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定期抚恤 1985年1月1日起,将“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为中央拨专款补助和地方财政相结合的国家定期抚恤,其标准随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并对抚恤标准作了适当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对孤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根据其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1989年1月1日,在1985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1年,市民政局对“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市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994年1月1日起,贯彻民政部、财政部规定,进一步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5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60~6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65~7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60~65元。
1995年1月1日,在1994年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00年1月1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再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5~13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35~14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40~14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0~1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30~1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35~140元。2002年1月1日,再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70~17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95~20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200~20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65~17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90~19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95~200元。
伤残抚恤 1985年,全市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革命残废人员5369人,发放抚恤金112万元;享受在职残废抚恤金的革命残废人员2207人,发放抚恤金13.3万元。1987年3月,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全市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标准从当年3月起,按每人每月51元执行。1988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确定二等乙级以上因病评残的抚恤标准与因战、因公评残的抚恤标准有所区别;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残废军人,所领取的抚养金与在职残废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5项金额之和,低于同一等级在乡残废金标准的,改发在乡残废抚恤金;高于同一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在乡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1989年4月15日,民政部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1990年,全市进行革命伤残人员换证工作,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6844本,占应换证件的90%。
1993年,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普查,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5334人。在乡革命伤残人员3200人,其中特等5人,一等143人,二等甲级376人,二等乙级873人,三等甲级945人,三等乙级858人;在职革命伤残人员2134人,其中特等4人,一等59人,二等甲级168人,二等乙级412人,三等甲级734人,三等乙级757人。1994年1月1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2240元(因战)、210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860元(因战)、1740元(因公)、162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250元(因战)、1150元(因公)、107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856元(因战)、780元(因公)、74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36元(因战)、516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22元(因战)、422元(因公)。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450元(因战)、42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374元(因战)、342元(因公)、332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88元(因战)、268元(因公)、25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31元(因战)、214元(因公)、21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74元(因战)、16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32元(因战)、122元(因公)。1999年7月1日,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调整为: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55元(因战)、435元(因公)、415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60元(因战)、340元(因公)、33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60元(因战)、24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05元(因战)、195元(因公)。
2000年6月28日,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6000元(因战)、584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4600元(因战)、4470元(因公)、434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480元(因战)、2370元(因公)、228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680元(因战)、1600元(因公)、156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050元(因战)、103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为930元。2002年6月20日,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8400元(因战)、824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6840元(因战)、6350元(因公)、622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330元(因战)、3220元(因公)、313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230元(因战)、2150元(因公)、211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360元(因战)、134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为121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800元(因战)、177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440元(因战)、1400元(因公)、139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690元(因战)、670元(因公)、65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80元(因战)、560元(因公)、55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40元(因战)、42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70元(因战)、360元(因公)。8月26日,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全市有779名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
第五节 抚 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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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定期抚恤 1985年1月1日起,将“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为中央拨专款补助和地方财政相结合的国家定期抚恤,其标准随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并对抚恤标准作了适当调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对孤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根据其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1989年1月1日,在1985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1年,市民政局对“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市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994年1月1日起,贯彻民政部、财政部规定,进一步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0~5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60~6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65~7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60~65元。
1995年1月1日,在1994年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2000年1月1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再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5~13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35~14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40~14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20~1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30~1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35~140元。2002年1月1日,再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70~17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95~20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200~20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65~17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190~19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195~200元。
伤残抚恤 1985年,全市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革命残废人员5369人,发放抚恤金112万元;享受在职残废抚恤金的革命残废人员2207人,发放抚恤金13.3万元。1987年3月,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全市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标准从当年3月起,按每人每月51元执行。1988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确定二等乙级以上因病评残的抚恤标准与因战、因公评残的抚恤标准有所区别;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残废军人,所领取的抚养金与在职残废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5项金额之和,低于同一等级在乡残废金标准的,改发在乡残废抚恤金;高于同一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在乡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1989年4月15日,民政部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1990年,全市进行革命伤残人员换证工作,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6844本,占应换证件的90%。
1993年,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普查,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5334人。在乡革命伤残人员3200人,其中特等5人,一等143人,二等甲级376人,二等乙级873人,三等甲级945人,三等乙级858人;在职革命伤残人员2134人,其中特等4人,一等59人,二等甲级168人,二等乙级412人,三等甲级734人,三等乙级757人。1994年1月1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2240元(因战)、210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860元(因战)、1740元(因公)、162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250元(因战)、1150元(因公)、107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856元(因战)、780元(因公)、74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36元(因战)、516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22元(因战)、422元(因公)。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450元(因战)、42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374元(因战)、342元(因公)、332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88元(因战)、268元(因公)、25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31元(因战)、214元(因公)、21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74元(因战)、16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32元(因战)、122元(因公)。1999年7月1日,在职二等甲级以下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调整为: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55元(因战)、435元(因公)、415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60元(因战)、340元(因公)、33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60元(因战)、24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05元(因战)、195元(因公)。
2000年6月28日,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6000元(因战)、584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4600元(因战)、4470元(因公)、434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480元(因战)、2370元(因公)、228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680元(因战)、1600元(因公)、156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050元(因战)、103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为930元。2002年6月20日,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8400元(因战)、824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6840元(因战)、6350元(因公)、622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330元(因战)、3220元(因公)、313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2230元(因战)、2150元(因公)、211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1360元(因战)、134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为121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调整为:特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800元(因战)、1770元(因公);一等每人每年分别为1440元(因战)、1400元(因公)、1390元(因病);二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690元(因战)、670元(因公)、650元(因病);二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80元(因战)、560元(因公)、550元(因病);三等甲级每人每年分别为440元(因战)、420元(因公);三等乙级每人每年分别为370元(因战)、360元(因公)。8月26日,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全市有779名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