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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编〓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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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编〓公安〓司法
1984年3月,中共泰安地委政法领导小组改为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县(市)均相继设立政法委员会。1985年,市委、市政府制订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确立“一城”(泰城)、“两线”(京沪铁路、104国道沿线)、“三大片”(新泰、莱芜、肥城三个矿区)为工作重点,并在全市开始实施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法制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模化、系统化、正规化。1987年,全市乡镇政法组织全部实现一乡一处派出所、一处法庭、一名司法助理员、一处法律服务站。1988年,全市法院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检察机关建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负责对经济犯罪、法纪犯罪案件举报的受理,并开展以打击流窜、盗窃、流氓滋事、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 1990年起,为检查、督促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化,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治理达标考核活动。市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考核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推广郊区开展区域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1991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开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1992年,市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县(市、区)和综治委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均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市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不服法院判决的民事行政申诉案案件的受理和抗诉工作。1995年,市、县(市、区)均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1996年,全市实施“预防经济犯罪疫苗工程”,并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新泰市“地企共建”经验在全国推广。1997年,全市公安系统110报警服务台全部开通运行。1998年,市综治委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发生盗窃案件的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20个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进行责任查究,对107个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给52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1999年,全市政法系统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单位)活动,检察机关推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开通。2000年,市综治委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在城区健全“三级巡逻、重点监控、民警包片、基层创安”的防控体系建设,在农村健全“普法教育、纠纷调解、治安巡逻、联动堵控、治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防范机制建设。2001年5月,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全市社会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制普及率为75%。至2002年,全市共表彰“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146个、“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12人;表彰见义勇为先进集体28个、先进分子239人,发放奖金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