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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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威海卫的财政体制实行丁徭、赋税和军屯,以解决卫指挥使司和军队粮
饷。清代,初沿明制,至1646年(顺治三年)以后,军屯废,实行以田赋、杂税为
主的财政体制。
英国强租期间,初由英国国库拨款,后改为征收赋税,解决军政开支。国民政
府直辖期间,民国政府拨款和威海卫管理公署征收赋税,以供军政开支。
从1945到1949年,为使人民休养生息,支援解放战争,威海卫市的财政实行自
供自足,由上级统一管理,实行解缴制度、粮票制度、支差制度、没收归公制度,
威海卫市财政科收入和支出,先后由胶东行署、胶东区东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负责
解缴和报销。1950年以后,为减轻人民负担,威海市财政收支项目、办法、范围、
标准, 全部由上级制订, 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给,年终结余全部上交。
1953至1957年,全市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的财政
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
平衡。1959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
定支”、“收支大包干”的方法,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方,自求平衡。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地方的机动财力,超收另定比例的办法,支
出由上级拨款。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以上
年为基础,增长部分按比例分成,完成收入任务,可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要
压缩开支。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首先确定收入项
目,以1979年收支为基数计算分成比例,增收另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