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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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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 , 威海卫城乡交易实行契约制,如地契、房契、卖身契、租约、借 约等。所谓“空口无凭,立约为证”,即指契约。 1905年,(英)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印刷的官绝契、官典契等统一格式的契纸, 发至各区,由区董负责管理。到1924年,威海官印契纸有官卖绝契、官补契、官典 活契和官押帖。 随着生产的发展,初级简单的契约适应不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商号与 工厂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学徒工与厂方签订的合同等,相继出现。 建国初期, 同营商业同私营工厂都实行加工合同。如1951年6月,国营山东服 装公司、中威橡胶厂与新威织布厂订立加工帆布50匹合同,威海市百货公司与棉织 业公会订立加工各色布300匹合同。 1958年后,合同制一度停止,直到1962年才得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经 济合同制被废止。1980年,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经济合同加以管理,范围 分为工商、农商、商商间的合同管理。具体任务是:宣传经济法规,制定经济管理 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对无效经济 合同的确认;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签证经济合同。 威海市签定经济合同多由买卖双方签定,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鉴证合同 履行情况。对关系群众生活的蔬菜及国家下达收购任务的水果,由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助拟订合同稿,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 1980年以来,每年签订的合同约有300份,总值达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