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1091件,审结1104件,再审改判案件567件,维持原判354件。1986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中共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全市法院系统组织141人的专门班子,对1958—1966年判处的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破坏、阶级报复、违法乱纪案件;1958年以前判处的上述案件,本人、家庭提出申诉或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求复查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经过复查又提出申诉或者漏复查的案件;未审结或新发现的落实统战政策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查。全市复查案件5947件,占应复查总数的98.5%,其中维持原判的5662件,改判的259件。1988年,全市法院增设告诉申诉庭,改变过去审判监督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自行审理的模式。至1990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申诉案件3985件,其中刑事申诉占98%,民事经济申诉占2%。刑事申诉维持原判的50%,改判的40.3%;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维持原判的43.8%,改判的30%。
1993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告诉申诉工作从信访接待中解脱出来,逐步纳入审查立案、调处纠纷、接待信访、再审案件、督办督查的统管轨道,实现告诉统管。1997年,告诉申诉庭改为立案庭,各类诉讼、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庭完成,审判庭不得再自立自审,实现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全市法院均设立审判监督庭,专司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分立,形成立审、审执、审监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新型审判管理体制。2002年,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350件,审结353件,改判69件,维持207件。
第五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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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1091件,审结1104件,再审改判案件567件,维持原判354件。1986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中共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审判工作方面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全市法院系统组织141人的专门班子,对1958—1966年判处的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破坏、阶级报复、违法乱纪案件;1958年以前判处的上述案件,本人、家庭提出申诉或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求复查的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经过复查又提出申诉或者漏复查的案件;未审结或新发现的落实统战政策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查。全市复查案件5947件,占应复查总数的98.5%,其中维持原判的5662件,改判的259件。1988年,全市法院增设告诉申诉庭,改变过去审判监督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自行审理的模式。至1990年,全市法院审结各类申诉案件3985件,其中刑事申诉占98%,民事经济申诉占2%。刑事申诉维持原判的50%,改判的40.3%;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维持原判的43.8%,改判的30%。
1993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告诉申诉工作从信访接待中解脱出来,逐步纳入审查立案、调处纠纷、接待信访、再审案件、督办督查的统管轨道,实现告诉统管。1997年,告诉申诉庭改为立案庭,各类诉讼、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庭完成,审判庭不得再自立自审,实现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全市法院均设立审判监督庭,专司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的分立,形成立审、审执、审监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新型审判管理体制。2002年,全市法院受理再审案件350件,审结353件,改判69件,维持20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