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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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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税务体制改革
一、国税、地税分设 199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组建国家税务局在各地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省税务局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批准泰安市税务机构分设方案。10月,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税务局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的实施方案,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局)正式挂牌成立,均为县级单位。原市税务局税务干校隶属于省国家税务局。年末,6个县(市、区)的税务机构先后完成分设工作。新成立的市国税局隶属于省国税局,主要负责本市国家税、国家地方共享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类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内集贸市场税收、个体工商户税收、涉外税收及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等。市地税局隶属于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11种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发挥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 1996年,根据省国税局《关于泰安市国家税务局确认职能、机构和控定编制、领导职数的批复》,市国税局直属机构调整为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分局,同时增设信息中心。1998年,市地税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等由省地税局统一管理。税务干校更名为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泰安培训中心(副县级),委托市国税局管理。2000年,市地税系统在农村征管机构改革中撤掉乡镇地税所,按经济区域建立59个基层征收分局。2001年,根据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市国税局撤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和泰山区国税局,设立市区国税局;撤销开发区征收分局、岱岳区国税局,设立东岳国税局。2002年,市地税局原承担的地方金融、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泰山区、岱岳区地税局调整为市局派出机构,分别更名为市地方税务局泰山分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岱岳分局。全市地税机构109个,市级局1个,县级局4个,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7个,基层分局(所)97个。国税机构76个,市级局1个,县(市、区)级局6个,分局(所)33个,直属机构5个,事业单位3个;下辖2个城区局和4个县(市)局。 二、税制改革 1984年,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泰安地区自10月1日试行。1985年,全市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原工商所得税随之停征。市内开征城市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率采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贯彻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全市征收教育费附加208万元。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0月,市内开征两税。1987年,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全市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1988年,全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1991年4月,停征建筑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7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市内开征外企所得税。 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改革后制定的工商税税种有16个,其中新税制将现行的各税种划分为国家税、国家和地方共享税及地方税。国家税税款直接解入国家财政,国家和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增值税国家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国家收入。市国税局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国家企业所得税及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税;市地税局征收营业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征收。国税局负责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征收,其他税种由地税局征收。1999年11月1日,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全市开征此税。该税采用比例税率,由国税局征收。