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8月,泰安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成立。随后,6个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开始实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凡泰安市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从工人被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988年1月,全市实行以县为单位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范围包括驻泰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地方统筹)。基金征集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县(市、区)以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按所有制性质分别确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驻泰城市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分别按职工月工资总额加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费之和的12%、18%缴费。
1991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全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12月,全市市级统筹正式实施。在基金征集上,按照“四统一”(统一统筹项目、统一提取比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核算)的办法,全民单位以上年度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为基数,集体单位为上年度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费之和的21%为基数。为解决增支和受益不平衡问题,对受益大户采取适当限制、平稳过渡的办法,即全民统筹单位,凡年受益额在12万元以上(含今后达到12万元)者,提取基数改按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两项之和,提取比例仍为17%;年受益额超过40万元,按工资总额的17%加离退休费总额的30%提取基金。在基金调剂上,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可以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调剂使用,但调剂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30%。同时,试行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收缴由用工单位按人均绝对额缴纳的办法。全民和集体单位分别按每人每月20元、17元缴纳,个人均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1992年,肥城市进行离退休费用社会化发放试点,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通过在银行、邮局设发放点,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改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企业代发的办法,避免企业截留、挪用养老金现象。
1993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长短和一定比例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第二部分,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1994年,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办法,全民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之和的24%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上年度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均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现行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改为养老待遇与社会平均工资和在职的缴费工资挂钩、与社会发展成果相联系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5年,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职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比例不变,将原规定集体企业按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之和的24%缴纳,改为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变二项为单项,同时下降4个百分点,全市每年减轻集体企业负担1200万元。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含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将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996年,全面推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把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以下集体、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及乡镇企业职工(包括经济实体、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为全市1600家企业、24万名职工建立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7年,企业养老保险按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1998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三统一”(统一缴费比例,企业按上年职工缴费工资的1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3%缴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11%,其中企业缴费工资的8%和职工缴费的全部;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9月,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每月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发放点,就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1999年9月,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按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78元,其中离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46元。2002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全市2300家企业、29.77万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3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成立。原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改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管理。参保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乡(镇、办事处)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以及中央、省属驻泰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单位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的3%缴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5026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不含离退休人员)。
1995年1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2%缴费。1996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印发《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范围包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暂由县(市、区)按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自行确定,其中市直为单位缴24%,个人缴2%;泰山区为单位缴26%,个人缴2%;郊区为单位缴26%,个人缴3%;新泰市和肥城市为单位缴21%,个人缴2%;宁阳县为单位缴23%,个人缴4%;东平县为单位缴23%,个人缴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具体发放项目和数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全市4.48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7491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1999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由市人事局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实行全额缴拨结算。凡正常办理结算手续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养老金拨付到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2000年1月,泰山区进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代发。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11.09万人,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7683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33%,其中市直2012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43%。
三、农村养老保险
1992年1月,市政府印发《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报告的通知》,并在郊区、新泰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年满2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民按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民政部确定的利率计息,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有36个乡镇、265个村、23家乡(镇、办事处)企业参加试点,11.21万人投保,收取保费487.5万元。省民政厅在泰安市召开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年末,全市共收取保费4706.54万元,居全省第2位。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县(市、区)。1994年,市民政局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科,县、乡两级均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村级配备代办员。全市按照“积极慎重、稳步发展”的原则,开展第二、三轮投保工作,收取保费3290.95万元。1995年,市民政局制订《泰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领取证管理发放暂行办法》,县(市、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90个乡(镇、办事处)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1996年,全市119.12万人投保续保,收取保费2354.73万元。1997年,郊区民政局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1998年,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计算机管理。
2000年12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由市民政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开展投保续保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同时,开展违规资金的清理回收、投保缴费清查核对、农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等工作。2002年,全市127.12万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取保险费1.7亿元,基金滚存结余2.74亿元,为1.49万名农民发放养老金160.09万元。
第六节 养老保险
视图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8月,泰安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成立。随后,6个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开始实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凡泰安市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从工人被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988年1月,全市实行以县为单位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范围包括驻泰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地方统筹)。基金征集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县(市、区)以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按所有制性质分别确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驻泰城市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分别按职工月工资总额加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费之和的12%、18%缴费。
1991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全市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12月,全市市级统筹正式实施。在基金征集上,按照“四统一”(统一统筹项目、统一提取比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核算)的办法,全民单位以上年度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为基数,集体单位为上年度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统筹项目内的离退休费之和的21%为基数。为解决增支和受益不平衡问题,对受益大户采取适当限制、平稳过渡的办法,即全民统筹单位,凡年受益额在12万元以上(含今后达到12万元)者,提取基数改按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两项之和,提取比例仍为17%;年受益额超过40万元,按工资总额的17%加离退休费总额的30%提取基金。在基金调剂上,固定职工统筹基金和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可以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调剂使用,但调剂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30%。同时,试行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收缴由用工单位按人均绝对额缴纳的办法。全民和集体单位分别按每人每月20元、17元缴纳,个人均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1992年,肥城市进行离退休费用社会化发放试点,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通过在银行、邮局设发放点,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改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所在企业代发的办法,避免企业截留、挪用养老金现象。
1993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长短和一定比例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第二部分,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1994年,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办法,全民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之和的24%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上年度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均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现行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改为养老待遇与社会平均工资和在职的缴费工资挂钩、与社会发展成果相联系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5年,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职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全民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比例不变,将原规定集体企业按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之和的24%缴纳,改为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变二项为单项,同时下降4个百分点,全市每年减轻集体企业负担1200万元。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含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将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996年,全面推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把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以下集体、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及乡镇企业职工(包括经济实体、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为全市1600家企业、24万名职工建立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7年,企业养老保险按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付给本人。1998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三统一”(统一缴费比例,企业按上年职工缴费工资的1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3%缴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11%,其中企业缴费工资的8%和职工缴费的全部;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9月,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每月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发放点,就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1999年9月,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按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78元,其中离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46元。2002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全市2300家企业、29.77万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3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成立。原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改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管理。参保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乡(镇、办事处)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以及中央、省属驻泰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单位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的3%缴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5026名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不含离退休人员)。
1995年1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2%缴费。1996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印发《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范围包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暂由县(市、区)按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自行确定,其中市直为单位缴24%,个人缴2%;泰山区为单位缴26%,个人缴2%;郊区为单位缴26%,个人缴3%;新泰市和肥城市为单位缴21%,个人缴2%;宁阳县为单位缴23%,个人缴4%;东平县为单位缴23%,个人缴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具体发放项目和数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全市4.48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7491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1999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由市人事局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实行全额缴拨结算。凡正常办理结算手续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养老金拨付到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2000年1月,泰山区进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代发。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11.09万人,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7683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33%,其中市直2012人,占离退休人员总数的43%。
三、农村养老保险
1992年1月,市政府印发《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报告的通知》,并在郊区、新泰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年满2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民按每人每月2~2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民政部确定的利率计息,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有36个乡镇、265个村、23家乡(镇、办事处)企业参加试点,11.21万人投保,收取保费487.5万元。省民政厅在泰安市召开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年末,全市共收取保费4706.54万元,居全省第2位。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县(市、区)。1994年,市民政局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科,县、乡两级均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村级配备代办员。全市按照“积极慎重、稳步发展”的原则,开展第二、三轮投保工作,收取保费3290.95万元。1995年,市民政局制订《泰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领取证管理发放暂行办法》,县(市、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90个乡(镇、办事处)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1996年,全市119.12万人投保续保,收取保费2354.73万元。1997年,郊区民政局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1998年,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计算机管理。
2000年12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由市民政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开展投保续保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同时,开展违规资金的清理回收、投保缴费清查核对、农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等工作。2002年,全市127.12万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取保险费1.7亿元,基金滚存结余2.74亿元,为1.49万名农民发放养老金160.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