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统计执法与普法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5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5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统计执法与普法


一、统计执法
198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市政府确定在每年的12月份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1989年,成立市统计局法规检查科,各县(市、区)统计局也陆续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干部。1992年开展四次统计执法检查,但由于统计部门没有独立处罚的法律依据,对检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均未能作出处理决定。1993年7月29日,贯彻《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市政府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泰安市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1994年,市统计局联合纪检、法院、监察、司法等部门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1995年,全市实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案件查处计划的,取消统计工作综合评优资格。1996年1月,率先在全国实行“统计报表送达证”制度,理顺统计报送关系。1997年,在全省率先实行“迟报告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形成大检查、定期检查、即时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检查体系。1998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力度。至2002年,市统计、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共处罚180起违法单位。
二、统计普法
1985—1993年,统计人员的普法培训以统计自学考试、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考试(培训)为主,全市共培训各级统计人员6万余人次。1994年、1998年和2002年先后3次组织万名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参加统计普法考试,泰安市先后被评为统计普法“二五”“三五”全国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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