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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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 大不列颠与爱尔兰及大英国海外各属地兼印度大皇帝
因欲使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中国租与英国之威海卫地域主权,完全交还中
国,爱决定缔结一交收威海卫专约。为此,特派全权。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正廷为全权代表;
大不列颠与爱尔兰及大英国海外各属地兼印度大皇帝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特派大
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兰普森为全权代表。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文据,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英国兹将威海卫地域, 即一八九九年至一九零一年划界委员所立界
石内所有威海卫全湾沿岸十英里地方,及刘公岛与威海卫湾内之群岛,交还中华民
国。
第二条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所订租借威海卫专条,即行取消。
第三条 所有英国在威海卫及刘公岛两处驻兵,应自本专约发生效力之日起,
一个月内一律撤退。
第四条 英国政府允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所有之一切档案、登记簿、契约,
及其他文卷等项,凡为接收及与中国政府将来管理威海卫有关者,须一律移交中华
民国国民政府。
第五条 英国政府允将其在威海卫区内,所有官产地亩并房屋,赠与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
第六条 英国政府允将关于德胜码头,及坞口改良计划所征专款项下经营之各
种工作及所购物品,包括小轮“加利亚”,全数无偿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七条 英国政府允将烟台、威海卫间海线,及所存储公有物品,包括第一附
件内所开各项,一律赠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八条 英国政府允将爱德华埠及温泉汤两处民医院,包括土地、房屋及其设
备器具,无偿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九条 英国政府允将刘公岛上中国政府原有官产地亩及地上房屋,暨英政府
后购之地亩,交还中国政府。并将租出地亩之租契及租地上将来期满应收归官有房
屋之产业权利,一并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十条 本专约所开移交威海卫地域之行政权,及该地域之公产,并其他应行
移交等件,应于本专约发生效力之日实行。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接收威海卫地域之行政后,当在可能范围内,
维持现行规章。内包括地产、房屋、税则、卫生,及建筑章程,及警政等项。
第十二条 所有威海卫英公署按照一九一九年第六号威海卫荒地章程发给华人
地主法定格式之各项地契、买卖、典押字据及执照,如非与中国法令抵触必须修改,
或加给新契者,应照契据内所载条件,认为与在英国管理期内同一有效。
第十三条 凡从前威海卫英公署所发给外人依照法定格式之地亩契据,应换给
中国永租契据。其格式与中国官厅新近发给前镇江英租界外人地主之契据相同,每
亩应纳登记费一元。
凡从前威海卫英公署所发给之租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认为有效。
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决定关闭威海卫口岸,不准外人居住通商以便完全作为海
军根据地时,中国政府允以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之公平价格、偿付外人业主及租户,
收回其产业利益。此项价格,应由两国政府派员组织一联合委员会,逐件议订之。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允维持现行公益事务。其办事人员由中国政府自择。
尤须注意于威海卫陆地上电话,及其与刘公岛电话之交通,并威海卫陆地与刘公岛
及烟台间电报之交通。
第十五条 所有威海卫英国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在收回前判决之案件,于收回
后,应认为与中国各法院自行判决者有同样效力。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决定将威海卫口岸关闭,并完全保留作为海军根据
地以前,将维持该口岸为国际通商居住区域。该区域包括现在所有外国业主租户所
在地在内。
第十七条 在中国地方自治制度未经制定通行之前,中国地方官厅凡关于市政
事件,与居住威海卫外侨之幸福及利益有直接关系者,将徵求该外国侨民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决定将威海卫口岸关闭,并完全保留作为海军
根据地以前,当将该区域内房地数处,如第二附件所列举,无偿租与英国政府,为
英国领事馆及居留民公益之用。以三十年为期,期满后仍得续租。
第十九条 所有现存航海各项设备,如灯塔、浮标、风雨信号等,均无偿移交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来由中国相当机关维持该机关管理港务,须与中国各通商口
岸办理。
第二十条 本专约应行批准。其批准文件,应于民国十九年十月一日即西历一
九三0 年十月一日,或在该日前,在南京互换。
本专约自互换批准文件日起,发生效力。
本专约由两国全权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西历一九三0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应行交还中国政府之储藏品,包括下列物件:
公所及住所中器具之一部。
电报线(岛及大陆)。
亚力山大小轮一艘及小船二艘。
街道上之电杆,及路灯,及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关于路灯之储藏品。
卫生车骡及器具。
救火机器。
电话机、电杆、隔电物、电线及交换机。
警察号服(包括现在使用者及储藏者)。
关于警务上各种储藏器。
自行车。
枪枝等项(警察现用者),及子弹。
话线(岛及大陆)。

附件二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租与英国政府在威海卫之地亩房屋清单:
正华务司寓所,及其院宇马号,为将来英国领事馆住房之用。
下级军官宿舍及院宇,为将来英领事馆之用。
外国坟茔两所,一在爱德华埠内,一在刘公岛上。
旧军营房内A字号一所, 备为英国俱乐部之用。如该俱乐部解散时,该房屋应
无偿归还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至关于旧名操场废地一段,双方议妥,应准继续按照
现状,为公共游戏场及野球场之用。如因公益上包括扩充海埠需用此项地亩时,中
国地方官厅应预择相等适当地点,备作公共游戏场及野球场之用。
附图指明上列地亩房屋等,惟刘公岛上市民坟茔,不在图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