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常委会制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规定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向被任命的干部颁发任命书并提出希望和要求。1998年,常委会修改通过《人事任免及监督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任免责任,规范任免程序。至2002年底,常委会先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221名。其中:
1986年10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接受宋法棠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崔建文为市政府代理市长。
1987年9月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张义国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0年2月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接受曲进贤、张敬茂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1年2月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接受张海涛辞去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周兴礼副主任职务;推选薛允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1991年7月1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接受胡建学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张敬茂为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1991年9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任命李主其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2年9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决定任命张北英、孔利民为市政府副市长;接受张仁敬、宋广吉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2年10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决定任命李正明、刘仁安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2年11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定任命张知平、乔善泉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3年1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接受张敬茂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张知平为市政府代理市长,于连荣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3年3月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决定任命张北英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4年4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任命于永旭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4年12月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任命李镭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5年3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任命孙承志、王震为市政府副市长,撤销孔利民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6年3月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任命赵树丛、赵一民为市政府副市长。决定免去于永旭、李镭市政府副市长职务。撤销乔善泉、刘仁安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7年1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接受曲进贤辞去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1997年12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接受张知平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赵树丛为市政府代理市长。
1998年7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定任命白玉翠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9年1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树丛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任命鲍志强为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1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接受鲍志强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仲崇高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张伟祥辞去市中级法院院长职务。决定任命耿文清为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任命高峰岭为市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
2001年3月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决定接受安海军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2002年12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决定接受耿文清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贾学英为市政府代理市长,任命李同道为市政府副市长。
第三节〓人事任免
视图
1986年,常委会制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规定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向被任命的干部颁发任命书并提出希望和要求。1998年,常委会修改通过《人事任免及监督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任免责任,规范任免程序。至2002年底,常委会先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1221名。其中:
1986年10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接受宋法棠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崔建文为市政府代理市长。
1987年9月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任命张义国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0年2月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接受曲进贤、张敬茂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1年2月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接受张海涛辞去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周兴礼副主任职务;推选薛允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1991年7月1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接受胡建学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张敬茂为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1991年9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决定任命李主其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2年9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决定任命张北英、孔利民为市政府副市长;接受张仁敬、宋广吉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2年10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决定任命李正明、刘仁安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2年11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决定任命张知平、乔善泉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3年1月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接受张敬茂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张知平为市政府代理市长,于连荣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3年3月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决定任命张北英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4年4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任命于永旭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4年12月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任命李镭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5年3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任命孙承志、王震为市政府副市长,撤销孔利民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6年3月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任命赵树丛、赵一民为市政府副市长。决定免去于永旭、李镭市政府副市长职务。撤销乔善泉、刘仁安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1997年1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接受曲进贤辞去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1997年12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接受张知平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赵树丛为市政府代理市长。
1998年7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定任命白玉翠为市政府副市长。
1999年1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树丛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任命鲍志强为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1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接受鲍志强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仲崇高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张伟祥辞去市中级法院院长职务。决定任命耿文清为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任命高峰岭为市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
2001年3月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决定接受安海军辞去市政府副市长职务。
2002年12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决定接受耿文清辞去市政府市长职务,决定贾学英为市政府代理市长,任命李同道为市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