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盐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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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清代,文登县除设盐税征收机构外,各滩灶户归登宁场管辖。1833
年(道光十三年),归西繇场管理。英国强租和国民政府直辖威海卫期间,设盐务
署和盐务稽核所。盐务署为行政机构,下设盐场知事和武装税警,负责稽查走私的
盐贩;盐务稽核所为税务机构,下设盐税征收局、调查处和验放处,负责征收盐税。
威宁盐税征收局(设在威海卫),隶属东岸盐务稽核支所(设在烟台市)管辖,下
设威海调查处(驻局),管理鹿道口验放处、黄家皂验放处和西涝台验放处。

1946年,威海卫市政府工商事务所设盐务课,在鹿道口设盐务所。1949至1958
年,威宁盐场管理处设于威海,下设鹿道口、黄家皂两盐务所。1959至1972年,设
威海市盐务局,先后管辖鹿道口、黄家皂、马山、盐滩等四个盐务所。1973年,盐
力局撤销,盐业统归威海市工业局管理,下设鹿道口、黄家皂盐务所。1974年,重
新成立威海市盐务局。1980年,盐务局并入一轻化学工业局,只管辖鹿道口盐务所
和鹿道口盐场,田村盐场(原黄家皂盐所管辖)归公社管理。
管理方式 明清时代,盐政机构只管征收盐税,不管盐业生产。英强租期间,
凡设立盐滩,均发给生产执照,以索取执照费和产盐费。国民政府直辖期间,盐务
管理主要是通过盐产稽核、验放征收盐税等向盐民勒索。日侵占威海后,盐务机构
仍是征收盐税,勒索盐民。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盐民进行救济、贷款,帮助恢复生产;实行专买专卖;
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税收统一管理。
1946至1949年,盐务管理部门主要是缉查私盐,反对偷税漏税。同时,采取原
盐公收和就场地征收盐税的办法,及时解决盐民生活中的困难。
1953至1956年,盐务部门引导个体盐民走合作化道路,鹿道口联村经营处改为
自负盈亏的盐业合作社。盐务管理工作转移到生产管理和原盐销售。生产管理主要
是管盐场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艺改革、产品质量、老滩改造、塑料薄膜苫盖技术
和盐业机械化的发展,使“新卤、深卤、长期结晶”的制盐新工艺得到顺利推广,
实现常年晒制、四季产盐。1980年前为单一产品,1981年后生产大粒盐、小粒盐、
粉碎盐、滩晒细盐等四种规格,产品质量全部达到一级品或优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