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资源管理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资源管理


一、权属管理
市内矿业权管理,主要通过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简称“两证”)的发放、换证等工作实施。2001年,全市改革矿业权使用制度,对采矿权、探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两证”发放〓1987年前,市内矿山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个体矿山企业多无采矿许可证,造成非法采矿现象严重。1989年,先后对113处乡(镇)所属矿山企业进行审核,颁发省采矿许可证。县(市、区)政府根据各乡镇矿山企业矿区示意图发布公告,埋设界桩。1990年,全市共颁发、补发采矿许可证1116个,市内矿产资源开发开始纳入管理轨道。1992年,对市内河沙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划定开采区160个,对96处沙场颁发采矿许可证,使全市1227家采矿企业全部持证营业。1992年后,市内矿产业空前活跃,无证开采的现象相伴而生。1994年,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146个乡镇所属矿山企业发、换采矿许可证540个,埋设地面标志2000余个。省地质矿产局为市内地质勘查单位颁发勘查许可证24个。此后,发证、换证工作每年进行,无证采矿的现象基本杜绝。1998年,贯彻实施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市内矿业权管理力度加大,换发“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全市对160个国有、集体采矿企业和18个地勘项目重新登记、换证。矿山企业、地质勘查部门持证率100%。
2000年,各级矿管机构整顿矿业秩序,关闭规模小、破坏资源大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持有率100%。
2001年,对辖区内8家地质勘查施工队伍的27个项目实施检查。按投资渠道划分,属国家投资的4个,省直管理的1个,市直管理的2个,地勘单位自筹的20个;按矿种划分,金矿10个,石膏矿11个,铁矿2个,煤矿1个,石灰石矿1个,其他矿2个。检查表明,勘查许可证持有率100%,未出现非法勘查现象。2002年,全市登记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各类勘查项目共43个,其中国家级矿项目3个、地方矿项目4个,市场项目36个。经对地勘单位、施工项目进行抽查,未发现违法施工、无证施工、越界越矿施工现象。
矿业权使用制度改革〓2001年,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停止一切方式无偿授予采矿权。凡新申请开办矿山,均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采矿权;登记到期,要求延续采矿许可证期限的矿山企业,须审查其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及处置,凡未按新规定完善资料的,一律不予审批。11月,宁阳县敲响全市采矿权拍卖第一槌,对宁阳镇张陈临邑沙场进行公开拍卖,28万元起价,35.6万元成交。
2002年,按照《泰安市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的要求,全市界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重点矿种规模开采标准,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比上年提高1.33%。全面开展以砂石资源为主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全市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河沙采矿权5处,获得价款627.6万元;挂牌出让花岗石等采矿权72处,收取价款93.51万元。完成省级矿费项目——宁阳县彩石庄地质金矿普查招标工作;完成煤炭采矿权价款处置2处,获得价款2550万元;出售石膏采矿权1处,获得价款350万元;对新汶、肥城两个矿业集团所属2处国有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作了合理处置,转入国家资本金2.2亿元;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应延续登记的59家矿山企业和5家公开进行拍卖的资源储量依法作了认定。
二、年检与“三率”指标考核
1990年,按照《山东省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市849家矿山企业(包括《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领取采矿许可证、埋桩、公告等10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共处理资源纠纷24起,对违章的142家企业提出整改建议900余条,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226个。1992年,采取企业自检与矿管部门抽检相结合,全市1227个采矿企业进行自查,矿管部门对其中274个企业抽查。结果表明,合格企业占92.7%。1994年,年检中查处29起违法采矿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现场监督整改,对11处危及大矿安全的矿井,强制堵塞其越界开采巷道。
1997年,市内共有矿山企业1036家,年检认定合格1029家,不合格7家。1999年,根据《山东省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管理规定》,市内对1998年度煤炭、石膏等矿山企业进行“三率”指标审核,执行情况较好的企业占90%。通过整顿秩序,2000年,全市矿山企业减少到627家。年检抽检国有矿山企业21家,合格率97%;抽检集体镇办矿山企业165家,合格率97.7%;抽检其他采矿企业213家,合格率94.2%。经对1999年度“三率”指标考核,在310个矿山企业中,执行情况较好的企业占95%,比1998年度提高5%。
2002年,对市内327个矿山企业进行2001年度“三率”审查复核,执行情况较好的企业占96%。全市共有矿山企业585家。其中,国有企业32家,集体采矿企业157家,股份合作制矿山企业17家,私营合作和其他采矿企业379家。全市矿产企业年检合格率达98.1%。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市地质矿产局对市内乡镇集体、个体矿山企业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一般以矿产品现价销售收入总额为基数乘以该矿产品收费比率,为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款额。煤炭、铁矿(含铁60%以下)、自然硫等矿种收费比率为2%;铁矿(含铁60%以上)、石膏、大理石、地热等矿种收费比率为3%;砂金、花岗石、饰面材料等矿种收费比率为4%。所收矿产资源补偿费,65%留县(市、区)矿管部门,25%缴市局,10%缴省局。各级矿管部门分别将提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的20%作为预算收入缴同级财政。全市共征收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105万元。
1990年,市政府印发《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地方国营矿山企业及新汶、肥城矿务局所属各矿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的煤炭。全年共征收地方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347万元,比1989年增加242万元,上交省55万元。为加强矿山企业生产、销售管理,统一使用泰安市矿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和矿产品发货单,作为市内矿山企业生产、销售矿产品的合法单据。1991年,市矿产、财政、物价三个部门联合进行检查,矿产品统一发票使用率9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90%。因市内煤炭业受国家价格政策性调整,亏损严重,全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50万元,比1990年减少197万元;上缴市财政37.5万元。
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标准由矿产品现价销售收入总额为基数乘以该矿产品收费比率,调整为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补偿费费率再乘以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煤炭为1%;铁、石膏、自然硫、钾盐、建筑用沙、砖瓦用粘土等为2%;矿泉水、金等为4%。按照省里要求,自同年第三季度始,市内征收范围扩大到驻泰省以上企业。1995年,全市共收缴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1316万元。其中,市以下企业征收327万元,省以上企业征收989万元;追缴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13.2万元。1999年,市内各类矿山企业基本做到自觉申报、按时缴纳。全市共收缴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1536万元,比省下达的计划指标超出636万元。
2001年,煤炭、石膏等矿种供销市场好转,销售价格回升,市内矿山企业效益良好。2002年,全市收缴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2435.1万元,比2001年增收428.05万元,比省下达的计划指标超出93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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