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优 待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8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8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优 待


1985年,全市有烈属5509户、1.58万人,军属3.1万户、6.8万人,伤残军人5934人,老复员军人1.39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356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人。全市120个乡(镇、办事处)实行统筹优待,占全市乡(镇、办事处)总数的88%;发放优待金898万元,优待优抚对象3.3万余户。1987年,全市义务兵家属年户均优待442元。1988年8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乡(镇、办事处)全部实现优待金统筹。全市发放优待款1126万元,优待3.6万户,户均350元,优待面91%。1989年,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属按比例增发优待金,其中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立一等功的,增发15%,立二等功的,增发10%;立三等功的,增发5%。全市发放优待金1205万元,其中统筹1198万元,优待3.8万户,户均317元。
1990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轻工业二级工月工资标准的1/2计算,统一筹集,按年计发。为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优待款1572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率56.9%。1992年,全市提高优抚对象优待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户年均657元。1993年,县(市、区)制订优抚实施方案,乡(镇、办事处)制订优抚细则。1994年,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配合部队开展“双争”(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的通知》,对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增发5%优待金;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享受县(市、区)“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待遇。1995年,全市对优抚对象实行现金优待,有2000余名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增发优待金10万元。
1999年,市政府印发《泰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县级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统筹对象从单纯农民扩大到城镇居民和各行各业,县(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发放。2001年3—6月,经对优抚对象普查,全市有重点优抚对象2.34万人,其中城镇3200人、农村2.02万人;革命伤残军人5189人,伤残人民警察11人,伤残民兵、民工11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1人;烈士家属2165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20人,病故军人家属534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15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524人。2002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问题的通知》,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从“三提五统”中筹集,改为乡(镇、办事处)财政列支,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相当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相当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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