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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价格调节基金和成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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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价格调节基金和成本调查
一、价格调节基金   基金设立与征收〓1990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泰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决定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1994年,由于物价上涨过快,通货膨胀加剧的原因,市政府印发《关于菜篮子工程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1995年1月,市物价局正式成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专管该项工作。 1996年,市政府制定新的《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从下列渠道予以征收:城区内的各类宾馆、旅店(社)、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接待服务单位,按客房、会议室营业收入的3%;饭店、餐厅、酒吧以及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录像放映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建筑、安装、装饰企业(包括外地来泰施工企业),按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其中建设单位缴纳0.5‰,施工企业交纳0.5‰;驻泰铁路、邮电、电力、石油、烟草、医药、金融业、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0.1%;社会运输业(含汽修、车辆配件)、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经营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5%;商业、供销、物资、外贸、农机等企业批发业务按其收入的0.5‰;零售业务按其收入的1‰;从事广告、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服务的单位、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按其收费额的1%征收。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年增收入的3%征收。同时规定,部分行业由以下单位予以代征: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室内外装修单位,分别由市建委和市室内装饰管理处代征;交通运输、汽车、车辆配件经营企业,由市交通局代征;文化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代征。市物价局全局动员、任务到科,采取征收与各项业务开展紧密结合,单位缴纳和上门收取相结合,同时相继建立登记和检查制度、对代征单位的征收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制度以及办理收费人员注册登记、审查发证制度等,并实行统一印发票据,季度统一对账,对征收实施规范化管理。 基金使用与管理〓1996年,针对市场物价上涨过快、主要副食品价格过高的原因,市政府对粮食、猪肉、鸡蛋、蔬菜实行限价和差价控制的调控措施,对执行政府限价措施的粮食、猪肉经营单位拨付补贴款36万余元。1997、1999、2001年,分别对市食品公司肉类批发市场、瓜菜批发市场、蔬菜生产基地、奶制品生产企业、南关市场、泰山瓜果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中心等项目投入200多万元,帮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调整产品结构,平抑市场价格,调节市场供求。 二、成本调查 1985年,市内承担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56个品种的调查任务,因制定商品价格的权限多集中在省以上机关,市里主要提供基本的生产商品成本调查资料,供省以上制定价格服务。 1987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查1987年农产品生产成本用工计价的通知》,全市确定每个标准劳动日为2元。1988年,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副食品生产逐步从农民家庭副业中独立出来,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产业。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副食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全市对牛、羊、猪、鸡、奶、蛋、淡水鱼等副食品及12种大宗蔬菜的生产成本与收益进行调查;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落实农产品成本调查误工补贴经费的通知》,全市调查点的误工补贴标准由每月8元增至10元,纳入财政预算。1989年,全市推行《山东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评比试行办法》,成本调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1990年,全市成本调查工价调整为种植业、饲养业每天2.6元,淡水养殖及捕捞3.64元,集体和个体营林3.9元。 1991年8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城市调查队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按照《山东省工业品成本调查品种及企业目录》,开展涉及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烟草、机械、医药、煤炭、丝绸、粮食等10个行业59个品种的成本调查工作。全市种植业、饲养业日统一工价由2.6元调整为2.8元。 1995年,贯彻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修订全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等问题的通知》,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调整为小麦、玉米、地瓜、花生、金帅苹果、桑蚕茧、大白菜、生猪等8种,同时相应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点,使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的结构和分布趋于合理。2002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印发《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品种目录的通知》,主要农产品调查为: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桑蚕茧、地瓜干、大白菜、散养生猪等8个品种,并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4类11种、农副产品销售价格6类61种、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6类32种、服务价格4类20种实施价格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