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1994年,根据市政府《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对各单位所占用的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严格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格式编制国有资产报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1995年,针对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多数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全、严重亏损等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对事业单位经营实体进行调查,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并督促全市事业单位从资金和人员上理顺主办单位与其实体的关系,使实体运作向规范化迈进。
1996年,市政府制订《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财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见》,要求撤、并、转单位编制财产清查表,由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防止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侵蚀国有资产。
1997年,市国资局制定《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员试行办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针对用房贫富不均、产权管理意识不强、建房资金来源不尽合理等问题,合理调剂现有办公用房,严格房屋购建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1998年,发挥市国资部门优势,参与有关单位专项设备购置拨款的考察论证,参与研究制定闲置资产调剂使用办法,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汽车等固定资产,由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调拨手续,并收回旧车,以备调剂使用,从国有资产源头抓起,逐步形成涵盖“投入、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模式。
2001年11月,市政府办公地点西迁,市直53个行政事业单位迁入新市政大楼办公。2002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局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大楼内各单位实物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的报告》,将市政大楼各单位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后,委托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规定今后各单位资产调拨、处置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事项,均要按规定权限分别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局审批。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对市政大楼各部门实物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建档。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数额越来越大。多年来,因疏于管理,致使大量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甚至流失。1995年,贯彻国家国有资产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国资局会同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查处非转经资产初始投资1.2亿元,收益总额1513万元。1997年,建立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档案,并要求各单位认真整改,补办规范有关审批手续。为防止前清后乱,市国资局与工商部门商定,凡事业单位搞经营无国资部门《非转经资产审批表》不予登记,使非转经资产管理形成“有序、有数、有章可寻”的管理格局。全市组织一次非转经资产检查,通过“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一步规范非转经资产管理,市直重点检查149户,查处未履行非转经资产手续项目64个,非转经资产初始投资额3046万元,应补交占用费96万元,收缴入库占用费及罚款65万元。1998年之后,非转经资产监督管理的重点转向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投资的规范操作与营运。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989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后,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相继发文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报损、冲减核销国家基金的都必须按规定报国资管理部门核批。1990年,市国资局制订《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国家基金报损、冲减核销申报表》,对国有资产处置严格规范审批程序。1997年,市国资局对全市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自行处置资产890万元,处置收入122万元,并与财政、工商、交警等部门联合印发《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车辆、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大型设备、车辆出售必须通过评估,然后以评估价作底价进行公开拍卖,使资产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2001年,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实行改革,市国资委重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入及处置行为的监管,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后勤服务改革期间对国有资产暂停处置的通知》,从制度上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2002年,进一步加强对腾空院落及闲置公有住房处置的管理,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公有住房处置管理意见》,规定市直行政机关属非集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处置收入要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对单位要求用处置公有住房收入归还新建住房欠款的,要经国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核实后,予以拨付。共处置房产近100处,处置收益300万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1995年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停留在收集、汇总报表上。1995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制订《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的通知》,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1996年1月,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建立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2001年,由于机构改革,财政部停止对2000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亦随之中断。2002年,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恢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市国资办(局)组织对全市200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范围为2001年底前经批准成立的国家行政党团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不包括乡镇)。至2002年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651个,登记国有资产总额55.8亿元,形成个个有档案、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和专用仪器设备增减记录完整、批准手续完备的产权管理模式。
第三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
视图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1994年,根据市政府《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对各单位所占用的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严格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格式编制国有资产报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1995年,针对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多数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全、严重亏损等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对事业单位经营实体进行调查,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并督促全市事业单位从资金和人员上理顺主办单位与其实体的关系,使实体运作向规范化迈进。
1996年,市政府制订《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财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见》,要求撤、并、转单位编制财产清查表,由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防止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侵蚀国有资产。
1997年,市国资局制定《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员试行办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针对用房贫富不均、产权管理意识不强、建房资金来源不尽合理等问题,合理调剂现有办公用房,严格房屋购建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1998年,发挥市国资部门优势,参与有关单位专项设备购置拨款的考察论证,参与研究制定闲置资产调剂使用办法,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汽车等固定资产,由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调拨手续,并收回旧车,以备调剂使用,从国有资产源头抓起,逐步形成涵盖“投入、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模式。
2001年11月,市政府办公地点西迁,市直53个行政事业单位迁入新市政大楼办公。2002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局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大楼内各单位实物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的报告》,将市政大楼各单位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后,委托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规定今后各单位资产调拨、处置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事项,均要按规定权限分别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局审批。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对市政大楼各部门实物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建档。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数额越来越大。多年来,因疏于管理,致使大量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甚至流失。1995年,贯彻国家国有资产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国资局会同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查处非转经资产初始投资1.2亿元,收益总额1513万元。1997年,建立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档案,并要求各单位认真整改,补办规范有关审批手续。为防止前清后乱,市国资局与工商部门商定,凡事业单位搞经营无国资部门《非转经资产审批表》不予登记,使非转经资产管理形成“有序、有数、有章可寻”的管理格局。全市组织一次非转经资产检查,通过“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一步规范非转经资产管理,市直重点检查149户,查处未履行非转经资产手续项目64个,非转经资产初始投资额3046万元,应补交占用费96万元,收缴入库占用费及罚款65万元。1998年之后,非转经资产监督管理的重点转向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投资的规范操作与营运。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1989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后,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相继发文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报损、冲减核销国家基金的都必须按规定报国资管理部门核批。1990年,市国资局制订《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国家基金报损、冲减核销申报表》,对国有资产处置严格规范审批程序。1997年,市国资局对全市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自行处置资产890万元,处置收入122万元,并与财政、工商、交警等部门联合印发《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车辆、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大型设备、车辆出售必须通过评估,然后以评估价作底价进行公开拍卖,使资产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2001年,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实行改革,市国资委重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入及处置行为的监管,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后勤服务改革期间对国有资产暂停处置的通知》,从制度上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2002年,进一步加强对腾空院落及闲置公有住房处置的管理,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公有住房处置管理意见》,规定市直行政机关属非集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处置收入要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对单位要求用处置公有住房收入归还新建住房欠款的,要经国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核实后,予以拨付。共处置房产近100处,处置收益300万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1995年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停留在收集、汇总报表上。1995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制订《泰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登记的通知》,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1996年1月,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建立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2001年,由于机构改革,财政部停止对2000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亦随之中断。2002年,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恢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市国资办(局)组织对全市2001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范围为2001年底前经批准成立的国家行政党团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不包括乡镇)。至2002年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651个,登记国有资产总额55.8亿元,形成个个有档案、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和专用仪器设备增减记录完整、批准手续完备的产权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