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产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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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大批日本渔轮拥进山东沿海渔场进行掠夺性捕捞。日本占领青岛
后,青岛等地渔轮也多在烟威渔场滥捕,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底层鱼类濒临绝
迹。
日军侵占威海后,连年战争,海洋捕捞量不断下降。1945年解放后,海上捕捞
逐年发展,但落后的生产方式,给水产资源以恢复的时机。
六十年代后期,基本上实现了渔船机动化和网具合成纤维化,渔船吨位及马力
逐年增大,网具种类及数量逐年增多,作业方式由季节性捕捞转变为常年捕捞,由
单一作业逐步走向多种工具兼轮作业,捕捞能力迅速提高。特别是盲目增加底拖网,
酷渔滥捕以及工业污水的污染等,致使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历史上占鱼类总产
量50%以上的小黄鱼、 带鱼、鲞鱼等主要经济鱼类近乎绝产。1952至1963年,小黄
鱼平均年产92.2万斤,最高年产(1961年)达172万斤;带鱼平均年产183.8万斤,
最高年产(1963年) 达277.4万斤。七十年代后,小黄鱼最高年产量(1971年)为
15万斤,一般均在8万斤以下;带鱼年产一般在1—14万斤;地方性鱼种,如鲆鲽鳎
类,资源也大量减少;望岛和张家滩一带海滩,因受工业污水污染,蛏蛤近乎绝迹。
七十年代后,威海市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水产资源。1979年4月6日,威海市革
命委员会发布《关于海参禁捕封养的布告》 ,决定威海水域的海参封养2年;1981
年2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海参开捕和管理的布告》,市水产局制定《关
于海参开捕布告的细则》,对海参捕捞采用民采民管的办法,对1982年前有捕捞工
具的大队发给捕捞证,规定海区,实行自管、自营、自捕。
威海市水产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及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对威海市渔船、渔具进行限制和改革。渔轮拖网、
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 规定在2寸以上;进渤海捕虾的底拖网,一律使用
大目囊网;执行国家对机动渔船实行审批制度,限制船只数量和马力增加;非渔业
生产单位,不得购置机动渔船。自1980年7月1日起,启用渔业许可证,持证捕鱼。
进渤海捕虾的60马力以下流网作业渔船,9月5日开捕;150马力以下拖网作业渔船,
9月15日开捕;150马力以上的渔船,10月5日开捕。
为加强对水产资源保护的管理,1979年,威海市水产局设立渔政组。1982年,
改为渔政股,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1981年低,市政府批准由
公安局、水产局共同组建杨家湾巡逻队,受益单位按受益面积每亩抽一元作为活动
经费,对北起旗杆嘴,南至海埠后滩的沿海地带进行管理。田村、孙家疃、崮山公
社渔业大队都安排人员,对所辖沿海进行巡逻,较好地保护了水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