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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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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价格鉴证
1992年,开始价格鉴证工作。3月,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逐步开展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工作。全市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委托价值鉴定业务72件,鉴定金额56.8万元。 1994年8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物品(收费)价值统一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移送案件时应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物品(收费)价值认定书,并就价值认定委托程序、复核程序、工作纪律及认定书的地位、管理范围、认定原则、认定方法、收费标准、机构资格及审验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市、县(市、区)物价局(分局)分别从省物价局办理价值认定资格证、收费许可证机构资质证书,领取省物价局统一印(刻)制的价值认定书和物品(收费)价值认定业务专用章及收费票据。全市有26名价格鉴证工作人员通过省物价局的业务培训,领取价值认定工作证。为做好保险物、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交通肇事物、损失赔偿物等价值认定工作,1997年3月,市物价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保险机构联合印发《关于保险、交通事故中财产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机构、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贷款抵押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市物价局及各县(市、区)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为省物价局设置的物品(收费)价值认定机构。价格信息中心对财产保险、交通事故中出具的财产价值认定证明是保险和交通事故理赔的重要证据之一,对金融部门制订的抵押贷款的物品出具的物品价值认定证明,是各级金融部门以物品抵押办理贷款的证据之一,也是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政策依据。价格鉴证工作不断延伸,保险理赔纳入物价管理与监督,交通事故由公安负责责任认定,物价负责车损认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1998年7月,市物价局与市公安交警联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车损鉴定办公室。至12月底,认定事故车损244起、金额117万元。其间,市物价局会同泰安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切实做好仲裁案件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泰安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中,凡涉及物品价值认定的均委托市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进行认定,其出具的证明是仲裁案件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1999年3月,根据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贸易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设立并注册两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凡交易的旧机动车均须到该中心交易。由市物价局、工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进驻市场联合办公,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工商局负责交易管理,公安局负责检车、过户,交易中心负责后勤保障。至年底,认证旧机动车1307辆,认证总金额3443.2万元。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完成认定业务1714件,认定总金额6217万元。 2001年,贯彻省财政厅、人事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机构名称及其职责范围。县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10月,成立市价格认证中心。2002年,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均先后成立价格认证中心。全市有从业人员40人,其中24人取得国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资格证。累计进行物品价格鉴证2.39万件,鉴证金额27.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