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农业税收管理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情》2015年3期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9-newsite-3506/article/5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农业税收管理


1985—2002年,全市征收的农业税种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由县(市、区)财政和乡(镇、办事处)负责征收,是县以下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农业税收
农业税〓1985年,全市农业税征收按用户核定计税面积,评定常年产量,增产不增税,全市征收1882万元。农业税地方附加执行15%。农业税减免主要包括灾情减免、社会减免、起征点减免、鼓励生产性减免、优待减免等。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单位申请、乡(镇、办事处)核实,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后,全市农业税收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实物抵交、金额结算和征收粮食与代金并存。1991年起,农业税征收改革,改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为夏季一次完成。全市计税面积32.87万公顷,征收2407万元,比1985年增加525万元。2002年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的计税价格按每公斤标准粮1.14元核定,农业税税率全市执行6%的标准,同时随同农业税征收40%的附加,全市计税面积29.8万公顷,计税产量32.06万公斤。农业税及附加收入2.74亿元,比2000年增收2.12亿元。
农业特产税〓1986年,根据省政府规定,全市开始计征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包括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三大类,税率6%~30%。1987年,全市征收32万元,1994年,根据《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两个环节据实征收。全市征收1128万元,比1987年增加1096万元。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暂停征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应交纳税额20%的附加,征收6.42亿元,比1994年增加6.31亿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市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地单位和个人开征耕地占用税。泰安市适用税额为泰山区5.2元/平方米;岱岳区、宁阳县4.6元/平方米;新泰市、肥城市5元/平方米;东平县4.2元/平方米。全市征收258万元。为充分调动县(市、区)、乡(镇)征收积极性,缓解基层财力不足现状,市财政局规定,对耕地占用税留给地方部分,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实行与乡(镇、办事处)“二、八”(县80%、乡镇20%)分成的办法。并建立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权限、期限、程序和范围办理减免税,杜绝擅自越权减免税行为。2002年,全市征收1533万元,比1987年增加1275万元。
契税〓1989年逐步恢复契税征收。全市征收4万元。1997年7月,贯彻国务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税率为3%,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全市征收契税485万元,比1989年增加481万元。1999年,为加强泰城规划区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理顺契税征管体制,将市直土地出让、转让契税收入由过去委托泰山区征收改为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市政府就泰城规划区契税征收入库作出规定:凡在泰城规划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契税政策缴纳的契税,全部直接交入市级财政。为保证泰山区对因房屋权属转移征收的契税,以1998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增长部分市与泰山区按5:5比例分成,泰山区分成部分,年终按财政体制结算。因土地权属转移征收的契税,全部归市级。2002年,全市建立契税减免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契税减免权限、期限、程序和范围办理减免税,杜绝擅自越权减免税行为。全市共征收2449万元,比1997年增加1964万元。
二、征收管理
1988年6月,市财政局成立市农业税征收管理科,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的上承下达及征收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的制定;全市农业税收入计划编制,组织征管,督促税收入库;检查和分析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农业税收入征收月报、季报和决算;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调查分析税源和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全市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等。1996年,为完善全市乡(镇)财政体制,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下放到乡(镇)征管,作为乡镇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主要用于保障乡(镇)组织运转;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是县乡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主要用于农业开发和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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