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定 补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8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8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定 补


1986年11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从1986年7月1日起,对还没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于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此标准补齐。1987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8万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3379人,解放战争时期1.04万人,新中国成立后4196人,定期定量补助面98%。1988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82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369人,在乡老红军1人。1989年1月1日,民政部、财政部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费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同时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标准。全市筹集资金100万元,使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1991年,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992年7月1日起,民政部、财政部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6元。1994年7月1日,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红军老战士补助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6元。1995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1元。1999年1月22日,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2000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再次提高在乡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的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2002年7月4日,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在乡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670元。7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提高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最低115元。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