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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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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行政执法
1986年9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全市开展1982年以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1987年,市土地管理局内设法规监察科,负责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至年底,清查工作结束,市内共查处1982—1986年非农业建设违法占地单位(户)6.06万个,占地面积3222公顷,其中耕地1878公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进行处理,共罚款313万元,责令退地面积46.8公顷,其中耕地37公顷;强行拆除房屋1556.95平方米,围墙1.56万米;没收土地0.5公顷,房屋1309平方米;5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990年,全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成1.8万人清理队伍,逐级、逐单位、逐户开展清理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行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11.18万宗,违法占地面积1733公顷。其中,属于1982—1986年漏查的7.2万宗,占地673公顷。1992年,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清理8656宗,面积1203.5公顷;查处违法用地236宗,面积164公顷,其中越权批地185宗,面积111公顷;违法占地51宗,面积53公顷。经查处,补办用地手续115宗,面积95.8公顷;退回土地105宗,面积57公顷。全市首家土地巡回法庭在肥城县土地管理局挂牌办公,至1994年,县(市、区)均成立土地巡回法庭。全市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45宗,面积17.07公顷;拆除违法建房7588.8平方米。土地案件立案率、结案率98%。1995年,市及县(市、区)全部建立法规监察科及部分执法监察大队,乡镇配备专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各级土地管理执法部门全部建立土地巡回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等制度。1998年,土地执法部门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共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40宗。1999年,实施新的土地管理法。市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成立,负责指导全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和查处辖区内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年内开展土地非法交易大清查,发现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占地997宗,面积325.82公顷;利用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977宗,面积329.1公顷,交易额538.77万元;利用划拨土地非法交易的688宗,面积77.35公顷,交易额3222.21万元;闲置土地124宗,闲置面积2197.3公顷。至年底,处理592宗,罚款156.8万元。 2000年,全市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496宗,面积180公顷。新泰、肥城、东平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土地执法模范县”,12个乡镇被省厅评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2001年,市国土资源局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试点单位。2002年,土地执法突出以主要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各类经济园区等为重点,开展四季巡回检查。市内立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486宗,面积572公顷。其中,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172宗,面积23.4公顷;未经批准占地567宗,面积92.5公顷。拆除建筑物4.02万平方米;没收建筑物212.6平方米;收回土地18公顷;罚款852.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4件;党纪处分4人。其中,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92宗,面积21.4公顷,收取各种费金210万元,罚款80万元,拆除房屋45间、650平方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