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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 备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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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预 备 役
1980年,境内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按照《兵役法》,县(市、区)兵役机关对35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具备服士兵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进行登记。1985年,全市登记的退伍军人预备役士兵中,近半数是技术兵。 1988年9月始,市兵役机关对转业干部服预备役军官情况进行登记。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将预备役军官职务确定为从排职到正师职,军衔从少尉到少将,师(团)、营、连、排职服役最高年龄分别为55岁、50岁、45岁、40岁。1999—2002年,转业到泰安市的军队干部较多,均按规定办理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