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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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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移民安置
200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分配到泰安安置的三峡移民进行专题研究,成立市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2002年圆满完成移民安置任务。2001年,按照省政府三峡库区移民实行“指标任务到市,相对集中到县、乡,插队安置到村”的安置办法,县(市、区)选择经济发达、交通方便、公共设施完善的15个乡(镇、办事处)、52个村作为移民安置点,每村3~5户。为使移民“迁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市政府制订了三峡移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2年,全市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开县农村外迁移民164户、707人。中央拨付安置资金1490万元,省拨付安置资金140余万元,市财政拨付移民建房款353万元,县(市、区)级财政拨付移民资金254万元,社会捐资165万元,乡(镇、办事处)、村投入劳务折合人民币51万元,安排耕地、宅基地折合人民币1562万元。移民安置在泰山、岱岳、新泰、肥城、宁阳5个县(市、区)的15个乡(镇、办事处)、45个村,安排移民承包耕地46公顷;安排宅基地164处、3.46万平方米;为移民新建住房164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安排移民子女上学14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