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商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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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出口商品以食盐为主。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前后始有丝绸出口。
英国强租后,以出口花生为大宗,收购范围涉及文登、荣成、牟平等县。1909年收
购花生果472万斤、花生米1,200万斤,1927年收购花生果(米)3,630万斤。花边、
绣花等产品,由英国人收购销往国外。1922年收购出口食盐4万吨,1928年增加到
72万吨。
威海卫收回后,出口商品仍以威海、 文登、荣成、牟平等地的花生为主。据
1933年统计,共收购出口花生米5,994万斤、花生果2,115万斤,其中威海为1,800
万斤;食盐出口4万吨,咸鱼、干鱼出口100万斤。
威海解放后,出口产品收购只限食盐及当地生产的棉布。建国后,出口商品收
购在国家计划下达后,由供销合作社和水产部门代购,由农副产品逐渐转向工业产
品。年出口商品总值中,工业品占90%,农副产品占10%。从1980年开始,出口商品
采取多渠道收购。 从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超计划商品,比原购价格提高13%,收购
量增加。据1982年统计,出口商品收购共10大类、89个品种,收购总额4,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