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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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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质量监督
一、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 1987年,全市建立专业质量检验机构7个,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59人。国家质检总局抽查全市14个企业17个样品,合格14个,合格率82.35%;省抽查55个企业66个样品,合格41个,合格率62.12%。1989年,在坚持“生产”“流通”并举的同时,国家抽查全市10个企业13个样品,合格率92%,比1988年提高6.29%;省抽查全市59个企业69个样品,合格率85.5%,比1988年降低2.56%。1990年,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把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纳入计划管理,市标准计量局组织53人,分成11个检查组,对70个国营、集体经销单位进行检查,抽样92个,合格率占35.9%,不合格率35.9%,劣质率28.2%。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对不合格商品予以取缔,劣质予以没收或退货。没收旅游鞋400余双,退回福建兴华服装鞋帽厂25.5号旅游鞋500双。查处劣质眼镜600余付,劣质眼镜片2000余片,全部予以销毁。1994年,对碳酸饮料、水泥产品实行国家统检,共检查37个水泥企业37种产品,合格32种,合格率86.49%;检查4个碳酸饮料企业4种产品,合格3种;并责令企业限期完善质保体系,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1995年,对国家技术监督局直接控制的7种商品(米、面、油、盐、酱油、熟肉制品、乳粉)进行检查,抽查经营8种商品商店1594个,合格率79%。1998年,国家、省、市三级技术监督机构抽查全市1059个企业1325种产品,合格率87.3%。2000年,编制全市统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将全市2400余个企业1万多批次产品,按7个质检机构检验能力进行科学划分。加大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监督检查力度,2001年,在全省率先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凡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缺陷的,强令生产、销售单位限期追回已售出的产品,做技术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2002年,对复混(合)肥产品的定检工作实行抽检分离制度,将检查过程中抽样和检验两个关键环节分离开来,交由两个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分别执行。共抽检3427批次,合格3197批次,合格率占93.3%。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开展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活动。全市对辖区内1262家企业进行调查,对780个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合格率69%。2002年,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正式启动。该项制度按照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单位不得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品;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取得生产许可证且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须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能进入市场。新泰市新汶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泰安经纬油脂有限公司、山东恒洁面粉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全市率先获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首批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9月,全市7家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相应食品的验证考核,获得相应食品的质量安全检验资格,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初步建立。 三、产品评优 1985年,市标准计量局增设标准化质量管理科,指导企业开展评优活动。全市上报评优产品28种,有17种获省优。1987年,全市70个企业94个产品获优质称号,其中国家银质奖2个。1990年,全市上报产品共获国家银质奖4个,部优53个,省优181个。1992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全市停止产品评优活动。2002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泰安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规划(2002—2005)的通知》,对原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的28家企业上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确认为名牌产品,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