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对郊区、泰山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进行检查,就个别地方乱批滥占耕地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处理。1986—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严格依法管好土地,坚决刹住乱占耕地歪风”。其间,市政府处理违法占地单位6.06万个,退还耕地46.87公顷,罚款313万元,补办用地手续5.66万件。
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于1989年完成泮河上游20个污染大户治理,今后所有新上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否则不准投产,两年内解决泮河沿岸污染严重的5个行政村人畜饮水问题。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加速改造工业窑炉,大力推广型煤,改变燃料结构,加强司炉人员培训。1990—1991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路难、乱设卡、滥收费以及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尽快出台《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有限土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解决山区人畜吃水问题的决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用3~5年时间,彻底解决297个村、14.4万人吃水问题。
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农业科技队伍,确保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网络不断,经费不减”。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责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一起非法拘禁、殴打市人大代表案件。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城市环境治理进行检查,督促市政府加快对泰城 河、东湖、五马湖的污染治理及泰山景区乱埋坟头的治理。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9次,提出意见和建议48条。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投标招标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严格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事,切实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做好以侨引侨、以侨引资工作。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16次,要求市政府依法搞好劳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抓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市政府关停18家5000吨以下小造纸厂。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加快企业污染治理、黄前水库水源地保护,岱庙配天门、仁安门两侧科技展厅搬迁工作。本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泰汶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每年两次跟踪报道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
1998—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建议140余条,督促市政府采取措施将占用文物的单位迁出,修复岱庙唐槐院、灵应宫和泰山三阳观、五贤祠以及泰山后石坞的青云庵。2000—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宗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80余条。责成市政府处理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案件以及个别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问题,要求市政府按时发放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加快电网改造,减少城乡群众用电费用;认真落实宗教政策,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建议32条。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执行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第一节〓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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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对郊区、泰山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进行检查,就个别地方乱批滥占耕地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处理。1986—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严格依法管好土地,坚决刹住乱占耕地歪风”。其间,市政府处理违法占地单位6.06万个,退还耕地46.87公顷,罚款313万元,补办用地手续5.66万件。
1988年,市人大常委会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于1989年完成泮河上游20个污染大户治理,今后所有新上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否则不准投产,两年内解决泮河沿岸污染严重的5个行政村人畜饮水问题。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加速改造工业窑炉,大力推广型煤,改变燃料结构,加强司炉人员培训。1990—1991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路难、乱设卡、滥收费以及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加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尽快出台《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有限土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解决山区人畜吃水问题的决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用3~5年时间,彻底解决297个村、14.4万人吃水问题。
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农业科技队伍,确保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网络不断,经费不减”。市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责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一起非法拘禁、殴打市人大代表案件。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城市环境治理进行检查,督促市政府加快对泰城 河、东湖、五马湖的污染治理及泰山景区乱埋坟头的治理。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9次,提出意见和建议48条。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投标招标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严格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事,切实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做好以侨引侨、以侨引资工作。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16次,要求市政府依法搞好劳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抓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市政府关停18家5000吨以下小造纸厂。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市政府加快企业污染治理、黄前水库水源地保护,岱庙配天门、仁安门两侧科技展厅搬迁工作。本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泰汶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每年两次跟踪报道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
1998—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建议140余条,督促市政府采取措施将占用文物的单位迁出,修复岱庙唐槐院、灵应宫和泰山三阳观、五贤祠以及泰山后石坞的青云庵。2000—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宗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80余条。责成市政府处理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案件以及个别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问题,要求市政府按时发放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加快电网改造,减少城乡群众用电费用;认真落实宗教政策,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建议32条。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执行工作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