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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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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一、宏观计划管理 1985年后,按照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总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计划管理体制,将外汇收支、经济效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利用外资、预算外资金等重大问题,逐步纳入年度计划管理体系。加强中长期计划研究,初步确定了“重工、强农、兴商、科技兴泰”及把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上的战略方针。计划内容由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转变。 1992年,指令性计划大幅度减少,全市除国家统购派购的粮、棉、油、生猪类农产品,国家、省统配调拨的生产资料及少量紧缺工业消费品,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普通高校招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及户口“农转非”(农业户口转城镇居民户口)等计划外,均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凡国家、省放权给市里管理的,一般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1994年,压缩、合并计划种类,专项计划大幅度消减产品产量计划,扩展产品生产、流通导向分析等内容。年度计划报告增加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计划体制改革两个专题报告。将经济增长率、城镇失业率、通货膨胀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具体管理,在专项计划中分解下达,其他指标作为预期指标,不分解下达。 1998年,全市继续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的制订方法,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增强科学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健全宏观经济信息系统,建立经常性的信息发布制度,更好地发挥信息导向作用;不断完善计划依托体系,健全计划制订的专家咨询、评议、评估制度;继续完善计划调控手段,加强政策配套,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的导向作用。 2000年后,全市宏观计划管理努力提高计划的预测性,不断强化计划的调控、平衡、导向、协调和服务功能,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二、生产计划管理 1985年,全市对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工业生产除对煤炭、钢材、生铁等重要工业品的生产、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均实行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等社会事业,实行指导性计划。对研究生、普通高校本科生、专科生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实行指令性计划,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指导性计划,中等专业学校谁投资由谁分配毕业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普通中、小学招生等各项指标,实行指导性计划。人口发展实行指令性计划,“农转非”实行指令性计划。1992年,工业产值不再作为计划和考核的主要指标,主要产品产量只下达总量计划,不再层层分解落实,生产计划逐步变成市场计划、商品计划。2000年后,将一般性生产计划和经济增长指标改为预测性、指导性指标。 三、物资计划管理 1984年,除钢、铁、木材、煤等主要物资实行“条块结合”计划分配外,其余物资实行市场调节,并逐步在地方企业与中央和省属企业之间、相邻城市之间,建立起物资调剂关系。 1985年,对国家和省里收购分配调拨的重要物资和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一般物资则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1987年,生产资料市场逐步建立。泰城及各县(市、区)相继建立物资贸易中心和各类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多数经营计划外物资。推广石家庄市对计划内、外物资实行“同一销价、差价返还”的办法,在一个城市内形成按市场价销售、按计划分配数量给以价值补偿的市场模式。1990年,物资经营取消指令性计划调拨,实行市场调节,物资供应“双轨制”使命结束,为建立开放的生产资料市场打下了基础。1992年,钢材、木材、水泥、化纤、塑料和主要化工原料,除国家分配的指令性计划外,全部改为指导性计划,实行定向定量不定价分配。1996—2002年,逐步减少计划管理的生产资料和商品,除国家规定少数由政府直接调控的以外,其余的取消指令性计划。 四、投资计划管理 1985年后,为适应搞活企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和省下放投资审批权限,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权限。在资金来源方面,增加地方和企业自筹投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的比重,改变过去国家单一投资主体的局面,形成国家、地方、企业、民间以及外资等多元化投资结构。在投资方式上,除少量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仍由政府独家投资外,大量的项目采取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联合投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在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评估论证、可行性研究、物资供应和工程承包等方面,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对全民和集体实行指令性计划,个体实行指导性计划。省预算内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市地的部分,下放到市地管理。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限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计划委审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计划委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划委审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全省平衡产销的,由市计划委审批,需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报省计划委审批;不涉及出口配额的生产建设项目在300万美元以内的,由市计划委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均报省计划委备案。 1992年,进一步下放计划管理权限,放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权限,原由省审批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自筹资金项目,改由市级审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除留足市重点项目和市直项目必须的规模外,全部由县(市、区)计划委自主安排。对新汶、楼德、山口、大汶口、石横、汶阳、磁窑、州城等8个镇(办事处)实行计划单列,赋予其县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93年,改革投融资体制,将建设项目分为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三大类,建立完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1996年,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凡需市审批的,除上级要求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外,只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事项下放到县(市、区)企业或中介机构办理。2000年,将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实施的建设项目由行政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将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改为政策引导的贷款投向和结构;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改为对其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稽查监督。 2002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不需要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下放到各县(市、区)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对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竞争类加工工业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自行解决、不要求政府投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市发展计划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除需向国家、省计划委备案的项目和市直部门的外资项目由市计划委审批外,其他外资项目由县(市、区)计划部门审批;按规定需报省以上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市计划委负责审查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