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典当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2&rec=291&run=13

清代,1736年(乾隆元年),文登县(含威海)有典肆(即典当业)200余家。
乡间小当铺的资本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和千文不等,城市大当铺的亦
不过二、三千钱。当贴(即官许营业证)费银四两,每年纳税银五两。典当利息三
分,冬季三个月减息一分。1769年(乾隆三十四年),商贾在各集市开设大当铺,
并勾结官府,吞并小当铺。后黄县富商资银十万两,开设大当铺三家。1810年(嘉
庆六年),文登县令规定,无论大当铺小当铺,每年均交银二十五两,小当铺最后
剩下不足二十家。大当铺对旧衣、被均不收,贫民急需用钱时,只好求借好衣物典
当,给价不到一半;如无钱赎回,便以三倍之价归还借主。
1894年(光绪二十年)以后,小当铺营业困难,大当铺营业平常,因而各减当
资,用以贩卖粮食。粗粮二、三斗价值不过七、八百钱,放出去则作千文,并照收
利息,麦熟收麦,豆熟收豆,交不上者,以地抵之。“贫民终年勤劳,不知麦菽之
味,悬鹑百结,败灶无烟,田归富人,家徒四壁”。①
1875—1908年,威海当铺多为商号兼营,均属高利贷性质,有刘德昌、增盛、
鸿泰、同人、协成等五家。对典当物只付给五分之一的价钱,并规定赎回日期。赎
回时,须交典价和利息;到期不赎者,典当物即归当铺所有,再行高价出卖。
英国强租后期,威海有专业当铺六家,月息高达五分,当期短到两个月。收回
威海卫后,国民政府对典当业加以管理,规定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当期不得少于十
二个月,典当业渐减,到1934年剩下三家,1936年只有裕成东一家,不久亦倒闭。
注解:①《文登县志》(清光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