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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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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与就业
1985年,全市大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由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和市教育局共同办理,市计委主要负责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调配派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采取“条块结合”“分配、调配和使用单位结合”的办法,省属以上院校毕业生一部分按一定比例由国家、省直接分配,一部分由学校按一定比例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制订建议计划,余下的地市生源的毕业生由地市负责分配。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系统。1987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优先安排重点行业、项目急需人才;充实加强生产第一线和边远山区、湖区、库区等落后地方,对东平县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直接进入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委培、定向生按合同分配。1988年,大中专分配计划编制以计委为主,与教委共同编制,并注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调配计划编制及毕业生派遣以教委为主。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制订的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全市有85%的毕业生分配到县(市、区)工作。 198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1990年,由于处于经济治理整顿期间,毕业生需求量明显下降,毕业生分配出现难分的长线专业与短线专业并存的局面。根据省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择优录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通知》,择优录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高校自费生、电大普通班毕业生411人。1991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面向基层倾斜,分到县(市、区)以下单位不低于90%;优先向重点行业和“八五”重点项目以及“三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输送人才,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定向、委培县(市、区)或单位就业。199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原为“计划分配”),并推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形式落实就业单位。 1994年,由于1992年在国家招生计划外省计划、市计划以及学校自招专科生毕业,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高等医药类毕业生和高等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搞“供需见面”,按计划分配,重点是医疗和教育第一线,其他高校毕业生按“供需见面”落实单位,纳入就业计划,未落实单位的及中专生仍按计划分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计划外专科自费生安置与鼓励自费生到基层工作的规定》,在市计划内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按计划分配。为培养干部、优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选调143名优秀大专自费生到村及乡(镇、办事处)任职。县(市、区)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就业。1995年,从市计划招收的自费生中选调150名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乡镇工作。1996年,本科以上层次、短线专业毕业生主要解决市属企业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用人需要,专科层次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县(市、区)安排,中专毕业生面向生源县(市、区)。 1997年,人事部门主管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教育部门主管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师范类毕业生严格按照学历要求分配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国家任务计划内招收的师范类统分毕业生,由市教委在全市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回定向、委培的县(市、区)就业;国家计划内师范类自费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班师范类毕业生全部纳入全市就业计划,由县(市、区)安排到乡(镇、办事处)中小学任教;严格控制师范类毕业生改行。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置就业;委培生按照委培合同回生源所在县(市、区)安排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纳入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回户口所在县(市、区)就业。市委组织部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派到乡(镇、办事处)及市属企业进行重点培养锻炼的毕业生,纳入全市毕业生就业计划,与其他毕业生同时派遣。1998年,师范类毕业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70%的本科生安排回生源地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不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采取市场机制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继续实施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就业政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 1999年,师范类毕业生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就业,重点充实基层中小学。学校确实安排不了的,毕业生可到其他行业就业,不再补缴或返还其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及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有关费用。毕业生的派遣期适当延长为两年(自毕业之日起计算)。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由指令性安置逐步向政府推荐就业过渡。省优秀毕业生按指令性计划保证优先安置;三峡库区移民性毕业生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本、专科统招、并轨、委培毕业生实行政府推荐就业的办法,将推荐名单印发给用人主管部门或单位,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其他毕业生,除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外,一律派回生源所在县(市、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2000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上安排到小学任教,并重点安排到山区乡(镇、办事处)小学任教。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调控手段实施就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择业。 2001年,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撤销,其职能并入市人才中心市场科(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牌子)。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实行政府推荐就业的办法,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以生源信息形式向用人单位推荐,实行双向选择;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进入人才市场择业。举办“泰安市大中专毕业生双选会”,提供就业岗位1578个,达成就业意向2312个。2002年,举办“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双选会”2次,提供就业岗位3126个,达成就业意向415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