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安置
1985年,劳动就业打破统包统配的体制,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实行“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招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全市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9260人。1986年,全市劳动用工全面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万人。1987年12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劳务市场试行办法》,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5万人。1988年,市、县(市、区)均设立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企业招用工人一律通过劳务市场办理招工手续。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2万人。1989年,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46万人。1990年,市委、市政府把做好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劳动部门采取在乡(镇、办事处)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收县(市、区)以上集体合同制工人的办法,安置城镇待业人员4.38万人。
1991年,全市城镇就业压力增大,需要安置的各类待业人员5.3万人,而且出现一户中有两个以上子女待业而无一人就业和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时间长、多次招工考试不能录取、年龄偏大的就业“难户”和“难人”。全市各级劳动部门把解决“难户”“难人”的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4.63万人,其中安置就业“难户”866户,就业“难人”1875人。1992年,市、县(市、区)均设立职业介绍所,为企业招工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和签发劳动手册,签订、鉴证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一条龙”服务,全市初步形成职业介绍网络。在招工中,改变过去计划招工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用随招。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32万人,其中企业随用随招合同制工人6693人。1993年,在就业工作中,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导,鼓励劳动者面向市场竞争就业。劳动部门不再对用人单位下达用人计划,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所需人员,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万人。1994年,全市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加大就业宣传,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2.3万人,失业率控制在2.8%,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1995年,为规范劳动力市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社会职业中介机构14家。全市安置各类失业人员2.4万人。1996—1997年,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5万余人。
1999年,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3万人。2000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4万人,办理劳动代理2300余人。2001年,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强化就业服务,在劳动力市场健全完善到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的招工录用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接续等制度,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5万人。2002年,按照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市财政局拨款120万元,建立市劳动力市场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市与县(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微机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用工登记、求职登记、信息查询、统计资料发布全过程实现微机化管理。非国有经济成为就业主渠道,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其中到非国有经济就业9602人。
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985年,地区劳动服务公司为科级事业单位。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968个,从业人员3.4万人。1986年,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市劳动服务公司,升格为正县级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开始启动,市劳动服务公司增加管理失业职工,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培训、指导推荐再就业的任务。全市劳动就业服务网点发展到1259个,安置待业青年1.63万人。1987年,对劳动就业服务网点进行整顿,巩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网点集体经济,扩大安置能力。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1018个,安置待业青年1.8万人。1988年,全市在成建制“农转非”村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劳动就业服务网点,实行就地安置,使属于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达到人人有活干、有收入。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1736个,安置待业青年2.6万人,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3145人招收为县(市、区)以上集体合同制工人。
1989年,市劳动局会同市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网点进行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实行目标管理。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1842个,安置待业青年1.93万人,实现收入1.8亿元,利税839.8万元。1990年1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发展到1548个,从业人员4.6万人,实现收入2.6亿元,利税1560万元。1991年,在劳服企业中,开展产品评优和建立工资标准工作,为劳服企业发放扶持资金564万元,贴息贷款330万元,实现收入2.8亿元,利税1974.5万元。全市有3个劳服企业被评为省级“明星企业”,46个劳服企业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1种产品被评为省优产品。1992年,市劳动局投资8000万元,开始建设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服务大楼(东方大酒店)。对全市1176个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工作,其中颁发合格证书1112个,缓期认定23个,取消资格41个。全市有劳服企业1239个,其中新增63个,从业人员5.19万人,固定资产9.3亿元,实现收入3.33亿元,利税1987.42万元。1993年,根据国务院10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服企业在继续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同时,又要安置大量企业富余人员。全市劳服企业从业人员2.49万人,实现收入5.4亿元,利税1651万元。
1995年,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开始启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起管理下岗职工、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全市有劳服企业998个,从业人员3.6万人,安置下岗职工4200人,实现收入5.8亿元,利税2400万元。1996年,全市新增劳服企业15个,安置失业、富余职工2000人。1997年,全市有劳服企业1050个,从业人员6.4万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1.8万人,实现收入7.1亿元,利税5200万元。1998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劳服企业享受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市政府投资55万元,改建泰安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全市建立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综合性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7处,乡(镇)及街道劳动服务站108个,新增劳服企业70个,从业人员6.5万人,其中下岗职工1.9万人,实现经营收入7.5亿元,利税5350万元。1999年,市财政局拨款133万元,建立市直劳动力市场局域网络。2001年,按照市场化经营模式,劳服企业加强目标管理,走强强联合的路子,巩固发展劳服企业集体经济。全市有劳服企业872个,从业人员7.1万人,安置失业下岗职工4200人,实现收入9.2亿元,利税6000万元。2002年,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力和就业、再就业及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发放,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全市有劳服企业845个,从业人员6.9万人,安置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2.4万人;为劳服企业减免各项税费186万元,实现收入9.8亿元,利税6400万元。
三、劳务输出
1985—1989年,劳务输出处于社会自发性组织外出打工。1990年,市委、市政府发挥全市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1.15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450万元。1991年,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3.6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1亿元。1992年,加大向外地输出劳务人员力度,以减轻本地就业压力,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务工致富。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5.4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4亿元。1994年,市委、市政府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经济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劳务输出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建设,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从全国8个省、市聘请信息员120余人,在输出劳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输出管理站,形成北京、天津、上海、珠江三角洲、辽东半岛和胶东地区输出基地6处。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12.1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5亿元,并有1500余人到俄罗斯、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打工。
1995年,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县(市、区)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制度。全市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9810个,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1.37万个;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14.3万人,实现劳务收入5.1亿元。1996—2000年,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74.5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39亿元。2001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24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4亿元。2002年,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加挂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成立专门科室,负责劳务输出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工作。全市6个县(市、区)、86个乡(镇、街道)均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在县(市、区)驻外机构和乡(镇、街道)、村聘用劳务信息员、用工信息员8000余人,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32.1万人,实现劳务收入24.6亿元。
四、劳动力管理与调配
1985—1989年,全市从农村计划招收农民工3.91万人,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08万人,安置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3.02万人,调动职工1.63万人。1990年,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省计委《关于全面清理、解决计划外用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对地方属和中央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国家劳动计划(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以外使用的各种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在肥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全市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9723人,为计划外用工办理留转手续2.7万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05万人,转为合同制工人1.45万人,纳入全民计划管理的临时工2475人。
1991年6月起,市、县(市、区)劳动部门均成立清退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并根据《泰安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三集中”(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的办法,对全市企事业单位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全面清查,至9月底结束。全市清查出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1.75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04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7209人;对用人单位常年性岗位和技术工种岗位使用的3295名农村劳动力进行清退;对临时性、季节性和苦、脏、累、险工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登记并发放务工许可证;为补充清退后出现的缺员,招收城镇青年1122人。从农村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和苦、脏、累、险工种的职工5878人,安置国家统一分配的转业、退伍军人和家属、子女1540人,安置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7621人,从省内、外调入969人。1992—1994年,从农村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和苦、脏、累、险工种的职工1.69万人,安置国家统一分配的转业、退伍军人和家属、子女5756人,安置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28万人,调动职工2267人。
1995—1996年,从农村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和苦、脏、累、险工种的职工1.2万人,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3998人,录用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49万人,调动职工854人。1997年,为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市劳动局选择康平纳纺织有限公司、锦林橡胶有限公司等10家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劳动管理基础的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劳动管理试点。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个体私营企业用工主体地位和用工自主权;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招用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全市从农村中招收农民工3100人,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2人,录用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1.26万人,调动职工546人。1998—2002年,全市调动职工5002人,其中调入2775人,调出988人,同一城镇流动1239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154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5780名,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4289人,转业士官1491人。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5年7月,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开始启动。1996年4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通知》,7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全市再就业工作开始启动。采取行业系统内部调剂、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劳服企业安置等措施,1.6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68.8%。1997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市分级建立再就业基金和进行下岗职工托管试点。全市组织2.44万名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安置下岗职工1.5万人,再就业率61.4%。市政府投资55万元,租用泰山区四海商城三楼营业厅作为再就业商场,安排摊位395个,安置下岗职工500人。
1998年4月,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下岗,做好分流安置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企业科学地实施减员增效,对富余职工积极进行内部转岗分流,对确需安排下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8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就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与发放、促进再就业工作提出要求。同时,在鼓励扶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开垦“四荒”(荒地、荒山、荒滩、荒林)资源等方面,制订和明确优惠政策18项。市政府投资30万元,建成再就业商场——格林商场,安置下岗职工200人。全市企业分流富余职工4.3万人,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297处,组织再就业培训8400人,2.4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62.1%,其中企业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兴办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9874人,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7451人,优势企业吸纳安置2477人,实施资产优化重组安置2058人,清退临时工安置1100人,通过系统调剂、组织劳务输出等形式安置1060人。1999年,市政府成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办公室,并总结推广山东电缆厂等10余个单位内部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创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转岗分流富余职工,全市下岗职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国有和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1.14万人,比当年初减少4000人;指导企业规范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新进中心下岗职工1.23万人,实现再就业1.61万人;帮助企业规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符合条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下岗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全市签订下岗协议的职工1.02万人,占全市下岗职工总量的90.1%。市政府投资10万元在东岳进出口集团建成再就业安置基地,安置下岗职工240人;投资40万元,建成三源家电商城再就业商场,安置下岗职工301人;全市1.5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56.5%。
2000年,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将国有和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并入失业保险保障线,规定企业不再新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安排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全市安置下岗职工1.1万人,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1万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比新增下岗职工多1315人,实现出大于进的目标,再就业率50%。200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11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以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和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全市有8183名下岗职工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再就业培训8877人,4985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2002年,全市组织2.6万名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有1.2万名实现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利用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微机、烹饪、电气焊等27个工种、专业的转岗技能培训,举办培训班146期,免费培训下岗职工7000人,培训后再就业率90%。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视图
一、就业安置
1985年,劳动就业打破统包统配的体制,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实行“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招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全市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9260人。1986年,全市劳动用工全面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万人。1987年12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劳务市场试行办法》,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5万人。1988年,市、县(市、区)均设立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企业招用工人一律通过劳务市场办理招工手续。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2万人。1989年,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46万人。1990年,市委、市政府把做好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劳动部门采取在乡(镇、办事处)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收县(市、区)以上集体合同制工人的办法,安置城镇待业人员4.38万人。
1991年,全市城镇就业压力增大,需要安置的各类待业人员5.3万人,而且出现一户中有两个以上子女待业而无一人就业和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时间长、多次招工考试不能录取、年龄偏大的就业“难户”和“难人”。全市各级劳动部门把解决“难户”“难人”的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4.63万人,其中安置就业“难户”866户,就业“难人”1875人。1992年,市、县(市、区)均设立职业介绍所,为企业招工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和签发劳动手册,签订、鉴证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一条龙”服务,全市初步形成职业介绍网络。在招工中,改变过去计划招工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用随招。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32万人,其中企业随用随招合同制工人6693人。1993年,在就业工作中,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导,鼓励劳动者面向市场竞争就业。劳动部门不再对用人单位下达用人计划,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所需人员,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全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万人。1994年,全市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加大就业宣传,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2.3万人,失业率控制在2.8%,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1995年,为规范劳动力市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社会职业中介机构14家。全市安置各类失业人员2.4万人。1996—1997年,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5万余人。
1999年,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3万人。2000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4万人,办理劳动代理2300余人。2001年,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强化就业服务,在劳动力市场健全完善到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的招工录用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接续等制度,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5万人。2002年,按照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市财政局拨款120万元,建立市劳动力市场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市与县(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微机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用工登记、求职登记、信息查询、统计资料发布全过程实现微机化管理。非国有经济成为就业主渠道,全市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其中到非国有经济就业9602人。
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985年,地区劳动服务公司为科级事业单位。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968个,从业人员3.4万人。1986年,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市劳动服务公司,升格为正县级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开始启动,市劳动服务公司增加管理失业职工,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培训、指导推荐再就业的任务。全市劳动就业服务网点发展到1259个,安置待业青年1.63万人。1987年,对劳动就业服务网点进行整顿,巩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网点集体经济,扩大安置能力。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1018个,安置待业青年1.8万人。1988年,全市在成建制“农转非”村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劳动就业服务网点,实行就地安置,使属于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达到人人有活干、有收入。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1736个,安置待业青年2.6万人,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3145人招收为县(市、区)以上集体合同制工人。
1989年,市劳动局会同市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网点进行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实行目标管理。全市有劳动就业服务网点1842个,安置待业青年1.93万人,实现收入1.8亿元,利税839.8万元。1990年1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发展到1548个,从业人员4.6万人,实现收入2.6亿元,利税1560万元。1991年,在劳服企业中,开展产品评优和建立工资标准工作,为劳服企业发放扶持资金564万元,贴息贷款330万元,实现收入2.8亿元,利税1974.5万元。全市有3个劳服企业被评为省级“明星企业”,46个劳服企业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1种产品被评为省优产品。1992年,市劳动局投资8000万元,开始建设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服务大楼(东方大酒店)。对全市1176个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工作,其中颁发合格证书1112个,缓期认定23个,取消资格41个。全市有劳服企业1239个,其中新增63个,从业人员5.19万人,固定资产9.3亿元,实现收入3.33亿元,利税1987.42万元。1993年,根据国务院10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服企业在继续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同时,又要安置大量企业富余人员。全市劳服企业从业人员2.49万人,实现收入5.4亿元,利税1651万元。
1995年,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开始启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起管理下岗职工、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全市有劳服企业998个,从业人员3.6万人,安置下岗职工4200人,实现收入5.8亿元,利税2400万元。1996年,全市新增劳服企业15个,安置失业、富余职工2000人。1997年,全市有劳服企业1050个,从业人员6.4万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1.8万人,实现收入7.1亿元,利税5200万元。1998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劳服企业享受安置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市政府投资55万元,改建泰安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全市建立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综合性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7处,乡(镇)及街道劳动服务站108个,新增劳服企业70个,从业人员6.5万人,其中下岗职工1.9万人,实现经营收入7.5亿元,利税5350万元。1999年,市财政局拨款133万元,建立市直劳动力市场局域网络。2001年,按照市场化经营模式,劳服企业加强目标管理,走强强联合的路子,巩固发展劳服企业集体经济。全市有劳服企业872个,从业人员7.1万人,安置失业下岗职工4200人,实现收入9.2亿元,利税6000万元。2002年,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力和就业、再就业及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发放,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全市有劳服企业845个,从业人员6.9万人,安置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2.4万人;为劳服企业减免各项税费186万元,实现收入9.8亿元,利税6400万元。
三、劳务输出
1985—1989年,劳务输出处于社会自发性组织外出打工。1990年,市委、市政府发挥全市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1.15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450万元。1991年,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3.6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1亿元。1992年,加大向外地输出劳务人员力度,以减轻本地就业压力,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务工致富。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5.4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4亿元。1994年,市委、市政府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经济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劳务输出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建设,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从全国8个省、市聘请信息员120余人,在输出劳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输出管理站,形成北京、天津、上海、珠江三角洲、辽东半岛和胶东地区输出基地6处。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12.1万人,实现劳务收入3.5亿元,并有1500余人到俄罗斯、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打工。
1995年,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县(市、区)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制度。全市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9810个,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1.37万个;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14.3万人,实现劳务收入5.1亿元。1996—2000年,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74.5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39亿元。2001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全市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24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4亿元。2002年,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加挂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成立专门科室,负责劳务输出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工作。全市6个县(市、区)、86个乡(镇、街道)均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在县(市、区)驻外机构和乡(镇、街道)、村聘用劳务信息员、用工信息员8000余人,向市外输出劳务人员32.1万人,实现劳务收入24.6亿元。
四、劳动力管理与调配
1985—1989年,全市从农村计划招收农民工3.91万人,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08万人,安置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3.02万人,调动职工1.63万人。1990年,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省计委《关于全面清理、解决计划外用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对地方属和中央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国家劳动计划(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以外使用的各种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在肥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全市清退压缩计划外用工9723人,为计划外用工办理留转手续2.7万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1.05万人,转为合同制工人1.45万人,纳入全民计划管理的临时工2475人。
1991年6月起,市、县(市、区)劳动部门均成立清退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并根据《泰安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三集中”(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的办法,对全市企事业单位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全面清查,至9月底结束。全市清查出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1.75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04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7209人;对用人单位常年性岗位和技术工种岗位使用的3295名农村劳动力进行清退;对临时性、季节性和苦、脏、累、险工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进行登记并发放务工许可证;为补充清退后出现的缺员,招收城镇青年1122人。从农村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和苦、脏、累、险工种的职工5878人,安置国家统一分配的转业、退伍军人和家属、子女1540人,安置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7621人,从省内、外调入969人。1992—1994年,从农村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和苦、脏、累、险工种的职工1.69万人,安置国家统一分配的转业、退伍军人和家属、子女5756人,安置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28万人,调动职工2267人。
1995—1996年,从农村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和苦、脏、累、险工种的职工1.2万人,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3998人,录用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49万人,调动职工854人。1997年,为加强个体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市劳动局选择康平纳纺织有限公司、锦林橡胶有限公司等10家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劳动管理基础的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劳动管理试点。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落实个体私营企业用工主体地位和用工自主权;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招用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全市从农村中招收农民工3100人,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1972人,录用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1.26万人,调动职工546人。1998—2002年,全市调动职工5002人,其中调入2775人,调出988人,同一城镇流动1239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154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5780名,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4289人,转业士官1491人。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5年7月,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开始启动。1996年4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通知》,7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全市再就业工作开始启动。采取行业系统内部调剂、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劳服企业安置等措施,1.6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68.8%。1997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市分级建立再就业基金和进行下岗职工托管试点。全市组织2.44万名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安置下岗职工1.5万人,再就业率61.4%。市政府投资55万元,租用泰山区四海商城三楼营业厅作为再就业商场,安排摊位395个,安置下岗职工500人。
1998年4月,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下岗,做好分流安置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企业科学地实施减员增效,对富余职工积极进行内部转岗分流,对确需安排下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8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就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与发放、促进再就业工作提出要求。同时,在鼓励扶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开垦“四荒”(荒地、荒山、荒滩、荒林)资源等方面,制订和明确优惠政策18项。市政府投资30万元,建成再就业商场——格林商场,安置下岗职工200人。全市企业分流富余职工4.3万人,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297处,组织再就业培训8400人,2.4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62.1%,其中企业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兴办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9874人,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7451人,优势企业吸纳安置2477人,实施资产优化重组安置2058人,清退临时工安置1100人,通过系统调剂、组织劳务输出等形式安置1060人。1999年,市政府成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办公室,并总结推广山东电缆厂等10余个单位内部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创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转岗分流富余职工,全市下岗职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国有和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1.14万人,比当年初减少4000人;指导企业规范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新进中心下岗职工1.23万人,实现再就业1.61万人;帮助企业规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符合条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下岗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全市签订下岗协议的职工1.02万人,占全市下岗职工总量的90.1%。市政府投资10万元在东岳进出口集团建成再就业安置基地,安置下岗职工240人;投资40万元,建成三源家电商城再就业商场,安置下岗职工301人;全市1.5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56.5%。
2000年,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将国有和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并入失业保险保障线,规定企业不再新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安排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全市安置下岗职工1.1万人,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1万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比新增下岗职工多1315人,实现出大于进的目标,再就业率50%。2001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11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以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和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全市有8183名下岗职工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再就业培训8877人,4985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2002年,全市组织2.6万名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有1.2万名实现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利用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微机、烹饪、电气焊等27个工种、专业的转岗技能培训,举办培训班146期,免费培训下岗职工7000人,培训后再就业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