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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干部退(离)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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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干部退(离)休管理
一、退(离)休 1982—1989年,市直各部门自己负责退休干部的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改为离休。1989年11月,市人事局成立退休干部科,统筹管理全市退休干部工作。1990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市办理干部退(离)休2742人,其中市直660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有退(离)休人员1.12万人。1991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给厅局(地专)级以上干部颁发退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事局为市直单位的退休干部颁发退休证。县(市、区)老干部退休证由县(市、区)人事局代为颁发。全市办理干部退(离)休777人。1993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问题的通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时,由各单位填写工人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1995年,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干部到达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199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鼓励机关、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至1999年5月,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671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999年6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将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范围限定在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至年末,办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9人。2000年9月起,开始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鉴定病残程度达到1~4级的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全年办理干部退(离)休236人。200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有离退休人员2.9万人。 二、离退休费 1989年,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将职工月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月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40元提高到60元;职工月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0元。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自1989年10月起增加离退休费,人均月增10.2元。 1991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参加过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1992年,为全市1.4万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人均月增离退休费25.12元。 1993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确定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离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主要按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同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之和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主要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全市1.33万名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离退休费153元。 1995年11月,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原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计增离退休费低于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计增离退休费的,改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计增离退休费。年内为全市5580余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人均月增加13.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是:厅级每月30元,县级每月25元,科级以下每月2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15元。全市为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离退休费20.6元。此后,每两年按照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一次。 1997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仍按1995年的规定,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3338名离退休人员自1997年7月1日起人均月增离退休费20元,3379人自1997年10月1日起人均月增离退休费25.7元。 1999年9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是: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级办事员90元;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9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全市2.27万名离退休人员,自1999年7月1日起人均月增离退休费114.5元,其中东平县人均月增加70元。 2001年2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01年1月起,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是: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级办事员80元;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80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生活费。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是: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级办事员55元;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5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生活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2.57万名离退休人员自2001年1月起人均月增加离退休费100元,2.65万名离退休人员自2001年7月起人均月增加离退休费80元。2002年,为市直机关4439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为12名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办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比例手续。 三、补贴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从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1986年,根据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关于给部分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从1986年12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8元。1988年,根据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从1988年1月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5元。 1990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关于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对1989年9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其中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高于上述标准的,可分别按一个级差的数额发给生活补贴。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离退休时所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生活补贴。为全市1.12万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人均月增加11.69元。1991年,为1.12万名退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人均月增资11.69元。1992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4万名退离休人员调整退离休费,人均月增资47.82元,其中工龄补贴人均25.12元,职务补贴22.7元。1995年12月,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后称原职务补贴),人均月增加到140.28元。1996年,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务增加生活补贴1.62万人,人均月增资95元。 1997年,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的通知》,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现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现行的7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统称为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离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1998年,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将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的7项补助补贴和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的6项补助补贴,分别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和46元;全市将离(退)休人员的补贴36元、保留的开放城市补贴5元、煤气价格补贴6元等3项补助补贴与地方福利补贴125元合并,地方福利补贴统一为172元。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将离退休人员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5年、1997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将离退休人员1985年、1986年、1988年、1990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5年12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为原职务(岗位)补贴。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867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逐一进行简化归并,简化归并后离退休人员地方福利补贴人均月增14元。 四、护理费 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将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均调整为每人每月51元。1993年,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80元。1994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元,提高到70元。1998年,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自1998年7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2000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从2000年6月起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6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00元。2000年12月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及扩大发放护理费范围的通知》,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原未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2001年7月起,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特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360元,一等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90元。2001年9月起,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