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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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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土地管理
1982年以前,泰安地区土地管理工作以行政管理为主。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审批不规范,乱占耕地现象严重。1982年后,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形式逐步过渡到行政、经济、法制综合管理。1986年,市农牧局土地管理科升格为土地管理办公室,副县级单位。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在全市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1987年1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由市政府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由县市区政府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市、区)政府批准。9月,市土地管理局成立,正县级单位。1989年,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开发利用土地暂行办法》,全市土地开发复垦、建设用地实行规范化管理。1991年,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农村村民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土地使用权。市委、市政府做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加强城区土地、“农转非”村庄剩余土地、风景区土地和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巩固和完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1998年9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统一征地、统一供地暂行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泰城的统一征地和统一供地工作,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供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1999年1月,贯彻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的,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由县(市)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政府备案;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由市政府批准。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由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符合规定限额的宅基地。 2001年,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等12个配套规章文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可实行划拨供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行有偿使用。省国土资源厅把泰安市列为全省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市政府批准建立市国土资源市场。县(市、区)相继开展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2002年,县(市、区)先后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地租征收处,开展收购储备土地和地租征收工作。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泰安市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在泰安市区开展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等文件,年底,全市拥有土地总面积77.62万公顷,人均土地0.14公顷。耕地面积35.46万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45.7%,全市人均耕地0.06公顷,农民人均耕地0.09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