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威海卫的财政体制实行丁徭、赋税和军屯,以解决卫指挥使司和军队粮
饷。清代,初沿明制,至1646年(顺治三年)以后,军屯废,实行以田赋、杂税为
主的财政体制。
英国强租期间,初由英国国库拨款,后改为征收赋税,解决军政开支。国民政
府直辖期间,民国政府拨款和威海卫管理公署征收赋税,以供军政开支。
从1945到1949年,为使人民休养生息,支援解放战争,威海卫市的财政实行自
供自足,由上级统一管理,实行解缴制度、粮票制度、支差制度、没收归公制度,
威海卫市财政科收入和支出,先后由胶东行署、胶东区东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负责
解缴和报销。1950年以后,为减轻人民负担,威海市财政收支项目、办法、范围、
标准, 全部由上级制订, 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给,年终结余全部上交。
1953至1957年,全市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的财政
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
平衡。1959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
定支”、“收支大包干”的方法,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方,自求平衡。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地方的机动财力,超收另定比例的办法,支
出由上级拨款。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以上
年为基础,增长部分按比例分成,完成收入任务,可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要
压缩开支。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首先确定收入项
目,以1979年收支为基数计算分成比例,增收另定比例。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明代,威海卫的财政体制实行丁徭、赋税和军屯,以解决卫指挥使司和军队粮
饷。清代,初沿明制,至1646年(顺治三年)以后,军屯废,实行以田赋、杂税为
主的财政体制。
英国强租期间,初由英国国库拨款,后改为征收赋税,解决军政开支。国民政
府直辖期间,民国政府拨款和威海卫管理公署征收赋税,以供军政开支。
从1945到1949年,为使人民休养生息,支援解放战争,威海卫市的财政实行自
供自足,由上级统一管理,实行解缴制度、粮票制度、支差制度、没收归公制度,
威海卫市财政科收入和支出,先后由胶东行署、胶东区东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负责
解缴和报销。1950年以后,为减轻人民负担,威海市财政收支项目、办法、范围、
标准, 全部由上级制订, 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给,年终结余全部上交。
1953至1957年,全市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的财政
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
平衡。1959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
定支”、“收支大包干”的方法,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给地方,自求平衡。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地方的机动财力,超收另定比例的办法,支
出由上级拨款。
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即以上
年为基础,增长部分按比例分成,完成收入任务,可按支出指标开支,完不成,要
压缩开支。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即首先确定收入项
目,以1979年收支为基数计算分成比例,增收另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