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11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凡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标准确定为每户月人均110元。保障对象为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抚养人)人的;家庭虽有固定收入,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市直、泰山区、郊区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资金由泰安市、泰山区、郊区财政分别按照6∶3∶1的比例负担。12月,全市为首批84户、191名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1.03万元。1997年,县(市、区)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山区、郊区、新泰市为户人均120元,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为户人均100元。全市城市保障资金全部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全市有保障对象172户、422人,发放保障金28.98万元。
1998年1月起,泰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110元调整到140元。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1130人,发放保障金44.35万元。1999年7月起,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上提高30%,其中泰安城区保障标准由每户月人均140元调整到180元,新泰市由每户月人均110元调整到140元,肥城市在年初调整到每户月人均120元的基础上又调整到140元,宁阳县、东平县由每户月人均100元调整到130元。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708户、1998人,发放保障金106.14万元。2000年,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驻泰安市省属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4163户、1.35万人,发放保障金308.95万元。2001年,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8004户、2.2万人,发放保障金854.56万元。2002年4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全市启用,建立城市低保信息库,实现省、市、县三级微机联网。11月,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由原来按应得收入核算改为按实际收入核算。全市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7万户、2.75万人,发放保障金1235.96万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起,全市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山区户人均650元,东平县户人均450元,郊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户人均600元。保障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分别按照3∶3∶4或4∶3∶3的比例共同承担。全市有农村居民保障对象5927户、1.57万人,发放保障金117.89万元。1998年,全市农村有保障对象7784户、1.67万人,发放保障金287.73万元。
1999年1月起,东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450元调整到550元。7月,新泰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到800元。全市农村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8095户、1.79万人,发放保保障金351.43万元。2000年,宁阳县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为800元,东平县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550元调整为600元。2001年起,岱岳区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为650元。全市有农村居民保障对象1.92万人,发放保障金407.57万元。至2002年,全市有农村保障对象9631户、2.2万人,发放保障金411.13万元。
第九节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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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11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凡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标准确定为每户月人均110元。保障对象为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抚养人)人的;家庭虽有固定收入,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市直、泰山区、郊区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资金由泰安市、泰山区、郊区财政分别按照6∶3∶1的比例负担。12月,全市为首批84户、191名低保对象发放保障金1.03万元。1997年,县(市、区)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山区、郊区、新泰市为户人均120元,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为户人均100元。全市城市保障资金全部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全市有保障对象172户、422人,发放保障金28.98万元。
1998年1月起,泰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110元调整到140元。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1130人,发放保障金44.35万元。1999年7月起,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标准上提高30%,其中泰安城区保障标准由每户月人均140元调整到180元,新泰市由每户月人均110元调整到140元,肥城市在年初调整到每户月人均120元的基础上又调整到140元,宁阳县、东平县由每户月人均100元调整到130元。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708户、1998人,发放保障金106.14万元。2000年,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驻泰安市省属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4163户、1.35万人,发放保障金308.95万元。2001年,全市有城市居民保障对象8004户、2.2万人,发放保障金854.56万元。2002年4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全市启用,建立城市低保信息库,实现省、市、县三级微机联网。11月,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由原来按应得收入核算改为按实际收入核算。全市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7万户、2.75万人,发放保障金1235.96万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起,全市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山区户人均650元,东平县户人均450元,郊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户人均600元。保障资金由县、乡、村三级分别按照3∶3∶4或4∶3∶3的比例共同承担。全市有农村居民保障对象5927户、1.57万人,发放保障金117.89万元。1998年,全市农村有保障对象7784户、1.67万人,发放保障金287.73万元。
1999年1月起,东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450元调整到550元。7月,新泰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到800元。全市农村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8095户、1.79万人,发放保保障金351.43万元。2000年,宁阳县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为800元,东平县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550元调整为600元。2001年起,岱岳区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为650元。全市有农村居民保障对象1.92万人,发放保障金407.57万元。至2002年,全市有农村保障对象9631户、2.2万人,发放保障金411.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