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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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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殡葬管理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葬活动提供方便。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处分。全市火化尸体1.94万具,火化率70%。1987年,全市建立红白理事会3396个,占全市村(居)委会的72%。1988年,全市火化尸体2.85万具,比上年增长13.5%,火化率81%。1989年,全市火化尸体2.74万具。1990年,全市火化尸体3.14万具,建立红白理事会4700个。1991年,泰山区火化场迁建工程启动,投资404万元,建筑面积3770平方米,年底竣工投入使用。全市火化尸体3.33万具,火化率85%。根据民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全市整治坟头5193个。 1992年,全市建立红白理事会4845个,操办婚丧事4.68万起,为群众节约资金1673万元。1993年,泰山园林公墓和大津口公墓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火化尸体2.96万具,火化率98%。1994年,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民政局制订《全市公墓建设规划》,筹建经营性公墓5处,殡仪馆9处。1995年,市殡葬协会成立。全市9处殡仪馆更换新式火化炉,尸体火化率97%。1997年,市民政局与市委宣传部、市土地管理局集中开展改革土葬、归还耕地活动,整理坟头13.71万个,迁移坟头2230个,拆迁墓碑2.1万座,增加土地面积160公顷,基本实现铁路、公路两侧、耕地内无坟头。全市火化尸体2.96万具,火化率98.2%。此后,全市每年均开展一次改革土葬、归还耕地活动。1999年,市民政局制订《泰安市殡葬工作规划方案》,县(市、区)均印发《殡葬管理办法》。全市火化尸体2.97万具,火化率98.2%。2002年,全市火化尸体3.15万具,火化率98%。全市有9处殡仪馆,其中泰山区殡仪馆、新泰市一馆、宁阳县一馆为国家三级殡仪馆;经营性公墓5处,公益性公墓206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