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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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赋 明代,以官舍、军余为户主。本身为官,其庶人为舍人,出幼则充丁。
本人为军,其庶子为军余,出幼则充丁;舍人和军余,纳银者称银差;选充牢役、
军伴、屯催、书记者称力差。明代之丁役,分成丁和不成丁二等,十六岁为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岁得免。以户计为甲役,以丁计为徭役,上命非时为杂役。1609年
(万历三十七年)简化税制,威海推行“一条鞭法”,即将“赋役量地计丁,丁粮
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
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
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①
清初,丁赋分中则、下则、下下则三等征银。威海卫丁徭尤重于文登县。文登
每丁征银1钱8分7厘,威海卫则每丁征银8钱9分5厘。1644至1661年,原额三则人丁
570名, 合计征银323两3钱5分。其中中则人丁10名,每丁征银8钱9分5厘,共8两9
钱5分;下则人丁180名,每丁征银6钱9分5厘,共125两7钱9分5厘;下下则人丁379
名, 每丁征银4钱9分5厘,共187两6钱5厘。此外,招抚流动人丁12名,每丁征银2
钱9分5厘, 共3两5钱4分。“以致死绝逃亡,不能除豁,一人常纳数丁”。②清雍
正年间,共征人丁银306两8钱,除去上缴户部外,余200两1分。1727年(雍正五年),
“丁银摊入地亩,贫者始庆更生焉”。③1730年(雍正十三年)裁卫,屯户人丁入
宁海州,一例下下则征银。
田赋 明初,设军屯18区,令屯军自种自食,无征收起解上缴。民田须缴纳田
赋,以米麦为主,以丝、绢和钞次之。
以米麦纳粮者称“本色” , 用钞、绢折价纳粮者称“折色”。分“夏税”和
“秋粮”两次缴纳。夏税在农历八月底以前缴完,秋粮不得过翌年二月。至1436年
(正统元年),全国实行赋税折征银两。此后,威海之田赋亦逐渐改为以银两代替
实物。军耕民地,正粮之外,每亩加银4厘,名曰寄庄,以为不当民差而设。清初,
军屯废。1646年(顺治三年)卫守备招佃开垦,按亩征银充饷,名曰屯粮。后分成
熟地和新垦地, 按亩征银。除荒地共有成熟地51顷4 7亩,每亩征银2分9厘,共征
银151两1钱3分9厘。自1665至1718年(康熙四至五十七年),新垦地共61顷3亩7分,
共征银179两2钱3分3厘。
裁卫后, 文登县收并威海卫区内旧管原额成熟地和新垦地19顷66亩9分,共征
银57两7钱5分7厘。清末,计地百亩,征正银1两,每亩征1分。
英国强租期间,征收田赋以银两为折算单位。规定每正银1两,征制钱4,920文,
以900文折银元1元,每两折银元5.47元。年征一次,由村董代征,届时解缴英税收
机构。

1901—1930年(英)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征收赋税统计表

国民政府直辖期间,威海卫管理公署征收田赋仍按旧章,因教育经费支出入田
赋项下, 故附征50%,计每两附征2.735元。1932年,又附征自治经费40%,计每两
附征2.18元, 两项附加合计,每两附征4.915元。政府供给费每两折征10.393元,
每亩征银1分, 则纳0.1039元。 全年征田赋25,048元,附加捐22,505元,共计47,
553元。1933年,征田赋24,893元,附加捐22,392元,合计47,285元。
日寇侵占威海期间,伪威海卫专员公署开始沿用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1942
年后,伪币贬值,物价飞涨,改为征收粮食。农民采用种种办法抗征,日伪军则频
繁下乡扫荡,烧、杀、抢、掠,无恶不作。
威海卫行政办事处根据各项经济比重,确定田赋征收的比例。对于遭日伪军破
坏的村庄, 酌情免征或减征。田赋比例按全部赋税收入额的81%征收。1942年上半
年,田赋计划征收12万元,实征6.4万余元,其余全部免征。
解放战争期间,田赋按地划级纳税。1945年,一、二、三级地,每亩税额5元;
四、五、六级地,每亩税额10元;七、八、九级地,每亩税额17元;十、十一、十
二级地,每亩税额25元;十三、十四、十五级地,每亩税额33元;十六、十七级地,
每亩税额44元。特种地(包括山岚、草场、房屋宅基、园场、苇滩、河滩、海滩等),
每亩税额1元。 未插级地,按上、中、下三等纳税,上等地每亩25元;中等地每亩
13元;下等地每亩5元。1946年,征收田赋的标准,按20等60级土地平均产量征收。
桥头、 港西、崮山、草庙子、羊亭、凤林六个区,均进行土地划级,按每产1斤征
收北海币0.20元的标准缴纳田赋(玉米每斤市价北海币2.5元) 。城市、市北、里
口三个区,按三等地级征收。上等地每亩征收40元,中等地每亩征收25元,下等地
每亩征收15元。 特种地每亩征收2元。 1947年,田赋征收标准改为每产1斤,征收
0.55元。
建国后,农业税收执行国家规定的比例税制,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采取夏
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1958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市
征购粮食276.2万斤, 在常年产量基础上提高至16.87%。1962年进行调减。自1971
年起,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6年,对原来的常年产量全面调整,按上
五年的粮食平均产量, 作为下五年计税的常年产量,税率一般不超过15%。对征用
土地,据实除免。
征收农业税均折合标准粮, 按市斤计算。每斤价格,1958年为0.1元,1961年
改为0.116元,1966年平均单价0.1267元,1967年为0. 127元,1979年调为0.15元。
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由承包户纳税的税款,按亩计算。1982年每亩收税2.62元。
盐税 明末, 各场灶丁多逃亡,盐税无考。清代,盐滩地每亩征银6厘,盐锅
每口征银1钱2分, 盐民每丁征银1钱4分7厘。此外,每口盐锅还要秋兑余票钱四百
文。 孙家滩、杨家滩有盐锅7口,按额应缴纳两千八百文,因文登县(辖威海)短
钱十五千六百文,令威海盐锅摊兑。1863年(同治二年),威海盐民具控其苦,经
知县议定,改由威海装载鱼船税(每只抽收五千文)内扣除,不足之数,仍由各盐
锅摊纳。
英国强租期间,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对盐税尤为重视,凡人民设滩晒盐,每亩须
缴纳注册费银元1角和产盐费银元1角。1929年,全区18个村计有盐田5,616.48亩,
征收注册费540.71元、产盐费536.37元,合计1,077.08元。
国民政府直辖期间, 按销、运量和用途计税。食盐,每担征收0.6元,出口外
埠每担征收0.12元,鱼盐每担征收0.2元,出口高丽(朝鲜)每担征收0.3元(卸岸
呈验证书后,退还0.05元)。
日寇侵占威海后,对盐民强取豪夺,1941年,每销售100斤食盐,须缴税4.1元。
税后盐民只得0.28元。每销售100斤渔盐,税金为3元,税后盐民只得0.23元。盐业
生产遭到破坏,不少村盐田荒废。
注解:①《明清史论丛》,第1页,1957年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②③《威海卫志》(清乾隆本)。

1947年,威海卫市政府对盐滩以上、中、下三等按亩征收盐税。上等滩每亩征
收80元,中等滩每亩征收70元,下等滩每亩征收60元。
1959年,威海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原盐场销价、收购价、
分配价的通知》的精神和国家轻工业部的“农、渔盐系减税优待,税收较低,盐价
调整后, 由用盐部门承担”的指示,规定每吨食盐征税159元;盐价调整后,市场
食盐牌价一律不动。调价增加部分,由减低13元的税款解决,农业、渔业用盐仍按
原税率执行,工业用盐仍照免税处理。场价调整增加部分,由用盐部门承担。
1974年,威海市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山东省盐务局的规定,对工业、农业、渔
业等用盐免税单位,采取填报“用盐申请书”,制订“用盐计划”,指定供盐地点,
设专本销盐发票,核发购盐证,实行用盐定额核销等措施,征收盐税。
杂税 明代,天启年间各海口佃纳海租银五、六钱不等,威海卫渔民到文登县领印
租票,纳税捕鱼。清初,海口租银沿明制,1729年(雍正七年)停收。另征收牛驴
税、杂税、牙杂税、船税、当税等。船税,每货价值一两征税银三分。当税,每当
铺征税银五两。各项杂税尽收尽解,无定额。
英国强租期间,杂税主要有船钞、房地产捐税、契税、土地道路卫生捐、采石
执照捐等。 此外, 还有各种附加捐税。船钞按载货总值之1%征收,1903年计收1,
067元, 1929年计收144,426元。渔船照费,外埠船每只一律缴纳1元;本埠分三等
缴纳:载六十担以下每只2元,五百担以上8元,汽船50元。房捐,每月每间0.08元,
营业房0.16元; 外国人房每年按价值的7%征收。地税,每年按估价的50%征收(只
限码头区内) 。绝卖官契,由买主缴纳登记费5元,契税为地价的4%,测量费五亩
以下为5元, 十亩以上为10元。官典活契税为地价的1%。官押贴税按放债人所得利
的10%缴纳。另每契纸抽酬劳费1元,交村董、帮办员均分。采石照费5—100元不等。
1929年,征收改良码头附加船钞捐20,584元,教育经费附加土地税2,208元。
国民政府直辖期间,各种捐税分七大项50余种。契税包括绝契、押贴、典契、
补契等税;营业税包括饮食服务行业以及坐商行贩等照税;房捐分码头区、卫城内、
外国人等捐;公产房捐包括官产、公房、公地等租捐;学杂费及其他收入;牌照费
包括各种车辆、船只以及家养犬等费;其他捐税包括捕参、采石、狩猎、港渡、建
筑注册、验牲、清洁、地皮等捐税。此外,对捕鱼汽船执照费、装卸舢板执照费、
二百担以上风船执照费、渔船执照费、肉铺执照费等的税额进行调增,全年收入计
银元3,640元。均属复加性质,虽于1933年10月废除,但仍有多种临时增加的捐税。
日寇侵占期间,杂税除沿袭国民政府征收的项目外,还增有:警备附捐、买契
教育附捐、补契教育附加捐、验契注册费、田赋过粮费、陆地码头费、包裹码头费、
邮包码头费、土药补助费、土膏店补助费、东门外菜市捐、码头区菜市捐、渔业证
费、娱乐捐、筵席捐、花生米出口附加捐、渡口证明手续费、歌妓捐、吸户捐、乐
户捐、妓女捐、卫生检查证费、运柩照费、枪照费等,还有许多苛细项目,仅渔业
方面,就有水产扣佣、三成税、庙捐、慈善捐、渔旗捐、锚眼捐等。日伪官兵对人
民经常敲诈勒索和公开抢掠。另外,还垄断海运,勒索关税。1938至1943年,进口
税、 出口税、 转口税、 进出口附加税、 救灾附加税、船钞等,收入即达1,882,
898.36元。
威海卫行政办事处征收各项杂税仅占赋税总额的0.187%, 罚款占1.16%,没收
敌伪资产占3.618%,所得捐占1.938%,杂项占0.116%。1940年上半年至1941年上半
年,上述各项共征收70,370.91元。
解放战争期间,党和政府的财政方针是:“生产重于征收”、“量入为出”、
“合理负担” 。根据这一方针,于1945年8月17日(威海解放的次日),市政府即
明令废除反动统治阶级强加给人民的各种苛捐杂税,建立合理的关税、农业税、工
商营业税、地方费(用于地方建设),并调整各阶层、各行业的负担,修改了税率。
为扶持工业生产, 绣花产品出口税率由10%减至5%,渔业用桐油进口免税,群众所
需之土布、细布、线类、印花布进口税率为2%至3%,绸缎、色贡呢进口税率为10%,
装饰品、化妆品进口税率为20%。
产品出厂税有: 黄烟按斤计算,税率为15%;曲酒税率15%;迷信品税30%;纸
烟、机制烟税率10%,土制烟7%。
营业税由于物价不稳,资本和利润不详,以区为单位,根据厂商多少,下达征
收计划进行征收。城市区评议缴纳。
屠宰税,猪每头北海币20元,羊每只5元,喜丧事自用者不征收。
为减轻人民的负担,威海卫市政府从多方面豁免税收。对烈军属和贫苦农民,
酌情减免;对受水、旱、风灾者,按损失轻重减征或免征。为扶持合作事业,奖励
工业,视不同性质,分别减征:铁器制造、造纸、印刷、制药、纺织、电气、化学
工业,减征30%;一般工业减征20%;经政府批准的合作社,在上述减征基础上,再
减征10%。 对公营事业、部队、机关为解决自给而办的合作社,家庭纺织手工业,
农民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雇农、贫农小规模的工商业等,一律免征。自1947
年2月15日起,棉布、棉纱、煤油等,均征税入口,棉布、棉纱税率40%,煤油30%。

1932—1935年威海卫捐税分类表 单位:元

建国后, 威海市除保留农业税、 盐税以外,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
(包括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1951年,
开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后对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
税等陆续停征。威海市现行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盐税、农业税,
其中屠宰税除个人宰猪羊缴纳少量屠宰税外,其他税的缴纳对象均为国营企事业和
集体单位。
1953—1982年威海市税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