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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政府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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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政府法制监督
1989年7月,市政府法制处成立。市政府在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植树绿化、矿产管理、安全生产等6个方面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1991年,市政府印发通知,把1032件法律、法规、规章对口落实到90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1993年,开展对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减轻农民负担、环境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1995年,开展对农民负担、城市规划、泰山建设、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执法检查。1996年,开展对档案法、教育法、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997年,对市直170个部门和单位进行清理,确认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57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7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18个,具有行政执法权资格而无行政处罚权的单位15个。1999年起,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2000年,组织对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2001年,开展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和申领工作。2002年,为3100名执法人员办理执法证件。组织进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制度改革,62个单位1101项行政审批项目中,保留621项,其中,审批事项197项,核准事项142项,审核事项204项,备案事项7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