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品价格管理
1985年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物资部规定,市内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自销产品价格,取消原定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国家计划内生产和统一调拨分配的工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和物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供应价格,形成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计划分配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分配以外的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3月,全市对34个国营、集体和乡镇煤矿的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进行调整,原煤由平均每吨28.2元调为32.5元,平均提价幅度15%。为扩大企业价格自主权,市内生产的百货、文化、五交化、针棉织品、食品等9类81种小商品价格,由生产和经营者自主定价。1986年,市内调整价格偏低的地产品有铝制品、机制纸等轻工产品,调价幅度12%~15%;烧碱、液氯、盐酸等化工原料,调价幅度13%~23%。
1988年,工业品计划内外差价拉大,计划外商品涨价过猛。为减少“双轨”差,遏制涨价,在适当提高国营统配煤矿煤炭出厂价格的同时,对市内36个地方煤矿煤炭价格进行调整:原煤由平均每吨32.5元调整为37.6元,平均提价幅度15.7%。对一批轻纺产品、农用产品提价12%~33%。1989年,为实现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的控制目标,市内物价管理采取了三项措施:价格管理权上收一格,即县管价的由市管理,市管价的由省管理,重大调价项目由国务院特批;对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黑白电视机,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由供销社专营。1990年,按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物价工作方针,调整57个地方煤矿的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其中市、县国营、集体煤矿的煤炭由每吨40元增至50.6元。
1991年,全市较大幅度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一大批商品价格调整、放开。实施全国统一出台的石油、钢铁、铁路货运等价格改革措施,加快“双轨”价格并轨的步伐;适当提高民用燃料、农膜、车胎、计划外煤炭价格,调整市管价的电池、煤气、液化气、市内公共汽车票价等价格;对水泥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并给企业20%的价格浮动权;粮食白酒由国家定价改为有价格浮动权的国家指导价;放开服装、卷烟(三级批发和零售)、钟表、纸张等56种商品价格;取消对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的提价申报制度;对部分国有商业进行分配、价格、用工、经营“四放开”试点。因价格调整和改革,提价及增收总额约1.06亿元。价格趋向合理,财政补贴减少。
1992年,市管价商品全部放开,实行企业自主定价,市物价部门只负责省授权管理的煤炭、电、化肥、石油液化气、自来水、水泥、公交车(出租车)票、化学药品、中成药、市及县(市)机关报价等21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中央和省管价的煤炭、石油、钢铁、化工、轻工等共1023种商品价格均按中央及省规定先后放开。执行全国、全省统一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调整地方煤炭、水泥、电厂电价、自来水等价格。全市工业品出厂价调价额4797万元。针对农村电价混乱等问题,在全市各乡村实行综合分类最高限价,制止乱收电费,减轻农民负担。1993年,进一步改革产品价格与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对关系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主要常用药品实行国家指导价,浮动幅度15%。对医疗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实行差率控制,即按进价加17%批零差率作价,修订并颁布医药产品价格管理目录,除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暂按原规定执行外,属省、市管理的化学药品由1992年的97种减为20种,中成药由42种减至15种,其余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1995年,在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部分工业品价格:工业用盐由497.2元/吨增至526.5元/吨;普通工业用电由0.23元/千瓦时增至0.24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由0.22元/千瓦时增至0.27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由0.16元/千瓦时增至0.18元/千瓦时。敌敌畏临时出厂价格由1.35万元/吨增至1.68万元/吨。制定金属钠专用盐加工费标准为135.35元/吨,计划外液化气销售价格从35元/瓶增至40元/瓶。调整黄前水库供水价格,由0.1元/立方米增至0.2元/立方米。泰城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部分由0.3元/立方米增至0.4元/立方米。
1997年,物价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监测,确定价格监审品种28种(项),价格监测品种40个。1999年,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市物价局批复市公交公司执行6路无人售票车票价(一元一票制)、市煤气公司管道燃气销价(居民用气1元/立方米),调整农网改造后生活照明电价(不突破0.65元/千瓦时)、市内公交车月票价格(成人票每人每月40元)及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
2002年,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召开价格听证会,调整泰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制定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2元/立方米),48种招标采购药品,50种医疗单位药品自制剂,市政大楼制冷用气、公交公司IC卡票价等11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为0.52元/千瓦时。
二、农产品价格管理
1985年,改革粮油购销政策,实行合同定购。从5月1日起,取消生猪派购政策,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放开蛋、菜、鱼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粮食价格改为“倒三七”(30%按牌价,70%按超购加价)比例计价后,全市农民较改革前年增收600多万元;猪价放开后,较改革前年增收2500万元以上。5月17日,市管价的66种中药材的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1986年,贯彻国家和省物价局《关于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为保持副食品价格稳定,规定凡有购销差率等作价办法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1987年,猪肉价格大幅上涨。为有效控制肉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猪肉价格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关于泰城猪肉进销差价率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并下发规定进销差率为15%。
1989年,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上调属省以上管价的粮、棉、油、麻、蚕茧和市管价的地瓜干、等外粉、牛奶产品价格,当年全市农民增加收入2290万元。为有效地控制副食品价格上涨,对涉及面广、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已经放开或从未管理的议价粮油、肉、蛋、菜等价格上收管理。
1991年,实施全国性粮油统销价格改革,平价食油只保城镇居民定量口油和军供用油,其他均改为议价供应。整顿中药材价格,29种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品种放开。放开食品价格,取消对水产品的提价申报制度。1992年4月,在粮食企业推行“四放开”(放开分配、用工、价格、经营),除平价粮油、居民定量口粮转化部分的大众化食品和以平价粮食为原料的饲料和跨行业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价格外,其他商品价格全面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全年农产品收购价调价额2400万元,农产品销售价调价额4600万元。1993年,修订农产品价格管理目录,收购价部分,由1992年国家管理的29个品类减至13个品类;销售价部分,由国家管理的32个品类减至8个品类。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农产品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保留粮食定购数量的前提下,4月1日又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化肥、柴油、农药)物资兑现办法,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找补平议差价。调整棉花、大豆、豆油、豆饼四种产品的收购价格。军队供应大豆实行购销同价,每50公斤由45元增至55元;棉花收购价(标准皮棉)每50公斤由300元增至330元。按全年棉花收购计划1.9万公斤计算,为农民增加收益564万元。
1994年6月,提高粮食定购价格,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国家定购的小麦(三等冬花麦)收购价每50公斤调整为54元,较上年实际收购价增长47.14%;玉米(中等)每50公斤41元,较上年实际收购价增长48.01%;面粉特二粉,每50公斤销售价94元,增长32.4%;特一粉,每50公斤103元,增长37.33%;标准粉按省原定最高限价每50公斤60元。对酱油、牛奶实行调价备案监审制度,对肉、蛋、菜价格实行监控管理。1996年,对泰城岱北等六大农贸市场,大白菜、芹菜、黄瓜等八种蔬菜实行差率控制,批零差率按蔬菜的批发价格分别为20%~60%。1997年,制订餐饮业价格管理办法,实行等级管理,分特级店、一级店、二级店、普通店四个等级,各等级餐饮业主食、糕点、饭菜综合毛利率为30%~55%,并允许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
1999年,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全市小麦收购保护价在省定每0.5公斤0.64元(中等冬小麦)的基础上下浮动一分钱(即0.63元),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水平执行,等外小麦不实行保护价收购,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当年购进的小麦价格计算顺销价格,玉米(中等)收购保护价格为每0.5公斤0.46元,定购价按调整后的保护价执行。进一步放开棉花收购价格,棉花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500元。
2000年,调整小麦收购价格,以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收购保护价格为每50公斤57元,混合麦55元,红麦52元。2001年,调整玉米定购价格,中等玉米每0.5公斤0.64元。2002年,再次调整小麦收购价格,三等白麦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55元,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
第一节〓工农业品价格管理
视图
一、工业品价格管理
1985年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物资部规定,市内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自销产品价格,取消原定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国家计划内生产和统一调拨分配的工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和物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供应价格,形成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计划分配部分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分配以外的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3月,全市对34个国营、集体和乡镇煤矿的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进行调整,原煤由平均每吨28.2元调为32.5元,平均提价幅度15%。为扩大企业价格自主权,市内生产的百货、文化、五交化、针棉织品、食品等9类81种小商品价格,由生产和经营者自主定价。1986年,市内调整价格偏低的地产品有铝制品、机制纸等轻工产品,调价幅度12%~15%;烧碱、液氯、盐酸等化工原料,调价幅度13%~23%。
1988年,工业品计划内外差价拉大,计划外商品涨价过猛。为减少“双轨”差,遏制涨价,在适当提高国营统配煤矿煤炭出厂价格的同时,对市内36个地方煤矿煤炭价格进行调整:原煤由平均每吨32.5元调整为37.6元,平均提价幅度15.7%。对一批轻纺产品、农用产品提价12%~33%。1989年,为实现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的控制目标,市内物价管理采取了三项措施:价格管理权上收一格,即县管价的由市管理,市管价的由省管理,重大调价项目由国务院特批;对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黑白电视机,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由供销社专营。1990年,按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物价工作方针,调整57个地方煤矿的计划内煤炭出厂价格,其中市、县国营、集体煤矿的煤炭由每吨40元增至50.6元。
1991年,全市较大幅度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一大批商品价格调整、放开。实施全国统一出台的石油、钢铁、铁路货运等价格改革措施,加快“双轨”价格并轨的步伐;适当提高民用燃料、农膜、车胎、计划外煤炭价格,调整市管价的电池、煤气、液化气、市内公共汽车票价等价格;对水泥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并给企业20%的价格浮动权;粮食白酒由国家定价改为有价格浮动权的国家指导价;放开服装、卷烟(三级批发和零售)、钟表、纸张等56种商品价格;取消对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的提价申报制度;对部分国有商业进行分配、价格、用工、经营“四放开”试点。因价格调整和改革,提价及增收总额约1.06亿元。价格趋向合理,财政补贴减少。
1992年,市管价商品全部放开,实行企业自主定价,市物价部门只负责省授权管理的煤炭、电、化肥、石油液化气、自来水、水泥、公交车(出租车)票、化学药品、中成药、市及县(市)机关报价等21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中央和省管价的煤炭、石油、钢铁、化工、轻工等共1023种商品价格均按中央及省规定先后放开。执行全国、全省统一出台的价格改革措施,调整地方煤炭、水泥、电厂电价、自来水等价格。全市工业品出厂价调价额4797万元。针对农村电价混乱等问题,在全市各乡村实行综合分类最高限价,制止乱收电费,减轻农民负担。1993年,进一步改革产品价格与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对关系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主要常用药品实行国家指导价,浮动幅度15%。对医疗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实行差率控制,即按进价加17%批零差率作价,修订并颁布医药产品价格管理目录,除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暂按原规定执行外,属省、市管理的化学药品由1992年的97种减为20种,中成药由42种减至15种,其余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1995年,在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部分工业品价格:工业用盐由497.2元/吨增至526.5元/吨;普通工业用电由0.23元/千瓦时增至0.24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由0.22元/千瓦时增至0.27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由0.16元/千瓦时增至0.18元/千瓦时。敌敌畏临时出厂价格由1.35万元/吨增至1.68万元/吨。制定金属钠专用盐加工费标准为135.35元/吨,计划外液化气销售价格从35元/瓶增至40元/瓶。调整黄前水库供水价格,由0.1元/立方米增至0.2元/立方米。泰城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部分由0.3元/立方米增至0.4元/立方米。
1997年,物价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审、监测,确定价格监审品种28种(项),价格监测品种40个。1999年,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市物价局批复市公交公司执行6路无人售票车票价(一元一票制)、市煤气公司管道燃气销价(居民用气1元/立方米),调整农网改造后生活照明电价(不突破0.65元/千瓦时)、市内公交车月票价格(成人票每人每月40元)及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
2002年,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召开价格听证会,调整泰城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制定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2元/立方米),48种招标采购药品,50种医疗单位药品自制剂,市政大楼制冷用气、公交公司IC卡票价等11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为0.52元/千瓦时。
二、农产品价格管理
1985年,改革粮油购销政策,实行合同定购。从5月1日起,取消生猪派购政策,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放开蛋、菜、鱼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粮食价格改为“倒三七”(30%按牌价,70%按超购加价)比例计价后,全市农民较改革前年增收600多万元;猪价放开后,较改革前年增收2500万元以上。5月17日,市管价的66种中药材的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1986年,贯彻国家和省物价局《关于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为保持副食品价格稳定,规定凡有购销差率等作价办法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1987年,猪肉价格大幅上涨。为有效控制肉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猪肉价格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关于泰城猪肉进销差价率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并下发规定进销差率为15%。
1989年,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上调属省以上管价的粮、棉、油、麻、蚕茧和市管价的地瓜干、等外粉、牛奶产品价格,当年全市农民增加收入2290万元。为有效地控制副食品价格上涨,对涉及面广、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已经放开或从未管理的议价粮油、肉、蛋、菜等价格上收管理。
1991年,实施全国性粮油统销价格改革,平价食油只保城镇居民定量口油和军供用油,其他均改为议价供应。整顿中药材价格,29种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品种放开。放开食品价格,取消对水产品的提价申报制度。1992年4月,在粮食企业推行“四放开”(放开分配、用工、价格、经营),除平价粮油、居民定量口粮转化部分的大众化食品和以平价粮食为原料的饲料和跨行业经营的国家定价商品价格外,其他商品价格全面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全年农产品收购价调价额2400万元,农产品销售价调价额4600万元。1993年,修订农产品价格管理目录,收购价部分,由1992年国家管理的29个品类减至13个品类;销售价部分,由国家管理的32个品类减至8个品类。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农产品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保留粮食定购数量的前提下,4月1日又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化肥、柴油、农药)物资兑现办法,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找补平议差价。调整棉花、大豆、豆油、豆饼四种产品的收购价格。军队供应大豆实行购销同价,每50公斤由45元增至55元;棉花收购价(标准皮棉)每50公斤由300元增至330元。按全年棉花收购计划1.9万公斤计算,为农民增加收益564万元。
1994年6月,提高粮食定购价格,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国家定购的小麦(三等冬花麦)收购价每50公斤调整为54元,较上年实际收购价增长47.14%;玉米(中等)每50公斤41元,较上年实际收购价增长48.01%;面粉特二粉,每50公斤销售价94元,增长32.4%;特一粉,每50公斤103元,增长37.33%;标准粉按省原定最高限价每50公斤60元。对酱油、牛奶实行调价备案监审制度,对肉、蛋、菜价格实行监控管理。1996年,对泰城岱北等六大农贸市场,大白菜、芹菜、黄瓜等八种蔬菜实行差率控制,批零差率按蔬菜的批发价格分别为20%~60%。1997年,制订餐饮业价格管理办法,实行等级管理,分特级店、一级店、二级店、普通店四个等级,各等级餐饮业主食、糕点、饭菜综合毛利率为30%~55%,并允许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
1999年,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全市小麦收购保护价在省定每0.5公斤0.64元(中等冬小麦)的基础上下浮动一分钱(即0.63元),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水平执行,等外小麦不实行保护价收购,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当年购进的小麦价格计算顺销价格,玉米(中等)收购保护价格为每0.5公斤0.46元,定购价按调整后的保护价执行。进一步放开棉花收购价格,棉花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500元。
2000年,调整小麦收购价格,以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收购保护价格为每50公斤57元,混合麦55元,红麦52元。2001年,调整玉米定购价格,中等玉米每0.5公斤0.64元。2002年,再次调整小麦收购价格,三等白麦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55元,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