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地区中级法院设立执行庭。法院执行的案件由审判庭和执行庭负责执行,审判庭负责一般案件的执行,较复杂的案件移交执行庭。1985—1990年,随着国家每年都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法院经济审判的范围迅速扩大,但由于一些经济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加上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三角债”“连环债”等一些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增加了经济审判的难度,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执行难度大成为经济审判最突出的特点。执行庭执行案件主要为经济和民事案件,案件数量较少,每年30件左右。
1991年,全市开展首次“执行大会战”活动,对因行政干预、被执行人抗拒、逃匿、躲避而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此后每年全市法院均根据情况开展集中执行会战、区域执行会战、行业执行会战、专项执行会战等活动。1992年5—7月,全市法院抽调干警414名组成92个执行组开展执行大会战,执结案件2476件,标的额2437万元,清理积案5批。1994年,审判庭不再担负案件的执行工作,已生效民商事法律文书均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实现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立。1995年6月,全市法院组织巡回执行大队,对受到干预执行不了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执结积案1970件,执结标的额3252万元。
199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会战,接受外地法院所作出的委托执行裁判文书67件。1999年,采取巡回执行、区域执行、公告执行、委托执行等多种方式,初步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协调受理的机制,实现当年收结案平衡,执行积案减少的要求。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把积案带入二十一世纪”的要求,开展交叉、提级执行的百案会战活动,集中执结超执限案件。2001年,全市法院均设立执行局,实行执行工作“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工作机制。2002年3月,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为副县级单位,下设执行一庭和二庭。县(市、区)法院均对执行机构进行相应的改革。
第四节 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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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地区中级法院设立执行庭。法院执行的案件由审判庭和执行庭负责执行,审判庭负责一般案件的执行,较复杂的案件移交执行庭。1985—1990年,随着国家每年都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法院经济审判的范围迅速扩大,但由于一些经济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加上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三角债”“连环债”等一些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增加了经济审判的难度,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执行难度大成为经济审判最突出的特点。执行庭执行案件主要为经济和民事案件,案件数量较少,每年30件左右。
1991年,全市开展首次“执行大会战”活动,对因行政干预、被执行人抗拒、逃匿、躲避而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此后每年全市法院均根据情况开展集中执行会战、区域执行会战、行业执行会战、专项执行会战等活动。1992年5—7月,全市法院抽调干警414名组成92个执行组开展执行大会战,执结案件2476件,标的额2437万元,清理积案5批。1994年,审判庭不再担负案件的执行工作,已生效民商事法律文书均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实现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立。1995年6月,全市法院组织巡回执行大队,对受到干预执行不了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执结积案1970件,执结标的额3252万元。
199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会战,接受外地法院所作出的委托执行裁判文书67件。1999年,采取巡回执行、区域执行、公告执行、委托执行等多种方式,初步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协调受理的机制,实现当年收结案平衡,执行积案减少的要求。200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把积案带入二十一世纪”的要求,开展交叉、提级执行的百案会战活动,集中执结超执限案件。2001年,全市法院均设立执行局,实行执行工作“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工作机制。2002年3月,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为副县级单位,下设执行一庭和二庭。县(市、区)法院均对执行机构进行相应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