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1984年3月,全市进行第一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4714个,其中村民委员会4678个,居民委员会36个;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31万人,其中村委会成员2.3万人。1987年11月—1988年4月,全市4718个村(居)委会进行第二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18万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725人,占总数的21.6%;新当选的5317人,占总数的24.3%,平均年龄37.7岁。1989年11月—1990年4月,全市进行第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4723个,村(居)委会成员2.3万人。1992年11月—1993年4月,根据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居委会建设的通知》,全市3717个村(居)委会进行第四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3671个,村(居)委会委员1.74万人。1995年11月—1996年4月,全市进行第五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应换届村委会3672个,完成换届3560个,占村委会总数的96%;93个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部完成,村(居)委会一次选举成功率95%。第一届至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或由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然后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998年12月—1999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市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第一次全面实行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全市选出村委会3676个,村委会成员1.56万人,选民参选率92%。同时,全市进行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居委会130个,其中县(市、区)城驻地及乡镇居委会43个,选出居委会成员693人。2001年12月—2002年6月,全市进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委会3584个,占应选总数的99%,选出村委会成员1.4万人,建立下属工作委员会1.79万个,选举产生村民代表8.14万人、村民小组长1.94万人,选民参选率92%。
二、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90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市政府制订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三年规划,按照“市抓一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抓一个示范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每年抓一个示范村”的要求,确定莱芜市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其余县(市、区)各建1个示范乡(镇、办事处),每个乡(镇、办事处)每年建1~2个示范村。全市建自治示范县(市、区)1个,示范乡(镇、办事处)7个,示范村750个。1991年,市民政局制订《村民自治示范规划》和《村民自治千分制考评方案》,全市建立村民自治示范村1661个。1992年,全市实行“依法建制,以法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化管理,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均制订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6个。1994年,全市有3516个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占村委会总数的96%,2254个村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占村委会总数的61%。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25个。
1995年,市民政局印发《村民自治千分制考核标准》,全市建立村民自制示范县(市、区)2个,示范乡(镇、办事处)37个,示范村(居)1246个;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3118个,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村2934个。1996年,全市3672个村(居)委会中建立村务公开栏的占90%,有13个单位、11名个人分别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基层政权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97年,全市3676个村委会中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占95%,推行村务公开的村占96%,建立村民档案的村占86%,村民直接选举村民代表16.2万人。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和办事处20个,县(市、区)政府表彰模范村委会456个、居委会22个。
1998年,全市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新泰市、郊区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村(居)委会建设先进县(市、区)”称号,新泰市西周镇西周南村、东平县宿城镇于寺村、宁阳县石集镇山前村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模范村民委员会”称号。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8个,县(市、区)政府表彰模范村(居)委会128个。2000年,全市各村普遍建立健全十项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制章程、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和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工作制度、村规民约和村民档案制度),居委会普遍建立起七项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财务管理制度、居委会成员岗位职责、居委会目标管理制度和居委会成员考核制度)。2001年,全市3621个村委会中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占96%,实行村务公开的村占98%,实行乡(镇、办事处)务公开的占80%。2002年,全市3617个村委会中实行村务、政务、财务三公开的占95%,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占98%。
第二节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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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1984年3月,全市进行第一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4714个,其中村民委员会4678个,居民委员会36个;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31万人,其中村委会成员2.3万人。1987年11月—1988年4月,全市4718个村(居)委会进行第二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成员2.18万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4725人,占总数的21.6%;新当选的5317人,占总数的24.3%,平均年龄37.7岁。1989年11月—1990年4月,全市进行第三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4723个,村(居)委会成员2.3万人。1992年11月—1993年4月,根据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切实加强居委会建设的通知》,全市3717个村(居)委会进行第四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居)委会3671个,村(居)委会委员1.74万人。1995年11月—1996年4月,全市进行第五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应换届村委会3672个,完成换届3560个,占村委会总数的96%;93个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部完成,村(居)委会一次选举成功率95%。第一届至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或由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然后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998年12月—1999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市进行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第一次全面实行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全市选出村委会3676个,村委会成员1.56万人,选民参选率92%。同时,全市进行居委会换届选举,选出居委会130个,其中县(市、区)城驻地及乡镇居委会43个,选出居委会成员693人。2001年12月—2002年6月,全市进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出村委会3584个,占应选总数的99%,选出村委会成员1.4万人,建立下属工作委员会1.79万个,选举产生村民代表8.14万人、村民小组长1.94万人,选民参选率92%。
二、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90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市政府制订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三年规划,按照“市抓一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抓一个示范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每年抓一个示范村”的要求,确定莱芜市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其余县(市、区)各建1个示范乡(镇、办事处),每个乡(镇、办事处)每年建1~2个示范村。全市建自治示范县(市、区)1个,示范乡(镇、办事处)7个,示范村750个。1991年,市民政局制订《村民自治示范规划》和《村民自治千分制考评方案》,全市建立村民自治示范村1661个。1992年,全市实行“依法建制,以法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化管理,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均制订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6个。1994年,全市有3516个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占村委会总数的96%,2254个村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占村委会总数的61%。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25个。
1995年,市民政局印发《村民自治千分制考核标准》,全市建立村民自制示范县(市、区)2个,示范乡(镇、办事处)37个,示范村(居)1246个;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3118个,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村2934个。1996年,全市3672个村(居)委会中建立村务公开栏的占90%,有13个单位、11名个人分别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基层政权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997年,全市3676个村委会中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占95%,推行村务公开的村占96%,建立村民档案的村占86%,村民直接选举村民代表16.2万人。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和办事处20个,县(市、区)政府表彰模范村委会456个、居委会22个。
1998年,全市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新泰市、郊区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村(居)委会建设先进县(市、区)”称号,新泰市西周镇西周南村、东平县宿城镇于寺村、宁阳县石集镇山前村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模范村民委员会”称号。市政府表彰模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8个,县(市、区)政府表彰模范村(居)委会128个。2000年,全市各村普遍建立健全十项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制章程、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和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工作制度、村规民约和村民档案制度),居委会普遍建立起七项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公约、财务管理制度、居委会成员岗位职责、居委会目标管理制度和居委会成员考核制度)。2001年,全市3621个村委会中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占96%,实行村务公开的村占98%,实行乡(镇、办事处)务公开的占80%。2002年,全市3617个村委会中实行村务、政务、财务三公开的占95%,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占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