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1993年,境内开征的工商税种有15个。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产品税。分税制后,税种增至18个,其中国税税种7个,地税税种11个。2000年,原由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税率10%;对居民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由开户银行计付息时代征代缴。
一、国税税种税率
增值税〓1984年,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境内只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范围限于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等12种工业产品。税率6%~16%。计税方法分“扣税法”“扣额法”。
1987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全市征税范围扩大到纺织业和轻工业产品。共设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等24个税目,11档税率(8%~45%),以14%为基本税率;计税方法统一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6个税目,增加1个税率档次。1989年,增设“工业性作业”税目。199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市内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课征增值税,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项纳税登记制度和专用发票制度。该税对生产经营的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都要征收,实行不含税价计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6%的税率课征。1998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全市对经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的旧货,均暂按6%的税率征收;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7月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8月起,销售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的税率由6%调减为4%。
2000年1月起,市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税率征收;对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指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政策。6月起,进口或国产的豆粕,按13%税率征收。7月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和对农膜、氮肥、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合肥、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规定2001年征收的税款全部退还,2002年退还50%)。8月起,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2002年,对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额返还35%的办法。2002年1月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该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营业税(见地税)
消费税〓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设置11个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率(税额)3%~45%,由国税局征收。
企业所得税〓1984年,区内对国营企业和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1985年4月,增加对各种类型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市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10月起,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
存款利息所得税〓1987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共有8个征税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其中一项;对在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9年11月,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在市内的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20%,由国税局征收。
车辆购置税〓2000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国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同时适用。由国税局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7月,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市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市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0%税率征收,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在市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按20%税率征收,并使用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起,凡在市内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该税由国税局征收。
二、地税税种税率
营业税〓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0月,泰安地区对国营企业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其他商品的批发业务收入以及集体商业经营的商品批发等征收此税,税率分四档,最高15%,最低3%。1985年10月起,对国营物资、供销、文教和其他国营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经营各种商品批发业务的收入,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设置9个税目,除对娱乐业设置5%~20%的幅度税率外,其他税率归并为3%和5%两档。国地税分设后,国税局负责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地税局以第三产业(除商品批发零售外)为课税对象。营业税税率根据行业特点和差异执行不同的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执行3%,娱乐业则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性质,在5%~20%范围内;其他行业执行5%。1997年1月,根据国务院通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其中,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由地税局征收;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税局征收。2002年,农村信用社税率按6%征收,其中5%部分由地税局征收,1%部分由国税局征收;10月,农村信用社按5%的税率,由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从8%降到5%。
个人所得税〓1985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市内开征此税,全年征收7.5万元。1986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1987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1994年1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把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外籍个人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采用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收方式。市内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地税局征收。
资源税〓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收范围暂定为原油、天然气、煤炭。以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采取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应税矿产品销售收入利润达不到2%的不纳资源税,县城及建制镇按5%,乡、村按1%缴纳。1986年,征收办法由按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分档调节。原油、煤炭以吨,天然气以千立方米为征税单位规定税额,每一课税单位量的税款,仍然本着“资源条件好、盈利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盈利少的少征”的原则确定。1993年11月,国务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起,市内执行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将盐税部分并入资源税。并入之前,对从事原盐生产运销和进出口单位从量定额征收,盐务机关在销售时代扣缴纳,税务机关对盐场生产、销售、存盐、纳税等进行源泉控制、定期检查;并入资源税后由地税局征收。条例还规定对矿产品资源和外资投资企业全面开征资源税,按应税产品类别设置7个税目,规定8个幅度税额税率,最高的单位税额每吨60元,最低的单位税额每吨0.3元;同时适当提高部分应税产品的资源税额,保留定性减免,下放减免权限。1999年8月1日,贯彻省政府《关于对天然气、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市内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及其他建筑石料等四种矿产品征收此税。其中,天然矿泉水每吨3元,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及其他建筑石料每立方米1元。由地税局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4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市内停征建筑税,改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该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项目经济规模要求,实行0%、5%、10%、15%、30%五个档次的差别税率。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税率为零;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税率为5%;对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某些长线产品等项目,税率为30%;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税率为15%;更新改造项目,除国家急需的改造项目税率为零外,其他改造项目,税率一律为10%。由地税局征收。2000年1月起,该税暂停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根据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收对象是在市内享用城乡公用设施,又有经营收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适用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各县(市)还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和纳税少的集体企业按季征收此税。1994年10月起,因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原来按流转税额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由地税局征收。
房产税〓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纳税人仅限于国内拥有房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非生产经营性用房、居民个人居住房免税。房产税的计征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该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994年3月,按照国务院通知,对在国内的外资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与房产税税率相同。由地税局征收。
印花税〓1988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凡在市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印花税;实行按比例税率或者按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为1‰、0.5‰、0.3‰、0.05‰、0.03‰五档,对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按定额纳税。1990年7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五改为千分之一,由地税局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级差收益,采用地区差别幅度税额。泰安市按中等城市标准(即每平方米0.4~8元)开征。1994年起由地税局征收。1998年12月,市地税局对市内税额进行调整:对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的土地划分为一、二、三等级,纳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2元、1.6元、1.2元;新泰、新汶、肥城等城区年纳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城镇驻地为0.6元;宁阳、东平县城区为1元,镇驻地为0.6元。肥城市老城区及宁阳县茅庄矿区、东平县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在地为0.6元。
土地增值税〓1994年,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中间两档税率分别是40%和50%,由地税局征收。
车船使用税〓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收对象是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民自用的车船及各种消防、救护车船等以外的、市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额为: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150吨以下、1.01万吨以上,每吨120~500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301吨以上,每吨60~140元;机动车每辆(载重车按净吨位)32~320元,非机动车每辆2~24元。1994年10月,按照国务院通知,对在国内使用车船的外籍人员和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征收此税。征收税额为:机动车(汽车、摩托车)每辆20~320元。由地税局征收。
屠宰税〓1985年,市内国营、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屠宰的牲畜,按收购价支付金额3%征收工商税。对农村农民及集体伙食为单位屠宰的猪每头征税2元,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屠宰后,再按市价的3%征收屠宰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市内该税征税范围为屠宰或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驴、骡,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由地税局征收。对少数民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宰、自食、自养的应税牲畜及农民个人平时或春节前半个月自宰、自食、自养多余部分在一定限额内出售的猪羊,免征此税。对个人应纳的屠宰税,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2000年停征此税。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市内如期开征。规定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94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同时附加缴纳教育费。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暂不征收;对海关进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附加征收。1996年,根据《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免征“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缴纳人的销售收入的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此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由地税局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市内开征此费;并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为此费缴纳义务人,按缴费人缴纳的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3%。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发展旅游事业费〓1998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的通知》,市内开征此费。并规定: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内各类旅游、涉外宾馆、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娱乐场所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点等,均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方式计征。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由地税局征收。
第二节〓税种税率
视图
1985—1993年,境内开征的工商税种有15个。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产品税。分税制后,税种增至18个,其中国税税种7个,地税税种11个。2000年,原由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税率10%;对居民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由开户银行计付息时代征代缴。
一、国税税种税率
增值税〓1984年,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境内只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范围限于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等12种工业产品。税率6%~16%。计税方法分“扣税法”“扣额法”。
1987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全市征税范围扩大到纺织业和轻工业产品。共设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等24个税目,11档税率(8%~45%),以14%为基本税率;计税方法统一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6个税目,增加1个税率档次。1989年,增设“工业性作业”税目。199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市内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课征增值税,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项纳税登记制度和专用发票制度。该税对生产经营的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都要征收,实行不含税价计税;实行两档税率,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6%的税率课征。1998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全市对经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的旧货,均暂按6%的税率征收;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7月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8月起,销售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的税率由6%调减为4%。
2000年1月起,市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税率征收;对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指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政策。6月起,进口或国产的豆粕,按13%税率征收。7月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和对农膜、氮肥、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合肥、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规定2001年征收的税款全部退还,2002年退还50%)。8月起,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2002年,对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额返还35%的办法。2002年1月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该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营业税(见地税)
消费税〓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设置11个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率(税额)3%~45%,由国税局征收。
企业所得税〓1984年,区内对国营企业和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1985年4月,增加对各种类型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市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10月起,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
存款利息所得税〓1987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共有8个征税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其中一项;对在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9年11月,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在市内的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滋生的利息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20%,由国税局征收。
车辆购置税〓2000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国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同时适用。由国税局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7月,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市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市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0%税率征收,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在市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按20%税率征收,并使用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起,凡在市内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该税由国税局征收。
二、地税税种税率
营业税〓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0月,泰安地区对国营企业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其他商品的批发业务收入以及集体商业经营的商品批发等征收此税,税率分四档,最高15%,最低3%。1985年10月起,对国营物资、供销、文教和其他国营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经营各种商品批发业务的收入,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设置9个税目,除对娱乐业设置5%~20%的幅度税率外,其他税率归并为3%和5%两档。国地税分设后,国税局负责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地税局以第三产业(除商品批发零售外)为课税对象。营业税税率根据行业特点和差异执行不同的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执行3%,娱乐业则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的性质,在5%~20%范围内;其他行业执行5%。1997年1月,根据国务院通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其中,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由地税局征收;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国税局征收。2002年,农村信用社税率按6%征收,其中5%部分由地税局征收,1%部分由国税局征收;10月,农村信用社按5%的税率,由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从8%降到5%。
个人所得税〓1985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市内开征此税,全年征收7.5万元。1986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1987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1994年1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把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外籍个人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采用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收方式。市内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地税局征收。
资源税〓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收范围暂定为原油、天然气、煤炭。以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采取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应税矿产品销售收入利润达不到2%的不纳资源税,县城及建制镇按5%,乡、村按1%缴纳。1986年,征收办法由按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分档调节。原油、煤炭以吨,天然气以千立方米为征税单位规定税额,每一课税单位量的税款,仍然本着“资源条件好、盈利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盈利少的少征”的原则确定。1993年11月,国务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起,市内执行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将盐税部分并入资源税。并入之前,对从事原盐生产运销和进出口单位从量定额征收,盐务机关在销售时代扣缴纳,税务机关对盐场生产、销售、存盐、纳税等进行源泉控制、定期检查;并入资源税后由地税局征收。条例还规定对矿产品资源和外资投资企业全面开征资源税,按应税产品类别设置7个税目,规定8个幅度税额税率,最高的单位税额每吨60元,最低的单位税额每吨0.3元;同时适当提高部分应税产品的资源税额,保留定性减免,下放减免权限。1999年8月1日,贯彻省政府《关于对天然气、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市内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及其他建筑石料等四种矿产品征收此税。其中,天然矿泉水每吨3元,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及其他建筑石料每立方米1元。由地税局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4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市内停征建筑税,改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该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项目经济规模要求,实行0%、5%、10%、15%、30%五个档次的差别税率。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税率为零;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税率为5%;对楼堂馆所项目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某些长线产品等项目,税率为30%;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税率为15%;更新改造项目,除国家急需的改造项目税率为零外,其他改造项目,税率一律为10%。由地税局征收。2000年1月起,该税暂停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根据国务院《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收对象是在市内享用城乡公用设施,又有经营收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适用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各县(市)还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和纳税少的集体企业按季征收此税。1994年10月起,因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原来按流转税额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由地税局征收。
房产税〓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纳税人仅限于国内拥有房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非生产经营性用房、居民个人居住房免税。房产税的计征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该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1994年3月,按照国务院通知,对在国内的外资和外籍人员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与房产税税率相同。由地税局征收。
印花税〓1988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凡在市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印花税;实行按比例税率或者按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为1‰、0.5‰、0.3‰、0.05‰、0.03‰五档,对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按定额纳税。1990年7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五改为千分之一,由地税局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级差收益,采用地区差别幅度税额。泰安市按中等城市标准(即每平方米0.4~8元)开征。1994年起由地税局征收。1998年12月,市地税局对市内税额进行调整:对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的土地划分为一、二、三等级,纳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2元、1.6元、1.2元;新泰、新汶、肥城等城区年纳税额为每平方米1.2元,城镇驻地为0.6元;宁阳、东平县城区为1元,镇驻地为0.6元。肥城市老城区及宁阳县茅庄矿区、东平县瑞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在地为0.6元。
土地增值税〓1994年,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中间两档税率分别是40%和50%,由地税局征收。
车船使用税〓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市内开征此税。征收对象是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民自用的车船及各种消防、救护车船等以外的、市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额为: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150吨以下、1.01万吨以上,每吨120~500元,非机动船10吨以下、301吨以上,每吨60~140元;机动车每辆(载重车按净吨位)32~320元,非机动车每辆2~24元。1994年10月,按照国务院通知,对在国内使用车船的外籍人员和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征收此税。征收税额为:机动车(汽车、摩托车)每辆20~320元。由地税局征收。
屠宰税〓1985年,市内国营、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屠宰的牲畜,按收购价支付金额3%征收工商税。对农村农民及集体伙食为单位屠宰的猪每头征税2元,大牲畜每头征税4元。屠宰后,再按市价的3%征收屠宰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市内该税征税范围为屠宰或收购的生猪、牛、羊、马、驴、骡,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由地税局征收。对少数民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宰、自食、自养的应税牲畜及农民个人平时或春节前半个月自宰、自食、自养多余部分在一定限额内出售的猪羊,免征此税。对个人应纳的屠宰税,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2000年停征此税。
教育费附加〓1986年7月,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市内如期开征。规定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94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同时附加缴纳教育费。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暂不征收;对海关进出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附加征收。1996年,根据《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免征“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缴纳人的销售收入的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此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由地税局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市内开征此费;并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为此费缴纳义务人,按缴费人缴纳的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费率为3%。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发展旅游事业费〓1998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的通知》,市内开征此费。并规定: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内各类旅游、涉外宾馆、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娱乐场所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点等,均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方式计征。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由地税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