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8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8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人民来信来访
1985—1986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控告申诉备案审查上报制度,规定备案范围,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掌握有关信息动态。1988年7月,市、县(市、区)检察院相继成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并规定每月1日、16日为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1991年,根据案件管辖和归口办理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立案251件,移送业务部门处理的143件,转其他机关处理的1082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举分别比上年下降13.1%、19.8%。1993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将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改为举报中心,由隶属反贪污贿赂局改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全市检察机关采取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动群众举报揭发犯罪,受理举报线索961件,其中经济案件线索851件,法纪案件线索110件。反贪污贿赂、法纪部门初查339件,立案12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1995年,全市受理经济案件举报线索1846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731件,立案34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1996年,全市受理举报线索2825件,自侦部门初查892件,立案220件,万元以上大案126件,要案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7万余元。1998年,开展“人民检察为人民”举报宣传活动,受理举报线索2003件。经自侦部门对经济线索筛选初查,立案243件,大案222件,要案2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95万余元。1999年,全市受理举报1936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832件,立案207件。其中大案71件,要案1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54万余元。2000年,市检察院、肥城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2001年6月,全市开展“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为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10月,全市推行首办责任制,在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上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信访案件首办息诉率98%。2002年6月,全市开展以“预防犯罪大家来参与”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现场受理群众举报44件。受理举报线索1501件,初查706件,移送立案15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市、县(市区)检察机关实现举报线索微机化管理,并建立举报线索库,奖励举报人员44人。
二、案件处理
1985年,对6件历史申诉案件进行认真复核,分别写出复查报告,转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1986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725件检察机关作免诉、认定有罪不作处理和在审理中死亡、保外候审未结的案件,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诉案件14件,政治案件11件,“文化大革命”前的31件。经调查核实,纠正冤错案件12件,撤销原免诉决定的10件,不能认定有罪撤销原免诉决定1件,撤销原处理的1件。1987年,全市对60件“六类”(不服不逮捕申诉、不服不起诉申诉、不服免诉申诉、不服法院判决再申诉、上级和检察长交办的控申案件、自己认为需要办理的控申案件)(简称六类案件)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复议,对其中23件不服免诉的纠正21件、驳回2件;对7件不服不起诉的均改为无罪;对7件不服判决再申诉的驳回5件、纠正1件、建议法院复议1件;对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23件口头纠正8件,查清问题后交有关部门处理9件,对4件不服逮捕的作撤案处理,作好息诉维持原决定2件。
1988—1989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六类”案件40件。通过复议,纠正平反冤错案6件,撤销案件5件,建议法院复议4件,驳回8件,作其他处理17件。1990年,立查重婚案8件16人,逮捕2件3人,起诉5件10人,免诉1件2人。法院判刑的2件4人,撤案2件4人。全市立案查处其他各类申诉案件26件,其中“两不一免”(不捕、不诉、免予起诉)案件16件,不服法院判决再申诉案件2件,其他案件8件。1991—1994年,全市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免诉70件,不服逮捕1件,不服不逮捕1件,不服法院判决4件。经复查,改变原处理决定35件,维持原处理决定33件,建议法院复议2件。立案查处重婚案件14件24人,起诉法院11件19人,免诉2件3人,撤案1件2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刑事赔偿办公室,并组成案件复核小组,对1993—1995年检察机关办理的逮捕、不诉、撤案、退还赃款等案件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核查,没有发现错捕或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况。全市办理申诉案件9件,其中“两不一免”申诉案件7件,不服罚没申诉案件2件。经复查,改变原决定4件,维持原决定5件,年末无积案。
1996—1998年,全市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案件46件。经审查,维持原处理决定30件,改变原处理决定11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1件,其中作出不予赔偿决定5件,转法院再审改判无罪1件,检察院与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件,二审改判无罪转中级法院赔偿的2件,检察院作出赔偿和部分返还财产的2件,并支付赔偿金9515.80元。1999年,全市立案复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申请案件71件,维持原处理决定38件,依法纠正原处理决定30件。2000—2001年,全市受理申诉案件88件,立案复查16件。经复查,改变原处理决定6件,维持原处理决定10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4件,给予赔偿2件,不予赔偿2件。2002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部门开展控申积案专项清理工作,清理积案2件,其中撤案1件,维持原处理决定1件;复查其他案件14件,其中维持原决定9件,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处理决定5件;办理刑事赔偿案4件,不予赔偿3件,赔偿1件,赔偿人民币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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