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地产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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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 建国前,威海大宗农副产品收购由私商经营,品种以花生、海
产品居多。 1934年,全区收购花生米5,920万斤,花生果790万斤,鲜鱼83万斤,
盐鱼、 鱼干241万斤。除在当地销售外,多出口或转销外埠。猪肉、鸡蛋等,主要
由小贩往来城乡间购销。同年,销售威海城区鸡蛋约60万斤,内有来自荣成县的15
万斤,文登县的25万斤。
建国初期,为支持农业生产,繁荣城乡市场,由国营商业通过自由收购的办法
收购农副产品。1949年,远东公司和市推进社共收购花生米40万斤,海产品45万斤。
1953年11月,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由粮食部门负责经营。商业、供销合作社
商业则主要经营猪、羊、家禽、鲜蛋、水果、海产品的收购。收购形式和办法主要
有:自由收购、派购、统购、预购、议购等。为调动农(渔)民生产、交售的积极
性,合理安排价格和购留比例,采取奖励与补偿措施,对生猪、苹果、海产品等的
收购,实行奖售、加价、议价等办法。
生猪收购 建国初期,由屠宰者自由收购于集市出售。1954年,文登专署食品
公司在威海设经营处,委托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代购。1956年,生猪实行派购,以乡
为单位分派任务,各村以分配的计划进行交售生猪。1963年,生猪以统购为主。
1963年以前, 收购生猪的计价标准是以重量划等, 即130—150斤为三等猪,
151—180斤为二等猪, 181以上为一等猪。1963年以后,以出肉率划分猪的等级。
即出肉率在71%以上为特等猪。 69%以上为一等猪,66%以上为二等猪,以下为三等
猪。价格标准,由地区统一核定。
为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 从1961年开始,实行生猪收购奖售,即每3.5斤生猪
奖售一斤饲料(后改为每3斤猪奖售1斤粮) ,每交售一头猪,奖售化肥(尿素)5
斤、布票3尺。
苹果收购 1956年以前,威海出产苹果较少,自由购销。1956年初,文登专署
在威海设立干鲜果品门市部,对果品进行收购,后移交供销合作社收购。1966年,
果品公司成立,开始对苹果进行派购,计划由地区下达,果品公司根据计划数量,
向个社队分派计划或签订预购合同。1980年后,苹果收购实行60%的派购,40%的留
队自行处理。完成计划后再增售的部份,实行议价收购,加价10—30%。
海产品收购 建国初期,海产品主要由供销合作社销售。销售形式,由船主、
供销合作社分管人员、鱼贩三者在场叫行,每条船的船主在供销合作社挂有户头,
鱼贩直接同供销合作社发生关系。1954年,威海市成立渔业合作社,海产品由其统
一同供销合作社进行交易。 1957年,威海市有15种海产品实行计划收购。1958年3
月,15种海产品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包括黄花鱼、带鱼、对虾、海参、鹰爪虾
等,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统一收购。为鼓励渔民交售对虾的积极性,从1961年起,
采取奖售办法收购,即每交售100斤对虾,奖小麦20斤。从1981年9月起,收购对虾
每斤加价0.3元,实售1.50元;1982年加价1元,10月提高到2元,每斤实售3.2元。

威海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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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 │ 生猪 │ 羊 │ 家禽 │ 鲜蛋 │苹果 │ 梨 │ 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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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头 │ 万斤 │ 只 │ 万斤 │ 百只 │ 百斤 │万斤 │ 万斤 │ 万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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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4,330 │ 69.3 │ -- │ -- │ -- │ 4 │ -- │ -- │ 2,089 ┃
┃ 1955 │13,896│ 208 │ 747 │ 3.7 │ 197 │ 268 │ 110 │ 1.2 │ 1,973 ┃
┃ 1960 │11,207│ 137 │1,077 │ 4.3 │ 45 │ 1463 │ 206 │ 55 │ 2,235 ┃
┃ 1965 │23,299│ 358 │1,257 │ 6.2 │ 136 │ 398 │ 1090 │ 116 │ 1,386 ┃
┃ 1970 │22,761│ 374 │1,015 │ 1.3 │ 190 │ 690 │ 2510 │ 276 │ 2,737 ┃
┃ 1975 │34,376│ 657 │ 401 │ 0.9 │ 221 │ 1053 │ 4476 │ 385 │ 2,843 ┃
┃ 1976 │43,232│ 807 │ 762 │ 2.0 │ 156 │ 1384 │ 1932 │ 426 │ 3,421 ┃
┃ 1977 │46,835│ 800 │ 188 │ 0.3 │ 193 │ 1902 │ 4343 │ 365 │ 2,853 ┃
┃ 1978 │49,349│ 864 │ 139 │ 0.2 │ 368 │ 2051 │ 4330 │ 588 │ 3,290 ┃
┃ 1979 │62,222│ 698 │ 176 │ 0.3 │ 510 │ 2719 │ 5246 │ 456 │ 3,194 ┃
┃ 1980 │66,318│ 880 │ 314 │ 0.6 │ 545 │ 2701 │ 3121 │ 381 │ 3,228 ┃
┃ 1981 │69,507│ 903 │ 931 │ 2.0 │5493 │ 4851 │ 3086 │ 392 │ 2,112 ┃
┃ 1982 │55,560│ 722 │ 586 │ 1.0 │ 936 │ 4065 │ 2848 │ 360 │ 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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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收购 明清时代,威海手工业不发达,多自产自销,仅有食盐、丝绸、
手工艺品由商人自由收购。建国初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工业产品的收购,由国营
公司采用包销、统购、订购、选购等形式收购。到1949年,五金商品收购占4%,烟、
酒商品收购占40%, 日用百货等商品占56%。 到1955年,五金商品占1.4%,酒烟占
32.2%,百货商品占66.4%。1956年后,威海商业收购当地工业产品主要有火柴、各
种纸张、望岛牌刀剪、酒、棉布等。至1982年,统购产品有火柴、纸张、棉布、酒。
望岛牌刀剪则悉数包购包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部门除统购产品外,对
当地生产的商品,采用选购的方式,如座钟、布鞋、塑料制品等,销售多少,购进
多少,以销定购。有些工业品以代销形式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