北海币
先后为一角四分、一角、五分、四分、三分、一分。
严禁外钞 解放初期,因海外贸易的开展,一度流进不少伪“满洲国”和朝鲜
等钞票。市政府严禁流通,并根据物价差额规定比例,由兑换所兑换。
法币暴涨 1947年10月,国民党军队进犯威海后,散发大量法币,并用法币收
购金银,30万元法币换银元一枚,1,150万元法币换金子一两,后来涨到3,600万元。
1947年10月每斤粮食先为5,000元,不到10天即涨到10,000元,到1948年2月玉米每
斤涨到50,000元,许多群众将法币扔掉。
兑换法币、 关金 1948年3月国民党军逃跑后,市政府立即禁止使用法币。对
存有法币、关金者进行登记兑换,兑换的比值是:法币80元兑北海币1元,关金4元
兑北海币1元。
解放区币通用 1948年10月5日公布冀南币与北海币, 11月16日公布北海币与
华中币,均按1比1的比值互相流通。北海币与晋察冀边币、北海币与东北币均按10
比1进行流通。
发行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人民币发行后,北海币仍准予按固定的比值流通,
人民币与北海币的比值是1比100,但对北海币只收不放。1950年,威海卫市收兑北
海币基本结束,北海币停止流通。同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
1955年2月21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收回现行人民币的
命令》 ,规定新旧人民币以1比10,000的比值进行兑换新人民币(纸币有拾圆、伍
圆、叁圆、贰圆、壹圆、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自1955年3月1
日开始在威海流通,并兑换收回旧人民币。1957年发行铝镁合金硬分币(伍分、贰
分、壹分)。从1980年4月15日起,铜镍合金人民币(壹圆、伍角、贰角、壹角),
与同值纸币在威海流通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