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刑事检察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三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85—1986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第二、三战役中,全市检察机关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严把审查案件的审查、定性、批捕关,坚持防错、防漏,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全市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1514人,批准逮捕1274人,发生错捕3人。1987年,把“七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惯窃、投毒、爆炸)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严、准、快(收案快、审查快、决定批捕快),优先研究,优先办理,对重大特大案件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审查批捕时间平均为2.5天。1988年,参加“反扒窃”“打流窜”“挖团伙”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随到随办,并对89起重大特大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审查批捕时间缩短为2.3天,批捕准确率100%。 1989年,全市检察机关实行侦捕分开、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审查批捕受理自侦部门移送批捕案犯80人,批捕7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犯45人。1992年,以反贪污贿赂斗争为重点,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依法从重从快“两打”并举的方针,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打击“七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市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批捕的案犯971人,批准逮捕899人,分别比上年下降39%、21.4%。 1993—1995年,执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以依法从重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重点,坚持坚决、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全市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299人,其中大要案犯149人。199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755件1183人,批准逮捕665件1027人,提前介入368件563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率100%,平均办案时间由2.5天缩短到1.5天。1997年,全市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线索16件17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2件13人,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件13人。1998年,市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工作实施细则》《立案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完善,审查批捕达到六无(无错捕、无漏捕、无超时限、无捕后撤案、无捕后不诉、无捕后判无罪)目标。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未立案件线索27件27人,初查25件25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件19人,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14件14人。 2000年,全市试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46件250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88件89人,公安机关直接立案158件161人。2001年,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批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实施细则》,坚持适时介入、捕后建议、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200余份。2002年,全市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110件,全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65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5件,提起公诉81件,法院审结78件,均为有罪判决。 二、审查起诉 1985年,全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再加上一个“准”字的指示和省检察院提出的“批捕起诉案件质量不高的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错捕、错诉的案件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一”的要求,起诉案犯60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占100%。198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犯数比1985年上升29%,决定起诉的案犯805人没有错诉、漏诉,免诉质量不高的案件占9.17%,防止错诉12人,追诉漏犯19人。对免诉人员帮教99人,其中表现较好的88人,占88.9%;建立帮教小组38个、综合治理联系点29个。1987—1988年,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开展严厉打击流氓恶势力和“反扒窃、打流窜”等专项斗争。1988年8月,市检察院起诉部门用10天将“齐鲁大盗”张某某一案审结起诉交付审判。1989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制度的精神,市、县(市、区)检察机关自1月1日起实行经济、法纪案件侦诉分开。全市起诉部门配合自侦部门,办理《通告》限期内的经济犯罪案件103件,起诉37件45人,免予起诉66件75人。 1992年,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和政策把关,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8件23人。审查起诉重大团伙犯罪案件13件101人,分别占新收案件的22%和64.7%,平均每件8人,其中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抢劫案占团伙案件的92.3%和95%。1993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杀人、抢劫、强奸、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及时起诉,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市检察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54件142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9.4%和20.2%,其中审查起诉重大团伙犯罪案件15件99人。全市通过审查起诉,防止错诉19件23人,追诉漏罪16条,向公安、法院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建议8份,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 1994年,根据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力度的指示,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快审查、快起诉,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全市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572件100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63件757人,分别占审结案件的95.1%和89.7%;免予起诉16件64人,分别占审结案件3.3%和7.6%,其中市检察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67件154人,比上年分别增加24%和8.45%,提起公诉56件119人,免诉11人,不诉3人。全市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各类经济案件142件163人,提起公诉63件76人,其中重特大案犯51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1995年,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全市受理自侦部门移送案件344件381人,其中贪污贿赂等案件254件273人,占受理移送案件数的73.83%和71.65%,各类渎职侵权案件90件108人。审查后,决定起诉贪污贿赂等案件156件169人,渎职侵权案件17件23人;免予起诉贪污贿赂等案件57件59人,渎职侵权案件62件76人,免诉率分别为8.57%和7.52%。 1996年,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发挥审查起诉在“严打”斗争和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全市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数和人数分别比上年上升19.8%和0.8%,决定提起公诉比上年上升30.9%和19.2%。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大要案114件114人,其中三机关一部门贪污贿赂案件40件40人,占受理贪污贿赂案件总件数的61.62%。1997年1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免予起诉制度取消。全市检察机关突出依法规范办案和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改变侦查部门定性案件26件,追诉漏罪24条,追诉漏犯10人,防止错诉22件29人。 1998年,全市检察机关继续坚持“两打”方针,把稳定大局服务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宁阳县检察院办理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漏诉主犯李妻刘某某,追诉后刘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1999年,积极推行检察改革,全市选聘主诉检察官25名,在全省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4—12月平均办案时限比1—3月缩短6天,主诉检察官独立决定起诉案件占90%,追诉漏犯56人,追诉漏罪43条。 2000年,试行庭前证据开示、不诉案件公开听证、量刑建议等改革举措,制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办法,修订完善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全市起诉结案率98.6%,有罪判决率100%,不诉率0.22%,追诉公安机关遗漏犯罪嫌疑人48人,追诉漏罪81条,书面纠正侦查审判机关违法28次。2001年,试行起诉引导侦查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办案新机制,参与指导侦查部门办案613件,案件退查率由上年的21.6%下降到7.9%。试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办理案件113件。2002年,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切入点,全市追诉漏犯41人、漏罪93条,提起抗诉2件2人,书面纠正公安、法院违法14件次,改变侦查部门案件定性89件104人。 三、出庭公诉 1985年,在“严打”第二、三战役的斗争中,全市检察机关起诉案件派员出庭率98.6%,发表公诉词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88%。1987—1988年,全市检察机关出庭发表公诉词501篇,出庭率100%,向法院提起抗诉案件7件19人,法院改判3件10人,抗诉成功率50%。1989—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为贪污贿赂大要案出庭15次,刑事案件出庭731次,发表公诉词729篇,提起抗诉案件7件7人,法院改判4件4人,抗诉成功率57.1%。1995—1996年,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案件1104次,出庭支持公诉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83次,发表公诉词1386篇,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法院有罪判决率100%;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法院有罪判决率98.9%,对法院判无罪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4件4人。1997年,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庭审方式实现由法官主导庭审向控辩式的改革。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金某等13名被告人的流氓团伙案,公诉人庭前周密准备、预测答辩,从容应对被告人翻供和无理辩解,针锋相对地反驳15名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该团伙主犯金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1999年,全市检察机关同法院协调推行适用简易程序,规范诉审机制,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51件,占一审案件的23.3%。全市主诉检察官一审出庭555次,占出庭公诉案件的90%。2000年,全市主诉检察官一审出庭510次,二审出庭3次,提起提请抗诉2件2人,改判1件1人。2001年,全市主诉检察官一审出庭767次,二审出庭3次,适用简易程序审182次,法院有罪判决率100%。2002年3月,市、县(市、区)检察机关起诉处、科分别改名为公诉处、科。全市对提起公诉的260件321人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采纳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